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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大陸地區繼承人/三年內聲明繼承
2015/09/02 23:14:21瀏覽190|回應0|推薦4

榮民/大陸地區繼承人/三年內聲明繼承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

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

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

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

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其所得財產總額,

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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