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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穿塗鴉的真相
2011/06/29 14:51:57瀏覽378|回應0|推薦4

以下是我在新聞版的留言(http://mag.udn.com/mag/reading/storypage.jsp?f_ART_ID=326681#reply_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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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對畢大教授感到失望
"塗鴉的刺激"可以被美化,被合理化
那麼"偷情的刺激"呢?"偷看偷拍"的刺激呢?
嚴格來說,行為若是還不到傳統犯罪的程度
其實偷情跟性騷擾都可以被除罪化
那麼為何社會大多數民眾仍然覺得要用刑法處罰?
因為事實上還是有法益被侵犯!行為人應予非難!
塗鴉的癥結在於:雖然不到毀損程度
但是"強迫他人接受塗鴉者的美感"
他覺得是藝術,但是我真心覺得塗鴉真的很醜!
我畫的都比他們好看!!
如果是畫展,你可以不看;討厭畢卡索的,你可以都不要買回家,依此類推
但是塗鴉是唯一不在該展示藝術的地方粗暴置入
強迫社會大眾在來往必經之途看到那些東西
根本就是剝奪他人自由!卻被這些自以為浪漫的學者吹捧成自由行為!!
我曾經在最有名的塗鴉客網站留言,說明上述理論
結果罵他的人他不刪,卻刪了我的留言
說明了我的理論完全正確,他根本無從反駁
露餡了只好趕快撲滅我的真知灼見
這麼簡單的道理,竟無一人想到,學者還成為塗鴉客打手

可悲的台灣人!!塗鴉美個屁!!自由個屁!!根本是自私自利侵害他人權益(民法權益非刑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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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年國家考試(律司啦!不是高普考)民法考題
大意是說有人害怕紅色,但他的同事故意穿紅色刺激他,使他得到憂鬱症之類的

在廣泛的討論後,多半還是認為這種行為有侵害到他人權益

現在回來看看塗鴉客的行為

少部分塗鴉有所美麗溫馨創意

但是絕大部分塗鴉內容,根本就是故意用黑字黑畫引起他人恐懼

尤其某位曾是塗鴉教父者,故意把社會案件畫成巨型塗鴉

比方說某婦人殺死出生嬰兒(案例與塗鴉均為真實發生!)

結果那幅塗鴉嚇壞了整個社區的婦孺,也激怒了社區的男性

那位塗鴨教父所作類此之事不可勝數

美其名為反諷社會亂象,強辯說水果日報也會登頭版殘酷照片

且認為報紙流通更廣,自己不過一面牆,一次只影響特定區域民眾

(他或許不是這樣明說,但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差不多就是表達這種意思,"藝術家"嘛!)

但是請問他的那顆小腦有沒想到啊!

有很多人早就不看電視,只看人間福報不看水果日報

因為人可以自己選擇接觸哪個媒體

但是塗鴉客專找人多地方下手,強迫別人一定會看到(驚悚的表達黑暗面的塗鴉)

請問行人有選擇權嗎?選擇不走那條路?他家就要經過耶!你懂不懂啊!

當行人第一次被嚇到後,在政府有能力及經費清除塗鴉前

每走過一次行人就痛苦一次,承受心理巨大的壓力別開頭快步行走

生怕殘忍的犯罪圖像更激起邊緣人的犯罪慾望,而選擇就地犯罪使百姓遭殃

況且小小一張照片的視覺效果大?還是整面牆的塗鴉震撼?!

(那位塗鴉教父畫的刑案可多了,不用告訴我母殺嬰只有嬰兒會受害)

這種無聊的蜘蛛人(失敗的人),刑法不能制裁他就算了

大教授還幫他們背書?哇咧!!

是以為法律人都沒有審美觀,都沒有自由跟情趣喔!!

歐巴桑偶可是藝術成就不不下於你們這些自以為風雅的騷人墨客

並且我比你們懂得什麼叫作"自由是不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請大家多多幫歐巴桑宣傳"塗鴉是侵害他人心理健康的行為"

如果塗鴉OK,那上述民法"紅衣事件"考題,答案也應該改寫

該不會法律人的見解真的那麼恐龍吧!老百姓該不會真的喜歡塗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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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hchin&aid=5376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