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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匯兌」或「非法多層次傳銷」所涉違反銀行法
2018/05/01 22:12:23瀏覽1191|回應1|推薦9

個案實例精華:「地下匯兌」或「非法多層次傳銷」所涉違反銀行法

 

諸多非法變質的多層次傳銷因為賺太多錢,遭冠上吸金之標籤,涉嫌違反銀行法遭法辦,這在新聞應該都常見。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8/1268105/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59952

以下就解析「地下匯兌」或「非法多層次傳銷」為何違反銀行法?

 

銀行法是規範什麼?

銀行業務的本質,主要在收受存款,所以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對於收受存款的定義,規定在銀行法第51條:「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為了使檢調機關有較輕的舉證責任,於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簡單說,銀行是有牌的,不是銀行就不能為「收受存款」的業務。

 

至於如何認定銀行法第291條的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要從下面幾個面向觀察:

銀行法第291條的立法目的

立法者為達嚇阻地下投資公司以各種名目向他人收取資金的目的,而於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關於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的標準?

法院對此見解不一,有以銀行各項定期存款利率為準(88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也有法院認為應參酌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051號)

 

至於如何認定銀行法第29-1條的「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參酌禁止用一般性勸誘或公開廣告手段來私募資金的精神,下面案例似乎皆應認定行為客體已經合乎「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的要求:

1、以個人名義在報紙上刊登「徵金主」廣告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61

2、以「民間互助會」名義吸收游資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29號刑事判決)。     

3、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集資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899號刑事判決)。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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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anglife15&aid=11171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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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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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效忠皇帝蔡錦安
2018/05/08 09:25
找到了找到了大清帝國溥儀皇帝的遺詔,溥儀的遺詔奉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蔡澎胡蔡作階蔡公神主牌位為君主,奉蔡公神主牌位為君主實施君主立憲,溥儀皇帝傳位給蔡錦安的繼任皇帝教化世人.蔡錦安皇帝皇后蔡許玉英.皇太子蔡瑞彬二王爺蔡文魁.

出處: 財產權理論之建構 - 蔡英文要改旗易幟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111447678#ixzz5Erv302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