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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16:43:03瀏覽580|回應0|推薦31 | |
【台北|新北 法律諮詢推薦】 夫妻離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續)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夫妻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 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其形態有「給予贍養費」、 「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給財產」, 以及「上二情形以外的給予財產」。 這是「一方贈與財產,另一方獲有所得」嗎?要課稅嗎?茲分別說明如下。
不是贈與財產予另一方,不課贈與稅。 而另一方取得贍養費, 也不是獲有所得,不課綜合所得稅。 這個問題,在前文「夫妻離婚而產生的課稅問題」中,已作了說明。
乃是「夫妻既有財產的分配」, 既不是一方贈與財產予另一方, 也不是另一方獲有所得, 因此並無課徵贈與稅問題, 也無課徵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給予另一方財產,其情況較為複雜,應分別而論。
因為其時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遺產及贈與稅法本來就規定夫妻贈與免徵贈與稅; 同時也無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
則其時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就屬於贈與,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對給予財產的一方課徵贈與稅。 而另一方雖獲有所得,則不必課徵綜合所得稅。 這是非夫妻的財產移轉,如依法應對給予財產的一方課徵贈與稅, 就不必另外對獲得財產的另一方課徵綜合所得稅。
王君表示願將一處房屋給予林女。 此事應否課稅的問題 ,可以依照上述各點獲得答案。 不過據報導指出,該房屋並非王君所有 (其產權是登記為某公司所有,而王君是該公司的股東), 如報導無誤,則事實乃是某公司贈與財產予林女。 如此一來,林女獲得財產,應該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某公司贈與財產,則不必課徵贈與稅; 為什麼? 這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並不對「非自然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 (專欄文章寫於2022.02.09/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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