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安寧心願卡設計徵選公告
主辦單位: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高雄市張啟華文化藝術基金會
壹、活動緣起
我國於89年6月7日公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況下,不施予無益病情之治療或急救,而提供以緩解痛苦之緩和醫療與安寧照護,讓病人有尊嚴的度過生命最後一程。為使此一良法美意得以發揚,衛生署於95年開放民眾可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健保IC卡之特定欄位,此一創舉不僅可彰顯安寧緩和醫療在末期照護的重要性,增加醫、病對相關議題的重視與溝通,更可促發民眾提早思考較適合自己的末期照護方式。
然而,此一註記於法律效力上尚未能等同正本之意願書,為了避免已完成註記之民眾發生病危而須考慮不施予心肺復甦術時,因身邊無意願書而被迫接受無益病情之醫療處置的遺憾,本會設計了「安寧心願卡」。此一小卡片載明了構成安寧緩和意願書所需的法律要項,重點是可與健保卡一起隨身攜帶,可與IC卡註記形成雙重保障。為了加強宣傳將此一觀念,於是舉辦了此次安寧心願卡之設計徵選活動,希望能將此「協助大眾圓滿安寧心願」之精神透過病友、家屬及民眾以藝術設計之方式來詮釋,進而帶動社會對預立安寧心願之重視。
貳、徵件辦法
活動宗旨:推廣預立安寧心願以維護臨終尊嚴、拒絕無益病情之醫療處置
的理念。
創作精神:傳達自身對安寧心願之體會與詮釋,啟發大眾思考臨終尊嚴、
協助圓滿安寧心願。
創作主題:安寧心願卡 (設計中置入文字 〝安寧心願卡〞)
1.以溫暖色調為主要設計依據
2.設計樣式及圖案能夠帶出預立安寧心願以維護臨終尊嚴、拒絕
無益病情之醫療處置等理念
3.設計一標語以表達預立安寧心願的重要
4.於設計中置入下列文字,並設計書寫欄位-
文字:「我願意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並於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
欄位:
創作媒材:1.水性、油性或複合媒材(混合油性、水性、粉彩等)之
平面繪畫皆可。
2.電腦平面繪圖
3.電腦及手繪複合作品
作品規格:1.紙材;寬9CM長11CM正反雙面,
完成品呈現為寬9CM長5.5CM正反雙面, 請參照附件一
(請將圖檔主題集中,每邊預留裁切0.2公分 ,避免重要文
字或圖檔被裁掉)
2.作品輸出解析度:300dpi
3.檔案格式:jpg、.tif、.ai;檔案大小:5MB以下
4.色彩格式: RGB (背景不可為純白實色!!)
5.手繪圖稿請掃描為jpg檔案格式
參賽組別:社會大眾組及病友、家屬組
評選辦法:由主辦單位邀請安寧界與藝術界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評選,成績公佈後一週內專函通知得獎者。
比賽原則:參賽者以創作主題所描述之內涵加以自由發揮創作,不得抄襲,如經評審委員或經人檢舉判定有抄襲的事實,主辦單位將取消參賽資格或得獎資格。
權利原則:凡參賽者皆擁有作品著作權,任何展出場合與出版形式,均需註明作者姓名與品名。入圍作品歸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所有,擁有展示、印刷出版等權利。參賽者參加比賽即表示接受此原則,得獎者將另外簽署合約。
評審階段:
a.第一階段:初選(98年11月13日)
每組別於初選時選出15名入圍,共30名
b.第二階段:決選(98年11月20日)
每組別於決選時選出3名優勝,共6名
c.第三階段:確選者1名(98年11月27日)
獎勵辦法:入圍者- 精美紀念品乙份,獎狀乙張
優勝者- 獎金新台幣3000元,精美紀念品乙份,獎狀乙張
確選者- 獎金新台幣10000元,精美紀念品乙份,獎狀乙張
收件辦法:即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截止(郵戳為憑)。
*下載報名表填寫妥列印該頁,連同作品光碟以信封寄出
*將設計品正反面各自輸出在A4印表紙,共兩張。
一同放入信封寄出。
*光碟內儲存1.徵選作品 2.報名表電子檔
退件方式:參加徵選作品將不予退件,請自行保留作品檔案。
公佈日期:得獎名單於98年12月1日開始公告。
公佈方式:刊登於「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網站(http://www.tho.org.tw)
(另以專函通知得獎人)
頒獎日期:98年12月12日(六)
(當日展出得獎作品,受獎人親自領獎,如不克前來,請找人代理,無法前來領獎視同棄權。)
收件地址: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收
聯絡電話:02-28081585;0921033994鄭旭清秘書
電子信箱:tho.tho@msa.hinet.net
注意事項:
1.個人基本資料須填寫清晰,以利評選作業。
2.12月底前未完成領獎程序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3.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獎金超過額度需自行負擔15%所得稅。
叁、相關報名表
參賽組別
()病友、家屬組()社會大眾組請勾選
作者姓名
性別:
服務機構單位
就讀學校系所
請擇一填寫即可
作品題目
作品說明或
創作原由
(限150字以內的文字敘述)
聯絡住址
聯絡電話
e-mail
寬9CM長11CM正反雙面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請將本意願書資料鍵入本人健保IC卡註記欄位(同意者請於□打?)
本人 ____________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
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