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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樓頂平台/設置基地台
2015/08/27 23:00:34瀏覽208|回應0|推薦6

公寓大廈樓頂平台/設置基地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二款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未經依下列事項辦理者,

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

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行為,

設置於屋頂者,

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設置其他樓層者,

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註:該條款係於民國921231新增公布)

 

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

故,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決議設置基地台之內容,

倘未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得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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