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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人權大步走! 非法外國人收容新制上路
2012/01/27 14:43:45瀏覽82|回應0|推薦0

新春人權大步走! 非法外國人收容新制上路

NOWnews/ 2012/01/27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基於保障人權,避免過去遭外界質疑「以收容之名,行羈押之實」,內政部表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制,未來收容期間以60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收容60日,且以一次為限。部長江宜樺表示,過去規定收容時限「得延長至遣返出國為止」,新制實施施行後,以行政收容取代刑事羈押之情形將走入歷史。

內政部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於100年12月9日修正施行,新制重點在於收容期間以60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收容60日,以一次為限;但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30日為止,不會再發生無限次數之延長收容情形。也就是說,對於涉案之受收容人,其收容期間原則上以120日為上限,收容期滿後應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另以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驅逐出境等方式為之。

對於收容期間即將屆滿之受收容人,均通知司法機關或函請其同意後依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如司法機關未依司法程序處理,移民署經認定無暫予收容必要時,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00年12月30日,各收容所收容涉案超過120日之受收容人數合計180人;其中,經司法機關羈押者19人、結案完成遣送者48人、結案待辦旅行文件者73人、廢止收容者18人、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安置13人、發監執行4人及司法機關行文暫緩出境5人。

內政部強調,尊重外來人口之人權亦不分國界與對象,未來對於受收容人仍將秉持尊重及關懷之精神,提供人權保障及生活照顧等各項人性化管理措施,以符合國際潮流及人權公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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