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中時社論短評(99/08/18)「兩個孫中山」一文中,指出「若以監委職權,對文建會籌拍電影事前警告,則是萬萬不妥。」「監委職權非常明確,不論對人的彈劾、糾舉或對機關的糾正,都屬事後調查與導正。」 緊接著,8月21日中時又發表社論,指出「院士與監委所表達的意見相當有道理,也引起了不少共鳴。可是,民間人士有意見是一回事,監委抱著尚方寶劍有意見是另一回事。」「無論從甚麼角度來說,再有道理的批評,都不適宜由監委來說。」 究竟,文建會的紀錄片規劃案與主導人事的安排事宜,算不算是一件「事情」呢?如果紀念民國百年和國父的紀錄片已確定是以「否定孫中山和現行憲法」為前提,而且決定動支公款二千萬元,並由平路女士擔任製作人,這算不算是一種「決策」呢? 如果,上述都不算是「事情」或「決策」,而必須等到二千萬元全部用罄,把國父紀錄片拍成「全國性的爭議」後,才介入調查;這算不算是監察權的失職呢? 正因為這項國父紀錄片的規劃案與人選內定方式已是一種「決策」,且有明顯瑕疵,因此監委才向文建會主委查證。在此過程中,我們多次向負責採訪的新聞記者明白表示:如果此一規劃案與內定負責人選皆非如新聞報導所言,監察權自然不會介入。而且當事人的言論和立場若不涉及「公款支用」與「公務行為」,則純屬言論自由層次,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 同時我還進一步強調,如果以上問題皆已澄清,監委不會介入調查。但記者依舊不死心,繼續追問:如果最後拍出來的紀錄片仍然是充滿爭議,並整體否定國父人格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話,監察院會怎麼辦呢?我的回答是:如果電影拍出來,確實有重大爭議,甚至違法、失職,監委將會根據影片實情,採取糾正、糾舉、彈劾或其他措施。 但結果,報導出來的內容就被扭曲為:「如果文建會敢拍此片,監委將不惜動用糾彈權」!從此,就開始無事生非,讓國人為一件根本不存在的所謂「言論自由」爭議,爭執不休了。 這件事的最後實情是:經過確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明白澄清,平路女士既非如新聞報導,被內定為這部電影的製片人,亦非本片監製,而係建國百年基金會的無給職顧問。她的個人見解和立場,既不代表文建會,也不代表製作單位。換言之,監察權既不會介入,國人也不必擔心二千萬元的公帑,付諸流水! 至於監委是不是應該和民間人士一樣有言論自由,其答案是肯定的。中國時報認為「再有道理的批評,都不適宜由監委來說。」這種否定監委言論自由的偏頗立場,我只能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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