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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 法律諮詢推薦】夫妻離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續)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2022/02/11 16:43:03瀏覽656|回應0|推薦31

【台北|新北 法律諮詢推薦】

夫妻離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續)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夫妻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

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其形態有「給予贍養費」、

「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給財產」,

以及「上二情形以外的給予財產」。

這是「一方贈與財產,另一方獲有所得」嗎?要課稅嗎?茲分別說明如下。


        首先,夫妻一方給予贍養費,

不是贈與財產予另一方,不課贈與稅。

而另一方取得贍養費,

也不是獲有所得,不課綜合所得稅。

這個問題,在前文「夫妻離婚而產生的課稅問題」中,已作了說明。


        其次,夫妻一方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財產予另一方,

乃是「夫妻既有財產的分配」,

既不是一方贈與財產予另一方,

也不是另一方獲有所得,

因此並無課徵贈與稅問題,

也無課徵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至於夫妻一方(非屬上二情形而)

給予另一方財產,其情況較為複雜,應分別而論。


        一、如果是在離婚協議生效以前或是法院判決離婚以前給予財產,

因為其時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遺產及贈與稅法本來就規定夫妻贈與免徵贈與稅;

同時也無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


        二、如果是在離婚協議生效以後或法院判決離婚以後給予財產,

則其時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就屬於贈與,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對給予財產的一方課徵贈與稅。

而另一方雖獲有所得,則不必課徵綜合所得稅。

這是非夫妻的財產移轉,如依法應對給予財產的一方課徵贈與稅,

就不必另外對獲得財產的另一方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久之前,報載歌星王君與林女協議離婚,

王君表示願將一處房屋給予林女。

此事應否課稅的問題 ,可以依照上述各點獲得答案。

不過據報導指出,該房屋並非王君所有

(其產權是登記為某公司所有,而王君是該公司的股東),

如報導無誤,則事實乃是某公司贈與財產予林女。

如此一來,林女獲得財產,應該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某公司贈與財產,則不必課徵贈與稅;

為什麼?

這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並不對「非自然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

(專欄文章寫於2022.02.09/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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