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展覽館弊案收賄的七位評選委員都是大學教授,他們在案發後全不認帳,但被多名證人咬死,且這些教授在收賄當時,有的人生活突然變得闊綽,生活支付與收入不相符,讓法院輕易查出,合議庭因此重判。
七位被控收賄的評審委員,包括:王隆昌遭判刑七年八個月、江哲銘七年兩個月、鄭聰榮八年、郭永傑七年六個月、陳博雅七年六個月、周家鵬七年六個月、王振英七年六個月。
判決指黃維安、蔡尚清於九十三年一月評選會議前夕與評委接觸,將錢放入手提袋內,分別在教授辦公室、捷運站、學校附近餐廳、高速公路休息站等地,將錢交付給這些教授學者。
有的教授因出國,無法參加評選會議,力拓公司照樣提出二十萬元作為旅遊補助,有的教授向力拓公司暗示,有其他廠商同時請託,要提高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