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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 法律諮詢推薦】夫妻離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續)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2022/02/11 16:43:03瀏覽580|回應0|推薦31

【台北|新北 法律諮詢推薦】

夫妻離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續)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夫妻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

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其形態有「給予贍養費」、

「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給財產」,

以及「上二情形以外的給予財產」

這是「一方贈與財產,另一方獲有所得」嗎?要課稅嗎?茲分別說明如下。


        首先,夫妻一方給予贍養費,

不是贈與財產予另一方,不課贈與稅。

而另一方取得贍養費,

也不是獲有所得,不課綜合所得稅。

這個問題,在前文「夫妻離婚而產生的課稅問題」中,已作了說明。


        其次,夫妻一方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財產予另一方,

乃是「夫妻既有財產的分配」

既不是一方贈與財產予另一方,

也不是另一方獲有所得,

因此並無課徵贈與稅問題,

也無課徵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至於夫妻一方(非屬上二情形而)

給予另一方財產,其情況較為複雜,應分別而論。


        一、如果是在離婚協議生效以前或是法院判決離婚以前給予財產

因為其時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遺產及贈與稅法本來就規定夫妻贈與免徵贈與稅

同時也無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


        二、如果是在離婚協議生效以後法院判決離婚以後給予財產,

則其時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就屬於贈與,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對給予財產的一方課徵贈與稅。

而另一方雖獲有所得,則不必課徵綜合所得稅。

這是非夫妻的財產移轉,如依法應對給予財產的一方課徵贈與稅

不必另外對獲得財產的另一方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久之前,報載歌星王君與林女協議離婚,

王君表示願將一處房屋給予林女。

此事應否課稅的問題 ,可以依照上述各點獲得答案。

不過據報導指出,該房屋並非王君所有

(其產權是登記為某公司所有,而王君是該公司的股東),

如報導無誤,則事實乃是某公司贈與財產予林女。

如此一來,林女獲得財產,應該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某公司贈與財產,則不必課徵贈與稅

為什麼?

這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對「非自然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

(專欄文章寫於2022.02.09/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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