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6/09/14 07:58:22瀏覽13217|回應10|推薦60 | |||||
http://www.ipobar.com/read.php?tid=6220 謝長廷造的因果 鄧如雯殺夫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事件經過 「林男保釋之後更加肆無忌憚,多次前往鄧家鬧事,警察機關受時任民進黨籍民意代表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施壓而不願受理鄧家報案,之後林男變本加厲,竟拿硫酸潑灑鄧母,造成鄧母右眼失明住院。林男去醫院探望時,見當時年僅15歲的鄧如雯頗具姿色且年幼可欺,佯裝要送她回家,鄧女父母不敢拒絕,林男把鄧女帶回家後,即對當時尚在國中就讀的鄧女強制性交,事後由民進黨籍律師謝長廷從中協調,最後竟以女方已被強制性交,不如撤回告訴(當時原名強姦罪之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 嫁給男方。鄧家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無奈同意。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被迫與林阿棋結婚。婚後六年林阿棋對鄧如雯打罵不斷,造成鄧女離家多次,林竟找上鄧家並恐嚇要鄧女妹妹「妹代姊職」。而當林心情好時,會帶鄧女參加與朋友之聚會,並於朋友面前羞辱、調戲她。林阿棋甚至將一幼小子女丟到洗衣機裡攪,經鄧如雯哀求後才棄對其子女之虐而改對其施暴,並亦涉嫌對鄧如雯的妹妹強制性交,但當時法律觀念為「法不入家門」,男方背後又有民代撐腰,法律無法給鄧有效保護。鄧如雯亦一度想向社會局求助,但友人告訴他公家不會受理這種事情,鄧如雯遂打消其念。 「1993年10月27日下午6時許,林阿棋酒後返家又對鄧如雯冷嘲熱諷,並恫稱要殺害她與娘家家人,且動手毆打鄧如雯,二人劇烈爭吵後,林阿棋於7時許進入臥房睡覺。鄧如雯取鐵鎚及水果刀各一把,於當日下午9時許趁林阿棋熟睡之際,先持鐵鎚猛擊林阿棋頭部(鐵鎚還因此被打斷),再持水果刀猛刺其頭部、左肩、背部、左下肢等處,致林阿棋頭部、左肩、背部受傷9處、左下肢後大、小腿部受傷6處,並因左胸傷及肺臟出血過多而當場死亡。鄧如雯將林阿棋扶正蓋被,洗去雙手血跡。而後因有感於人生極度痛苦而欲割腕自殺,之後聽見二位小孩的哭聲,因而想起自己對小孩的使命,放棄自殺念頭。而後鄧如雯打電話給親戚,請他們代為自首報案。」 但檢警雙方於深入訪查林鄧二家及葬儀社同業後,認定鄧如雯係莫名其妙與林阿棋發生關係,而後因林阿棋愛她,鄧如雯又為了名節及不願小孩無父,林鄧二人遂結婚並開始婚姻生活。由於二人年齡差距頗大,加以鄧正值荳蔻年華,關係遂開始惡化,鄧如雯並因此常遭林阿棋之暴力。而後當林阿棋因故坐牢時,鄧如雯與其大哥之養子通姦。林阿棋背後不斷有人指指點點,又苦無證據,故之後其對鄧如雯便更常暴力相向。鄧如雯心想:「若是那個男的走了該多好!」,遂殺害林阿棋。因鄧女力氣不大,林阿棋則身壯如牛,而鐵鎚被鄧女敲斷之故,鄧女之殺夫行為應有外人協助。此說對鄧如雯頗為不利。 1994年,刑事部分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因鄧如雯與其小叔通姦之說查無實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衡量鄧如雯婚後之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判決鄧如雯以義憤殺人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民事部份法官則以其身陷囹圄,不便行使監護權為由將子女判由二伯為子女監護人。方時報紙僅以小篇幅報導,社會視其僅為一婦女不堪長期受暴而殺夫之尋常案件,而未對此案予以關注。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於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議於臺北舉行,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報紙亦大篇幅報導,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民事部份,經由庭外和解,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女假釋出獄。 另由於林家有大筆財產,故有人質疑鄧如雯殺夫動機不單純。然以林阿棋生前便給予其大筆財產,及此案發生後至今鄧如雯仍未動用林阿棋所授予之財產來看,鄧如雯殺夫與財產因素無關。 出獄後,鄧如雯改易名字,並帶其母及子女,遠離臺北此傷心地,只希望外界不再打擾他們。而林阿棋之二哥則深信林阿棋係愛鄧女而死,且鄧女之殺夫行為必有外人協助,並深盼鄧女能至林阿棋之埋葬地點上香。 事件影響 於相關法令條文修訂期間之1996年,台灣社會又發生彭婉如命案,立法院遂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 參考資料
|
|||||
( 創作|另類創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