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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15:38:11瀏覽405|回應0|推薦17 | |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管委會如何催繳?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條,催繳方法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費用逾二期時, 管委會先以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強制執行後, 住戶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促其改善, 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 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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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