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前年一月報導「自由時報陷外交洗錢醜聞」,並於蘋果日報刊登該期廣告;自由時報認為名譽受損,向法院提告。最高法院判決,壹傳媒必須在壹週刊的封面及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
自由時報主張,壹週刊於2009年一月廿二日發行的雜誌封面標題「自由時報陷外交洗錢醜聞」,嚴重損害該報信譽。經山水民意研究公司作企業形象調查,有五成二受訪者看完雜誌封面,認為自由時報涉及洗錢。
壹傳媒向法院指出,報導是否侵害自由時報的名譽權,應遍閱全篇報導綜合判斷,不能單憑標題;而且標題僅客觀表示,自由時報有掉入或被捲入外交洗錢醜聞的情事,未指自由時報就是洗錢案的當事人。
至於山水公司調查,採樣不公正客觀,問卷設計具有傾向性,不能做為自由時報提告的依據。
一、二審均認定,壹週刊的報導內容,僅單純記載自由時報收取入聯公投活動的廣告費用,並無自由時報任何人涉入洗錢的犯罪行為,壹傳媒及社長裴偉須負過失責任。
一審判決壹傳媒應在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二審認為沒有必要在自由時報刊登,改判在壹週刊、蘋果日報刊登,三審維持。壹傳媒昨天不願回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