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女子就醫治療淋巴癌,醫院使用衛生署許可的amikacin,曾女竟雙耳失聰,申請藥害救濟。衛生署認為這是「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而駁回,曾女不服,打行政訴訟討公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向台大等醫院函查,近十年四千多人使用amikacin,感染耳毒性的通報僅兩件;法官因此認定,失聰不是投用amikacin藥物的常見、不良反應,判決衛生署應發給曾女藥害救濟金。
藥害救濟法規定,民眾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除了有「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等十種情形外,都可以請求藥害救濟。
曾姓女子到醫院治療淋巴癌,主治醫師使用amikacin藥物,曾女卻感染導致雙耳失聰,向衛生署申請藥害救濟。衛生署駁回申請,理由是失聰的耳毒性,是amikacin可能發生的副作用之一,屬於「可預期的不良反應」。
衛生署向法院主張,判斷藥物的不良反應是否常見,是採國際慣用標準,世界衛生組織將發生率大於百分之一視為「常見」。衛生署並提出國外文獻,證明amikacin導致耳毒性的百分比高於一。
但法官認為,立法院當初審議「藥害救濟法」,在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項目加入「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黨團協商採黑箱作業,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官發函向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及台灣臨床學會詢問。台大醫院從二○○一年至今,四千多人使用amikacin,收到耳毒性的通報僅兩件,榮總則未獲通報。
法官因此認定,曾女情形,不符合「常見且可預期藥物不良反應」,判衛署應准許藥害救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