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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誌家接受性招待 陳致遠拿了300萬
2011/07/01 09:56:07瀏覽271|回應0|推薦0

張誌家接受性招待 陳致遠拿了300萬

自由時報 / 2011/07/01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王定傳/新北報導〕涉案後的態度影響了被告球員的判決刑度。職棒明星陳致遠、張誌家涉打假球,陳致遠頻上電視節目喊冤,被檢方認為他企圖利用庭外影響司法,「犯後態度不佳」;張誌家則在法庭上說溜嘴,指會再做一場還組頭。兩人都被合議庭認為是打假球簽賭集團的「共犯」,雙雙重判,且不得易科罰金。

另外,張誌家也被前La New熊隊戰友蔡宗佑咬出,曾接受「雨刷集團」性招待。張雖否認,但合議庭根據證人證詞認定「確有其事」;而組頭余則彬指控陳致遠、蔡豐安接受性招待,合議庭認定蔡豐安有接受性招待,但未對陳的部分進行釐清。

陳致遠在二○○六年是兄弟象的主力球員,當年度一百場比賽中,出賽九十六場。檢方認定,起訴二○○六年三月廿五日、五月十二日、六月十五日、八月二日等四場打假球賽,陳致遠均上場,其中僅八月二日運作失敗,未發放對價。

兄弟象球員莊侑霖、球員陳懷山、組頭余則彬,都咬死陳致遠答應收錢配合打假球,每場代價約一百萬元,其中一場的錢還是在陳懷山面前發放。組頭余則彬也描述如何開車到陳致遠居住的「天心的家」送黑錢,且發放八十萬元那次,因忘了再補給尾款廿萬元,使得二○○七年起陳致遠不願再配合。

陳致遠面對同隊球員、組頭具結指控,仍矢口否認收錢,但測謊未過;到了法庭時堅稱不認識余則彬,面對證人指證時還暗示會有偽證罪,檢方當初就認定他「犯後態度不佳」。陳又頻頻上電視節目喊冤,被認為是企圖利用庭外影響司法,原本起訴求刑兩年,再加重求刑為兩年半。法院昨也依此判他兩年半,併罰三百五十萬元。

張誌家在檢方偵辦時,被居中牽線的球員黃俊中、蔡英峰、組頭「雨刷」蔡政宜指證,以借錢兩百三十萬元用打假球償還,檢方起訴二○○八年七月十三日、九月廿七日兩場。張誌家稱七月十三日當天是雨刷給吃紅,原本給他十五萬元,後來他以需家用拿到五十萬元,而九月廿七日他有投但未配合。

但張誌家辯解時說溜嘴,供稱九月廿七日「雨刷」做球未成功,質疑他未配合放水,他稱已放水了,是對方打不到,還說「不然再做一場來還」。法官因而認定張是知情的共謀共犯,且依簽賭集團運作模式,是「有上場就收對價,沒上場就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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