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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人員劉珊珊案的法律觀點
2011/11/20 16:36:41瀏覽484|回應0|推薦2

 任何一個自覺不該被刑事逮捕的人都會以為自己只是為一件小事被補要馬上就出來應不是什麼難事了不起搬些後台或是憑些關說什麼的應該就足夠了這種想法讓所有遭遇刑事案件的初生之犢都在這種輕忽之下讓自己捲入更深的泥沼演變成欲速而不達的困境


 媒體報導,劉珊珊在美國法庭上認罪的事情屬實,則在正常情況下,想要不被關個一年以上可以說是跟本不可能的事了.


 雖然台灣的媒體多將認罪之舉,報導是法律攻防策略,好像只要能認罪及賠償,就八成夠坦白從寬,換取迅速結案以得脫身.這種想法,不免樂觀得過頭,反而將讓劉珊珊在未來的法律攻守上失去退路.因為虐傭既屬刑事重罪,一旦承認犯行,就一定有法律制裁的必須,絕不可能只是賠償受害者些許損失就能完事開釋的,這就猶如強盜一旦承認搶劫,就不可能只是把搶來財物歸還,再多賠些金錢後就能不受法律制裁一般.報載劉珊珊一方,似乎希望美國法官將賠償及驅逐出境的判決當做是對本案犯行之懲罰,以取代起訴、審判及入監服刑的一長串煎熬.這個想法不知是劉珊珊的律師的提議,還是劉珊珊的一方自相情願的堅持.若屬律師的提議,則非常匪夷所思,難道是請錯律師了.因為在美國,驅逐出境是外籍人士完成重罪的入監服型之後,必然會走上的結局,其實根本屬外籍人士重罪服刑方式的最後一環,份量上是絕不足夠以之交換得出任何應服刑期的.而刑事審判之後,無論判決結果如何,自會有民事訴訟接踵而來,以確定合理賠償金額,完全不需要刑事法官來操心這方面的事務.反倒是,認罪之事實是不可能收回的,尤其是在刑事法官面前的認罪,那就等於是在宣誓之下的陳述,若宣稱收回反會再加一條偽證罪情形會更糟糕除非這個認罪還只是在檢方協調的階段就還有收回的可能但在協商認罪之,檢方必定會趁機詢集更充分的證據,刑案嫌疑人為表協商誠意難免更會和盤托出無意中將自己推成了刀俎上的魚肉而且美國的法律雖禁止刑求但完全不禁止檢方以詐術向嫌疑人騙取自白因此當預備庭法官並不馬上同意該項認罪協議就讓人懷疑檢方進行協商的動機可能就是騙術一場否則照一般狀況只要檢方不是提出太不合理(太過嚴厲者居大多數)的要求法官多會尊重檢方的決定滿足檢方要求


 走筆至此自覺有點危言聳聽可能會影響到劉珊珊本人及其家人的心情似應適時停筆但望國人日後萬一有在美國遭遇類似困難時能從本案中學取若干經驗教訓莫在心急之下飲鴆止渴欲速而不達也希望國人誤對劉珊珊本人過度批評尤其不該動輒以「丟臉丟到國外」這類假道學似的言語評之美國的社會既然律師能夠氾濫就表示人門進出法院真是稀鬆平常不值大驚小怪跟丟不丟臉不見得扯得上關係我駐外人員不熟悉美國法律也情有可原因為即使滯美40~50年的老華僑都不見得弄得清美國所有法律不知不覺中觸法的事例隨處可聞實在扯不上就是丟臉國內正值大選其間在野黨又有奧步專家正在操選戰兵符見縫插針及遍地點火的技倆當然不可能在現今社會中完全沒有效果但願執事當局在風雨中勿亂方寸劉珊珊案終需穩紮穩打相信終能雨過天青





(寫於馬里蘭州波多馬克市)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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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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