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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莊子說他沒見過你耶~
2006/12/31 14:14:59瀏覽973|回應2|推薦3

拍拍手!寫得好!

莊子,一個崇尚自然,還樸歸真的古哲學家,若看見法官是如此引用他棒打聖人王道的文章,不知會不會從地下跳出來?! 

一個有公義的社會,不需要「司法英雄」,也不需要「公訴之神」,我們需要的只是有一顆平常心和平等心來看待大人物和小百姓案子的司法人員。

綜觀台開案趙建民的判決書,竟恍然有活在宋朝的錯覺?!那是媒體公審(眾口鑠金)的「司法」化,和以封建「竊國」的儒家聖人王道在吃人。

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

/hh2099

http://www.wretch.cc/blog/hh2099&article_id=5921863

最近,《莊子》在臺灣紅透半邊天。「臺開案」法官的判決書引經據典,讓全臺灣不讀書的人都知道《莊子》當中有一篇叫作〈胠篋〉,而且其中有一句叫作「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就經典普及化的角度來說,教中國思想史的教授們一輩子不敢想的事情,竟由一位法官達成,委實不易。

       
判決文一出來,有人叫好,認為這是給「竊國」的「權貴」一個教訓。為了彰顯法官的美意,中國時報甚至為「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來上一段「說文解字」,以期讀者能夠充分瞭解法官不僅具有精湛的法學專業、可敬的社會良心,還有著深厚的古典學養。也有人認為,即便「權貴犯罪」也只是「與庶民同罪」,哪有從重量刑的道理。不過,根據刑法五十七條,法官自然有其量刑的考慮。這屬於法律專業的問題,留給法學界去討論。而法官藉由書寫判決理由抒發懷抱,擔任社會道德導師究竟恰不恰當,也不在我的討論範圍之內。我想談的,是法官引用《莊子˙胠篋》來說明「權貴犯罪」應從重量刑,到底說明了什麼。

       
〈胠篋〉一開頭說,「將為胠篋、探囊、發匱之盜而為守備,則必攝緘、滕、固扃、鐍,此世俗之所謂知也。然而巨盜至,則負匱、揭篋、擔囊而趨,唯恐緘、滕、扃、鐍之不固也。然則鄉之所謂知者,不乃為大盜積者也?」大意是,人們以為要防盜賊偷東西,就是要將箱子綑緊、將鎖上好,這便叫做聰明。沒想到大盜來了,卻是整個搬走。你綑得愈緊,鎖得愈牢,他就更容易拿,不用怕半途掉了出來。這些所謂聰明的人,難道不是替大盜積累財物的嗎?接著,作者引伸到國家治理上。過去齊國豐饒、領土廣大,四境之內立宗廟社稷,用來治理地方,可以說是取法聖人的治理之方了。可是當田成子殺了君而盜其國,不僅只是盜了他的國家,而是連其用來治國的聖人之法都一起盜用了。所以田成子「有乎盜賊之名,而身處堯、舜之安,小國不敢非,大國不敢誅,十二世有齊國。」這不只是竊國,更是盜用了聖人的智慧,用來保全他盜賊之身了。雖然聖人之知可以治天下,但這同時也給了巨盜更大的利益。以斗斛來衡量他,他卻連斗斛也偷了;用符璽來取信於他,他卻連符璽也一塊拿走了;以仁義之道來感化他,他卻連仁義之道也一併竊取。所以說,聖人生而大道起,聖人不死,大盜不止。這如何得知呢?君不見,竊取腰帶鉤子的人會被懲罰,而竊國的人卻成了諸侯,而且大行所謂的仁義之道。這難道不是偷竊仁義聖知嗎?

       
顯然,〈胠篋〉篇的主旨並不是為了要批評社會不公;或者對小民偷鉤受懲罰,而竊取他人之國而成為諸侯王的大盜卻沒事,感到憤恨不平;更不是要用法律將竊國的大盜繩之以法,追求社會正義。相反地,作者要說的是,若要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就得棄絕聖人的法律與仁義之道,讓人民回歸混沌無爭的狀態。當我們將「竊鉤者誅, 竊國者為諸侯」這句話,回歸原本的脈絡下來理解,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其所要闡明的:所謂仁義道德與法律體系乃是造成一切罪惡的亂源。聖人之智愈高,罪惡之谷也愈深;只有當山岳崩塌了,山谷才有被填平的一天;也唯有棄絕聖人之智,才可能平息最大的盜賊。「臺開案」的審理法官顯然是誤解了「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這句話在《莊子˙胠篋》的意義。不只誤解,而且反將了自己一軍,不僅打自己嘴巴,也打了整個法律體系的嘴巴。不過,讀書不精而引喻失當,並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頂多讓人看笑話罷了。令我感到比較有趣且訝異的是,源於中國封建時代的「竊國」論述,在今天的臺灣不論是政治場域或是法律判決當中,卻仍大行其道。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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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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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
2006/12/31 15:33

先來談「內線交易」?那些都是已經在媒體公開的資訊,如果可以叫做「內線交易」,台灣股市的大多數投資人在吃飯閒聊間獲得任何股票資訊,又真的押寶押對了,那都是「罪犯」了。

先且不說這一條罪,最妙的是:

一、法官認為趙建民是因「權貴」,為臍血公司代言,沒勞心、勞力獲千萬酬勞是犯罪?社會上名人明星代言不都是這樣嗎?這樣犯罪了嗎?蔣家之後蔣友柏開設計公司 ,立刻可以得到台北市捷運、公車廣告10年一上的總代理權,不也是「不需花費太多勞力、時間,即得以第一家庭成員之身分,獲取 一般中、下階層一、二十年之薪資所得總額(蔣家恐怕是一二百年),竟猶不知潔身自愛嗎?(後者甚至台北市政府有官商勾結之嫌)

二、法官說:「犯後態度:趙建銘於偵訊時雖已供出部分犯罪情節,惟於本院審理時仍未能全盤坦承犯行,僅辯稱「未注意自己身分,隨便與人吃飯」,顯見犯後仍毫無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有期徒刑六年...

啊!毫於悔意也叫做犯罪事實?什麼叫做未能全盤坦承犯行?除非法官有足夠證據可以判罪,一切都是無罪推論,那為何不設想:趙氏父子當初之所以大膽購入台開股票就是認為資訊已公開, 他們很可能從一開始便認為他們的交易根本不算內線交易, 那如何能用”毫無悔意”當作從重量刑的理由?

趙建民是個貪心的人,我也討厭他。但是「貪心」是犯罪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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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是引文,而是犯罪事實
2006/12/31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