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廢除誹謗罪吧!!
2009/07/22 14:57:59瀏覽632|回應1|推薦4

立委也好,法務部也好,怎麼都沒人行行好,來研議廢除誹謗罪呢?

立委常因此吃上官司,應該是最希望廢除的吧!!

無意義的爛案一堆,浪費司法資源莫此為甚;法官要是自己可以改變法律,早就不需要討論通姦是否除罪化,先把誹謗廢了再說;身為可主導法律提案的法務部,真的對這個罪章一點感覺也沒有??

每天翻開報紙,一大堆又是誰罵了誰一兩句沒什大不了的被起訴了,被判刑了(就算是拘役罰金也是有案底的!!);真是,煩不煩啊!!誹謗這種東西,根本就是完全不符合刑事上應保護的法益,應該用民事賠償解決就行了!!

總有人說那是不是有錢就有權利罵人,所以不公平還是要給他刑事教訓,拜託!!真是什麼時代了還有這種落後概念;就算把對方定罪,就一定能回復被罵者的名譽嗎??尤其在商譽的CASE,賠錢還實在多了吧!!而且想到罵人要賠錢,一般老百姓才有可能住嘴的,鬧成刑事官司,反而沒人得利,反而讓許多一時口快沒有案底的善良老百姓,可憐的致罹刑章,留下案底,真是造孽啊!!

誹謗當作犯罪來處罰,是最落後的法律;尤其現在變本加厲,以前是罵髒話才會有事,現在是連不髒的話,只要稍不好聽有指責之意,居然就能成罪了!!這是什麼司法見解?!!一向最挺司法的我,最看不慣的就是這一項了!!把誹謗除罪化吧!!否則一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惡果的!!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hchin&aid=3156591

 回應文章

夜風樓主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小偷
2009/07/27 23:43

一般人犯罪都選本輕利重    所以毀謗如改民事賠錢倒還實際

就如小偷   不管偷多少前   初犯三月   累犯最多三年    詐騙初犯六月累犯三年   所以小偷不勝捉   詐騙永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