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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訴求,在嚴謹的白紙黑字中
2010/05/31 17:55:42瀏覽643|回應1|推薦0

政治訴求,在嚴謹的白紙黑字中

2007/06/24 08:23

雲程眉批:

網路這樣流傳一則訊息:【林志昇、何瑞元控美案】要求國務院提交文件。

 

此訊息之重要,除了本身「透過司法途徑,得知台灣領土地位」等實質內容之外,如何以嚴謹的邏輯推演與具體的文件,來找出答案的方法,即本案中,美方律師以具體的三十八項文件聚焦己方的訴求,更是我們需要學習的地方。相對的,台灣政治人物在玩的,好像兒戲一般。

 

正如預期,美國行政部門多方干擾控訴案,所幸美國律師能克服萬難,讓控訴案成立。此案能初步排除行政(政治)部門的干擾而成案,非常不容易。於是,所有以下羅列相關文件(但並未包括目前不為外界所知的密件)就會因呈送法院而出土。未來,若有進一步的政治干擾而無法獲勝甚至以權屬美國總統而被駁回,但本案的行動必定已經留下足跡。

 

在許多找尋台灣地位的努力中,這是被稱為「美屬理論」人士的行動。

 

「美屬理論」簡單的說是這樣的:

台灣因為1945年日本戰敗,所以透過麥克阿瑟委任蔣介石佔領台灣。然而,作為戰爭後的和平條約: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以及1952年的〈台北和約〉並未決定台灣的地位。所以,台灣應仍處在「地位未定」(上面是與一般「台灣地位未定論」相同)。

 

因為和平條約未決定,且佔領未宣告結束,台灣的地位應如同波多黎各對美國一樣,屬於美國「非整併、非組織的領土」(un-incorporated and un-organized territory)。因此,根據美國聯邦法院在19011922年的〈島嶼判例〉(Insular Cases)台灣人民應享有美國憲法的「人權」(非公民權)的保障,即包括旅行、參加WHO,並應被賦予「美國屬地護照」,等待最後地位的決定。台灣,無論統獨,運動的對象是「美國」。

這個理論,最早為美國人Jeffrey Geer所倡,後為台灣女婿何瑞元(Richard Hartzell)繼之整理完成,林志昇則是與何瑞元並列實際運動階段的靈魂人物。兩人最初之分工是林志昇對內,何瑞元對外。根據薛化元的講法,台灣人廖文奎在1945年首先在台灣提出「軍事佔領」的概念,惜並未繼續發展下去,因而被遺忘。直到2000~2001年後再重新萌芽。

 

以下是網路訊息的內容,值得學習的是如何以綿密、具體而相關的法律文件,聚焦一個議題,這是美國之所以強盛之處,我們當然不能不學習,而滿足於兒戲的地步:

 

 

經過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審與無管轄權為理由後,官司以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調閱與本案之相關文件,這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將訴求詳列以供台灣人參考。

【林志昇、何瑞元控美案】Civil Action No.06-1825RMC第一批向美國行政部門調閱文件:

‧文件要求第一號:

任何包含參議院通過之條約、與其他已經修改或更正過「舊金山和約」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號:

舊金山和平條約原稿。

 

‧文件要求第三號:

所有授權麥克阿瑟將軍執行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之內容。

 

‧文件要求第四號:

所有確認麥克阿瑟將軍是被美國總統授權,代替美國簽署一般命令第一號文件。

 

‧文件要求第五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之原稿。

 

‧文件要求第六號:

所有曾經修改或更正一般命令第一號的文件內容。

 

‧文件要求第七號:

所有文件確認美國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為「台灣、澎湖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文件。

 

‧文件要求第八號:

所有文件解釋或說明「主要佔領權[國]」在「舊金山和約」裡的定義;包含所有文件解釋,為何美國是「台灣與澎湖地區」在「舊金山和約」裡「主要佔領權[國]」的原因。(例如:由於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止,所有攻打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因此,美國是台灣之征服者)。

 

‧文件要求第九號:

所有文件述及,有關或屬於美國所獲得或運作主權的領土或土地,甚至於對人民或土地執行主權是基於佔領,及或是土地跟人民的佔領權國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號:

