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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這個九月政爭,應該要提釋憲才對
2013/09/20 11:14:21瀏覽556|回應0|推薦0
要徹底解決這個九月政爭,我認為應該要提釋憲才對,
好確認權力分立的憲法基本原則,讓黨意不能凌駕民意。
 

釋憲決定馬去留

◎ 侯慶辰

馬王九月政爭觸動了台灣前所未有的憲政風暴,涉及的是憲法上權力分立以及黨紀是否可以凌駕一切等問題。

以法律人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我們很欣喜地看到王院長循法律途徑救濟,以及李應元委員打算進行釋憲聲請,這代表著國內處理政治問題已從過去赤裸裸地權力鬥爭模式,轉移到現代化的司法解決模式。台灣若能利用此一事件,將憲政制度鞏固起來,則可說是因禍得福。因此,筆者強力支持釋憲聲請案,且筆者認為大法官應就此案特別迅速處理,以期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此一糾紛。

由於本案是身為行政權首長之總統企圖迫使代表民意之國會議長下台,若不成功的話,總統應承擔這一切之政治責任,依據責任政治之原理,選擇下台負責,以示總統為其政治理念負責。

(作者為律師)


憂王金平案是黨紀淩駕憲法,三黨立委將提釋憲

黃耀毅

  • 某網友:這才是問題的真正關鍵,然而馬英九,聯合報,中國時報,- - -

    完全迴避了這個關鍵問題,使用愚民步數,僅僅能騙到10%的台灣人民.




    "(這)事件也凸顯政治體制和實際運作的問題。總統以尚未證實的罪名公然整肅國會議長,且不讓當事人有申辯機會,若非法院在假處分訴訟踩煞車,整肅目的即已得逞,台灣還稱得上民主國家嗎?尤有甚者,總統整肅國會議長的行動,係透過執政黨程序的內部運作,「總統不能做的事,由黨主席來幹」,既違憲政民主原則,展現「黨國不分」本質,也再度突出總統「有權無責」的荒謬。連帶地,現今總統身兼執政黨黨魁,不分區立委一旦成「黨外人士」即喪失立委或院長資格的合憲合理性,都因此事件成為值得探究的議題。"


引用文章「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近來的立法院長關說爭議,部分人士批評為總統與政黨「違憲」干預國會自律。他們認為,政黨藉由撤銷黨籍而免職立法院院長的作法,侵犯了國會自主與權力分立原則。然而這種說法似稍嫌簡化了。

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忽視了仍然有效的大法官釋字331號解釋。在1993年,大法官明確地表示,不分區立委或國代,「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不論個人是否喜歡這個解釋,在把它推翻之前,國民黨撤銷黨籍,並使王金平院長同時喪失立委與院長身分的行為,實在無法說成是「違憲」。

在政治實務上,各政黨也都曾經用這樣的手段來制裁不服從黨紀,傷害政黨形象的不分區代表。1999年,國民黨對參與「自肥延任」的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做成開除黨籍的制裁,蘇南成同時喪失了國代與議長的身分。民進黨曾以相同的手段,開除堅持遵守議事規則不肯「亮票」的不分區立委邱彰。不久之前,台聯也開除了擅自簽署會計法修正案的林世嘉。鮮少有人為這三位抱屈,更沒有政黨主張這是違憲。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批評者舉出歐陸的例子,說在德國或奧地利,政黨比例代表的議員,基於「自由委任」的法理,議員一旦選出,就是代表全國,而不是代表該政黨。因此,即使喪失原有的黨籍,也不會因此喪失議員身分。然而歐洲國家少有「罷免」制度,議員一旦當選,原選區選民或政黨,都難以在任期中間「回收」(recall)其授權。所以將議員擬制為「代表全國民意」,不會造成「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的落差。選民無論多麼不滿,總之都必須忍受到下一次選舉。

但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罷免制度,原選區選民(而非全國選民)有權在期中回收其授權,將代表罷免之。這或許也顯示,我國憲法並不採歐洲那樣絕對的「自由委任」。既然區域代表可以被罷免,那藉由政黨來控制不分區代表,只是讓二者平衡而已。這也是釋字331號解釋的脈絡。

論者又說「國會自律」,總統不能干涉。但,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的行為,與立委或院長的職權全然無關,怎能拿國會自律的保護傘來遮蔽?更何況不分區立委關說檢察官,在我國剛好沒有其他機制可以追究法律或政治責任。既沒有刑責,又不適用公務員懲戒。甚至也不像一般政務官有「上級」可以免職。除非有人真心相信,我們的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會對於這種行為深入調查嚴厲制裁,並發揮功效。要不然,政黨黨紀,恐怕就是唯一有可能制裁的課責機制了。

 


