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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23:05:11瀏覽1220|回應0|推薦14 | |
住戶占用防火巷弄堆置雜物,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5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 條 值得一提,如果是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占用防火巷弄,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負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 條第2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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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