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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23:00:34瀏覽208|回應0|推薦6 | |
公寓大廈樓頂平台/設置基地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二款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未經依下列事項辦理者, 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 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行為, 設置於屋頂者, 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設置其他樓層者, 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註:該條款係於民國 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 故,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決議設置基地台之內容, 倘未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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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