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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鑑定/雙方均有過失/賠償範圍
2015/08/09 20:36:50瀏覽203|回應0|推薦1

車禍/受傷

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所受傷害及車輛損害,

能對負肇事責任的人請求。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

被害人也有過失者,

須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賠償金額。

 

損害賠償項目及範圍﹕

身體傷害有醫藥費、無法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

財物損失有如車輛。
被害人死亡,

肇事者除須賠償殯葬費,

死者子女父母,

可向肇事者求償扶養費及精神賠償。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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