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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11:39:18瀏覽2740|回應5|推薦6 | |
依《勳章條例》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第 7 條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 ... 第 9 條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 羅智強先生在民間並無卓著貢獻, 應非以「非公務人」員獲得授勳, 要授勳大抵只能以第6 條依羅智強曾任公務人員的勳勞, 但我看了第6條中的9項得授勳的貢獻, 實在看不出來羅智強授景星勳章, 依的是第6條中那一項理由? 羅智強並未身兼外交或僑務, 所以第三四五項就免了, 他並未救助災害, 所以也不適用第六項, 不曾在地方任職, 所以第七項也去掉, 未任職10年以上, 所以也不符合第八項, 剩下只有三項:一二九. 是因為羅智強挺身立主除王金平, 造成國家憲政體制差點崩毀, 所以符合第一項「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 是因為羅智強經常撰寫文章為馬英九除王辯護, 立主大是大非, 所以對生民思想文化都有顯著影響, 因而符合「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的條件嗎? 是因為羅智強與江宜樺、黃世銘等人組成四人幫, 秘謀聯手除掉立法院長, 在多方反彈下, 仍堅持死守原先立場, 因而符合對馬英九的「襄助治理,賢勞卓著」的原則嗎? 還是羅智強「有勳勞於國家社會」, 依第9 條符合授勳的原則? 馬英九總統, 請問羅智強倒底是依那一條法律規定符合了授勳的條件, 你又是依什麼法律給他授勳. 恕我愚眛, 我實在左看右看相關法條都看不出來. 國家的勳章是國家的勳章, 不是馬家的勳章, 更不是你馬英九私人的勳章, 要授勳甚至有法律規定授勳的條件, 沒有符合授勳條件就授勳, 就是違法. 國家的勳章是公器, 不是私器, 馬英九授勳羅智強是否為公器私用, 這才是大是大非的事項啊. 請馬英九總統告訴我們, 羅智強是因為什麼條件或什麼貢獻, 可以符合授勳條件而獲得授與我們國家的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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