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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20 16:36:41瀏覽484|回應0|推薦2 | |
任何一個自覺不該被刑事逮捕的人,都會以為自己只是為一件小事被補,要馬上就出來應不是什麼難事,了不起搬些後台或是憑些關說什麼的應該就足夠了.這種想法,讓所有遭遇刑事案件的初生之犢,都在這種輕忽之下,讓自己捲入更深的泥沼,演變成欲速而不達的困境. 若照媒體所報導,劉珊珊在美國法庭上認罪的事情屬實,則在正常情況下,想要不被關個一年以上可以說是跟本不可能的事了. 雖然台灣的媒體多將認罪之舉,報導成是法律攻防的策略,好像只要能認罪及賠償,就八成能夠坦白從寬,換取迅速結案以得脫身.這種想法,不免樂觀得過頭,反而將讓劉珊珊在未來的法律攻守上失去退路.因為虐傭案既屬刑事重罪,一旦承認犯行,就一定有法律制裁的必須,絕不可能只是賠償受害者些許損失就能完事開釋的,這就猶如強盜一旦承認搶劫,就不可能只是把搶來財物歸還,再多賠些金錢後就能不受法律制裁一般.報載劉珊珊一方,似乎希望美國法官將賠償及驅逐出境的判決當做是對本案犯行之懲罰,以取代起訴、審判及入監服刑的一長串煎熬.這個想法不知是劉珊珊的律師的提議,還是劉珊珊的一方自相情願的堅持.若屬律師的提議,則非常匪夷所思,難道是請錯律師了.因為在美國,驅逐出境是外籍人士完成重罪的入監服型之後,必然會走上的結局,其實根本屬外籍人士重罪服刑方式的最後一環,份量上是絕不足夠以之交換得出任何應服刑期的.而在刑事審判之後,無論判決結果如何,自會有民事訴訟接踵而來,以確定合理賠償金額,是完全不需要刑事法官來操心這方面的事務.反倒是,認罪之事實是不可能收回的,尤其是在刑事法官面前的認罪,那就等於是在宣誓之下的陳述,若宣稱收回反會再被加一條偽證罪名,情形會更糟糕.除非這個認罪還只是在檢方協調的階段,就還有收回的可能.但在協商認罪之時,檢方必定會趁機詢集更充分的證據,刑案嫌疑人為表協商誠意,難免更會和盤托出,無意中將自己推成了刀俎上的魚肉.而且美國的法律,雖禁止刑求,但完全不禁止檢方以詐術向嫌疑人騙取自白.因此當預備庭法官並不馬上同意該項認罪協議,就讓人懷疑檢方進行協商的動機,可能就是騙術一場,否則照一般狀況,只要檢方不是提出太不合理(太過嚴厲者居大多數)的要求,法官多會尊重檢方的決定,滿足檢方要求. 走筆至此,自覺有點危言聳聽,可能會影響到劉珊珊本人及其家人的心情,似應適時停筆.但望國人日後萬一有在美國遭遇類似困難時,能從本案中學取若干經驗教訓,莫在心急之下飲鴆止渴,欲速而不達.也希望國人誤對劉珊珊本人過度批評,尤其不該動輒以「丟臉丟到國外」這類假道學似的言語評之,美國的社會既然律師能夠氾濫,就表示人門進出法院真是稀鬆平常,不值大驚小怪,跟丟不丟臉不見得扯得上關係.我駐外人員不熟悉美國法律也情有可原,因為即使滯美40~50年的老華僑都不見得弄得清美國所有法律,不知不覺中觸法的事例隨處可聞,實在扯不上就是丟臉.國內正值大選其間,在野黨又有奧步專家正在操選戰兵符,見縫插針及遍地點火的技倆,當然不可能在現今社會中完全沒有效果,但願執事當局在風雨中勿亂方寸,劉珊珊案終需穩紮穩打,相信終能雨過天青.
(寫於馬里蘭州,波多馬克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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