所有文件,是基於舊金山和約或一般命令第一號,而讓美國獲得或執行任何對領土與人民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一號:

所有文件,渋及過去或未來,計畫中要轉移台灣主權或領土所有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二號:

所有文件,屬於有關中華民國能夠代理同盟國(包含美國)佔領台灣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三號:

所有文件,包括條約或其他國際同意書,說明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台灣之任何權利、請求權或所有權之權力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四號:

所有文件,是述及確定「舊金山和約」有否終止中華民國代理同盟國包括美國,管理台灣之任務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五號:

所有文件,討論在佔領土地與人民的情況下,佔領者是否持有被佔領地之主權,包含任何非機密文件,討論到佔領法中「主權持有信託」,以及,佔領者對佔領地之託管任務與義務範圍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六號:

所有文件,說明出生於台灣之人民,或台灣島民,是否有暫時或永久效忠同盟國包含美國,直到台灣主權問題經國際條約給予確定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七號:

所有文件,有關任何國家對台灣法理上或事實上執行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八號:

所有文件,認明所有外國土地或領土與人民,是由美國在法理上或事實上,執行該區主權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十九號:

所有文件,有關中華民國代理同盟國包含美國,執行台灣主權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號:

所有文件,關於美國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予住在外國領土或土地,而該地是美國佔領地區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一號:

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在台灣協會,受理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美國國民非公民,以及相關核發資格與標準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二號:

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在台協會,對核發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之規章與要點說明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三號:

所有文件,有關原告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之通訊、信函或是協會給建國黨黨員之通訊紀錄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四號:

所有文件,包含原告與美國在台協會協商紀錄,協會不核發非國民護照,或旅行證件給原告,包括建國黨黨員之通訊、信函紀錄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五號:

所有文件,包含曾與美國在台協會在協商後,不受原告包括建國黨黨員護照申請文件,或其他出生於台灣,或居住在台灣的人民等申請護照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六號:

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在任何地方,以身為佔領權[國]身份,而有核發護照或旅行證件,給在當地出生或居住之人民等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七號:

所有文件,有關或包含被告美國政府曾經宣佈:日軍投降後,台灣地區軍事佔領已經結束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八號:

所有文件,述及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之管轄權已經結束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二十九號:

所有文件,關於在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台灣之管轄後,美國政府承認其他在台灣之平民政府,或其他政府之合法性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號:

所有文件,有關台灣本地人民,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期間(例如一九四五年十月以後),非自願性,被集體強迫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一號:

所有文件,有關出生或居住於台灣之人民,是為中華民國公民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二號:

所有文件:關於美國政府如何認定,出生或居住於台灣之公民身份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三號:

所有文件,屬於有關原告或建國黨黨員,與美國在台協會之會議紀錄或說明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四號:

所又文件,有關任何原告與美國在台協會之間的通訊與信函之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五號:

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已經結束台灣佔領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六號:

所有文件,有關美國國務院已經確認,今[天中華民國]是核發護照給出生或居住於台灣人民之權責機關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七號:

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形式美國政府之立場承認中華民國有統治台灣之權力的文件。

 

‧文件要求第三十八號:

所有文件,述明美國政府已經承認,中華民國已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宣佈台灣光復節的合法性同時已經將台灣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之主張的文件。

 

以上文件,被告(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單位)不得延遲,在三十日之內須送交原告代表律師辨公室。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257&prev=-2&next=-2&page=1&sc=1#yartcmt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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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apart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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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調查
2010/05/31 17:57

根據江律師的說法,有關何瑞元與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的案件,先前雖然已經成案,但已經被判停止調查!他在影片中是約略這樣說的:何林的訴訟主要在因為2007.02.28AIT申請美國「國民護照」被拒,故依據其理論向DC的聯邦法院提起「宣示之訴」,確認這些人有權申請美國國民護照(而非給付之訴,也就是並不是提起強制美國政府應做為的訴訟)。在法庭的攻防戰中,美國政府律師根據訴訟法12(b)的,即原告之訴訟無根據,必然導致100%的敗訴,向法庭聲請中止調查程序,而何林律師412曾重新撰寫訴狀。現在,810日,法庭已經同意美國政府的意見,令何林律師不得進行調查程序。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4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