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8/18 21:11:55瀏覽121|回應0|推薦2 | |
營業祕密/競業禁止條款﹕ 一、 競業禁止條款, 涉及工作權, 對象及期間應合理, 司法實務上對於此類約定, 常審酌下列事項: (一)雇主之專業技術或營業秘密確有保護必要; (二)勞工於原雇主之職務及地位, 及依其職務地位所可能知悉之專業技術或營業秘密程度, 須與該競業禁止限制間符合一定比例; (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 須不超過合理之程度; (四)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所生損失之代償措施; 二、 若任職期間無接觸需保護的營業祕密, 或獲特別技能, 競業禁止條款恐違反公序良俗,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