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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聯合滋事篇]第387期壹週刊未免太超過(兒童不宜觀看)
2008/10/24 12:54:38瀏覽6816|回應0|推薦2

YOYOMAN可以認同裴偉所說,壹週刊報導「互動攝影活春宮直擊」是「傳達社會現象,而不是色情現象」,但是照片放在封面,還跟吳淑珍照片擺一起,適不適合呢?而這件事的真實性也很令人存疑。

更令人不解的是,主導要求下架的是台北市長郝龍斌,因為「接到很多台北市家長電話抗議」。那麼其他縣市的首長跟家長呢?都沒反應嗎?還是跟孩子一起邊罵邊看?

壹傳媒以為弄個慈善基金會,或踢爆幾個內幕,就能蓋過或抵消「裸體加屍體」的業嗎?未免太天真了,聰明的話多讀讀佛書,這都是分開算的,而且佛家所言,地獄酷刑是要等到這些刊物在人世間完全消失才會停止的。除了壹傳媒,聯合報與他報一些愛拍女藝人裙底的記者不能不查啊!

刊登淫照 壹週刊全面下架
前天晚上在超商通路上架的壹週刊,因刊載「春宮」片涉嫌妨害風化罪,檢警昨晚發動查辦,超商也在接獲台北市政府公函勸說後下架。
記者王忠明/攝影

最新一期壹週刊在封面、內容刊登女模特兒和攝影師的淫穢照片;台北市政府昨天接獲許多市民強烈反應後,除發函請販賣的超商注意,並指示警方報請檢察官查處。台北地檢署認為涉及妨害風化,指示警方近日以嫌疑人身分傳訊壹週刊總編輯裴偉和撰稿記者。

壹週刊主要通路全家、萊爾富、7-ELEVEn、OK四大超商,在接獲台北市政府的公函後,認定這期壹週刊封面與內容違反善良風俗,昨天下午緊急決議全面下架,今天上超商已看不到這期壹週刊。

台北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莊俊仁簽分「他」字案,偵辦對象除了壹週刊總編輯裴偉和撰稿記者,還包括春宮照的男女主角、色情網站負責人;檢警將查明這些人的真實身分後,約談到案說明。

檢警昨天討論認為,相關報導內容有太多男女裸露做愛的猥褻圖片,一度研議是否查扣上架販售的壹週刊,最後認為色情內容在整本雜誌所占比例不高,不宜大動作查扣。

壹週刊是以「色情新寵酖互動攝影活春宮直擊」為題,報導網路上新興的一種「互動式攝影」活動,表面上,和一般攝影沒有兩樣,其實是變質到汽車旅館拍模特兒私處特寫的「情色旅拍」;模特兒甚至與攝影師全裸性交,相當誇張變態。

雜誌封面照片的女模和男攝影師雖然三點和臉部都打馬賽克,但全裸性交動作十分明顯;內頁也有多張現場示範動作的畫面,有些照片未打馬賽克,有的雖打上馬賽克,但女模的私處依稀可見。

文中將雪麗與阿虎相互猥褻,甚至露三點的圖片全都刊出;且兩人做愛時,雪麗的經紀人小林與其他攝影師都在一旁「觀戰」,宛若一場活春宮表演。

檢警認為,參與活春宮演出的攝影師阿虎、女模雪麗、安排這場「互動式攝影」通告的經紀人小林、以及壹週刊,都已涉嫌妨害風化。

【2008/10/24 聯合報】(看新聞原文)

壹週刊:社會議題 哪裡有妨害風化?

壹週刊封面刊出活春宮照片,總編輯裴偉指出,壹週刊是將此新聞當「社會題目」而非「色情題目」處理,沒有妨害風化問題,反倒是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未經地檢署認定、就發文給通路要求不得販售,顯已越權,「我們可以提告」。

裴偉表示,壹週刊報導「互動攝影活春宮直擊」,旨在傳達社會現象,而不是色情現象,何況人物的三點都打了馬賽克,又是如實傳達當時的姿勢,並無不當,「社會新聞都是這樣作的」。

裴偉指出,有問題的是北市觀光傳播局,該局未依既定程序(經地檢署認定),就擅自發文指壹週刊封面涉妨害風化,甚至還發文給各通路指「販售後果自行負責」,簡直是恐嚇通路,也影響壹週刊銷售,「我們有充分立場可以直接採取動作」。

【2008/10/24 聯合報】(看新聞原文)

新聞局:分級加封套 可以賣

新聞局出版處昨天表示,目前雖無出版法,但仍有出版、網路分級管理辦法,若壹週刊依分級規定,原則仍可販賣,否則地方政府可依法加以處理。

新聞局出版處表示,如果壹週刊登限制級圖片,得依分級辦法規定,加上封套,置於超商指定地區。

出版處說,目前雖然沒有出版法,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二十七條,雜誌仍受此一法律的規範,得依法分級管理,若地方政府發現壹週刊未依分級規定,可依刑法行文法院處理,但認定有無違反分級規定,則由地方政府審議委員會加以審議。

【2008/10/24 聯合報】(看新聞原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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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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