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社論
社論-「社會福利」VS.「負所得稅」
日前行政院召開促進就業專案小組會議,原本排定聽取財政部提出「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亦即EITC(Earned Income Tax Credit)的報告,但因內政部與財政部的看法尚未一致,故會中沒有進行討論。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指示,由經建會就財政部所規劃的EITC與內政部現行的「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做一完整的比較分析後,提出審查報告再議。從報導中可知,財部把EITC當成是「社會福利」措施,希望交給內政部承辦,但內政部則把EITC當成是「負所得稅」制度,認為應屬財部的業務。經建會若要做出一合理的結論,首要之務須先了解與釐清此二部間的重要爭點。
馬英九總統在競選時提出實施「勞動所得退稅補貼方案」的主張,亦即財政部日前所規劃的「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也就是美國的EITC。EITC的實施目的是為了幫助「工作貧窮者」(Working Poor)脫離貧窮,尤其是強調對貧窮家庭小孩的照顧。是故,其實施對象乃是以有工作者為主,而有工作就有所得,這種所得叫做Earned Income,中文稱做勤勞所得、勞動所得、薪資所得或工作所得。其次,EITC協助工作家庭脫貧的方法係給予符合條件的家庭一定金額的「租稅抵減額」,且這個抵減額是「可退回的」(Refundable)。例如,一個條件符合的申請者,可獲得的租稅抵減額為1,000元,但其實際繳稅額只有200元,則除了可抵扣此200元稅額外,政府另再補貼該申請者800元。換言之,EITC的租稅抵減,不但包括了稅額的退抵,還涵蓋了補貼的意義於其中。因此,不論是馬總統的競選政見或財政部所規劃的方案,都是同一回事。
馬總統競選政見提出的只是一種概念,表示其對工作貧窮問題的重視。根據當初競選政見的說明,其方案主要係針對四口之家,年所得在48萬以下者,提供補助。這個內容純粹只是為了選舉目的而提出,全然未經專業的討論與評估。因此馬政府甫一成立,立即便將此規劃任務交由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賦改會)負責,展開後續的研究與分析。惟由於「近貧」與「新貧」問題引發社會普遍關切,行政院遂決定於同一時間,責成內政部先行推出短期的福利措施,希冀暫時阻止這個問題的惡化與擴大,而此亦即內政部採行「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的由來。這個方案共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從97年10月1日至98年3月31日,第二階段則自98年4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根據資料顯示,第一階段大約花了61億元,照顧人數約23萬人;第二階段則共花了120億元左右,受惠人數約32萬人。就政策意義而言,內政部這個方案比較像是EITC的「前身」或是「實驗」,正式制度的規劃與設計仍是以賦改會的決議為準,也就是財政部這次據以提出的「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
弔詭的是,財政部自己提出的方案但自己卻認為不可行,主要理由是資料不完整,再加上稅制複雜,難以精確掌握適格的補助對象。因此,在制度上傾向把它當成是一種「社會福利」,如果一定要做,也應該是內政部的事。相反的,內政部則抓住了EITC中租稅抵減的內涵而將之視為是一種「負所得稅」,主張應由財政部負責,不想接下這份工作。二個部會之間的相互推諉,讓我們再次見識到政府官僚體制的鄉愿與顢頇,民眾福祉與改革創意在政策考量中全然消失不見。
一般而言,社會福利係指政府透過補助金的發放,提高貧窮者的所得,改善其生活能力。負所得稅則是指為減輕對接受補助者工作誘因的打擊,當接受補助者因工作而增加所得時,政府不會一次就全數取消對其之補助,而是採比例式的減少。在制度上,此二者固然可以是獨立而分開的,但EITC的特色卻是將此二者結合為一。EITC的設計包括二個階段,前段稱為「租稅抵減遞增」階段,在某一所得水準之前,申請者每增加1元薪資所得,政府便相對給予固定比率的補助款,以鼓勵其努力工作就業;後段則稱為「租稅抵減遞減」階段,申請者所得超過該一水準後,每增加1元薪資所得,其享受的租稅抵減金額便逐漸降低,直至零為止,俾減少對其工作誘因的負面衝擊。前段的設計乃是社會福利措施的本質,政府給予貧窮者現金補助,只是補助金額的大小係與工作努力程度掛勾;後段的內容則是「負所得稅」的概念,政府給予貧窮者的補助隨著其所得的提高而遞減,所得每增加1元所導致政府補助的減少金額即為該當事者的所得稅稅率。由此可知,EITC既是社會福利,亦是負所得稅,兩者不但無法也不應分割。
EITC不但是馬總統的政見,也是我國所得稅制與社會福利結合的一大創新改革。本來是EITC的精神與特色,未料經過財內兩部「各取所需」之後,竟然變成被遺棄的「犧牲品」。如果經建會不能妥善處理,則選民未來的檢視,將成為馬總統連任的嚴酷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