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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23:14:54瀏覽2176|回應0|推薦19 | |
住戶不能任意變更大樓外牆面顏色等行為 住戶任意變更大樓外牆面顏色時, 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違反之住戶, 未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管委會應回復原狀, 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參考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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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