許玉秀︰黨紀鍘立法院長 有憲政爭議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

對於立法院長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並面臨失去院長資格,前大法官許玉秀昨天表示,這確實會產生憲政上的爭議,因為缺乏程序正義。另外對於檢察總長是否可以直接向總統報告,她說,「這個大家心裡應該很清楚了!哪裡需要我回答?」
 

王 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因為王的身分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就職後喪失黨籍者,自喪失日起喪失其立委資格。但王金 平的院長資格卻是經由所有立委共同選舉決定,具有民意基礎,若喪失院長資格,則產生國民黨黨紀決定國會議長資格之情形,恐有憲政爭議。
 

許玉 秀強調,王金平若失去院長資格,會有行政權和立法權上的憲政爭議,因為整個事件過程違反正當程序,而正當程序最初的要求就是權力分立。許玉秀解釋,若以過 去英國大憲章發展出的概念來說,「不是你國王要我死我就得死、要我生我就生,而是跟國王去爭做為一個自由人的權利主體。」
 

許玉秀說,如果一個黨員失去資格,他失去的利益就是黨給他的利益而已;但一個不分區立委若失去黨員資格,進一步失去的利益就不只黨內部的利益而已,還與國家機關有關,這都是此案讓我國有機會思考的,如果我們以正面的態度面對,會找到更多改善我們生活的方法。

 


焦點評論:大法官應挽救憲政危局(呂丁旺)

                                                                                                

立 法院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經執政黨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由於立法院長係經執政黨推薦為不分區委員,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於執政黨將撤銷黨籍處分送達中選會 後即發生解除立法院長職位之效力,立法院長王金平則依《人民團體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以為救濟。
 
但是,立法院院長是否解職,是《憲法》問題,不是法律問題。首先,立法院長依《憲法》第66條規定,由立委互選之,被選任院長後,除有死亡、犯罪或被立委罷免情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原因令其解職。

院長不得任意解職

此 涉及立委投票選任院長的信賴保護,在信賴保護原則下,僅能藉法律保留,預先規範關說司法個案之懲罰依據,此外俱屬國會自主的範疇,不得以任何理由,尤不得 以黨章、黨意取代百餘位立法委員選任院長的意志。且立法院長受一百餘名立委的託付,即便自行請辭都不被允許,否則即屬對於全體委員的背信,一旦擅離職守, 必須付出終身退出政壇的代價。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它是《憲法》原則,行政、立法、司法同受拘束,立法院長、立委同受保 護。當有人選被推薦為不分區立法委員後,也可能被撤銷推薦,這是黨的意志,適用於陽春型立委尚無疑義,但是當此一人選被推選為立法院長時,成為憲定機關的 首席代表,已切斷「黨」的臍帶,與政黨無涉;換言之,參與院長選舉,其資格合法與否,以參與院長選舉當時為判斷,受資格恆定原則的限制,參與院長選舉當時 如屬合法,立法院以外的憲定機關均不得以其後再為不同之認定而使之去職;否則,除了悖反法治國家首重之信賴保護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之外,也 是對於全體立法委員的法外戲耍,直接侵害權力分立的憲法界際。

解釋權應主動為之

面 對此一憲政危機,有待於司法院大法官以急速處分定暫時狀態。只是適逢立法院休會期間,除召開臨時會外,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3分之1以上立委聲 請大法官解釋,並聲請為急速或暫時處分,恐有困難;惟事件確屬急迫,大法官們不能默爾,斯時斯情,能否逕行下令為急速處分呢?
 
本來,司法審判權具 有被動性格,採不告不理,但司法解釋權則得由大法官依職權為之,以前大法官吳庚教授為首的學者們,即大力主張大法官可不待聲請而依職權為釋憲,且落實於實 務操作中,如釋字第530號解釋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終審法院的歸併即其著例,其他的「訴外解釋」亦屢見不鮮。
 
因此,除司法院擬將大法官會議改為 「憲法法院」可能採不告不理外,依現行憲制,大法官面對此一憲政危機,得不待聲請,逕依職權對於中選會撤銷院長的通知,下令急速定其暫時狀態,以挽救憲政 危局,確保權力分立的憲政秩序。當然,立法院開議後亦應儘速就該案提出釋憲聲請,此正是解決本次爭議無可替代的正當程序。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顏厥安︰國會議長 不因黨籍消失而解職             

  

記者陳慧萍/專訪

馬英九總統以黨紀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黨 籍,意圖使王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和院長職位。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昨天受訪表示,在德國,政黨比例代表產生的國會議員即使喪失黨籍,議員資格也不受影響; 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一號「不分區立委喪失黨員資格就喪失民代資格」的解釋,有進一步解釋的必要。

顏厥安指出,大法官會議在八十二年做出第三三一號解釋,認為不分區民意代表喪失政黨黨員資格,就喪失民代資格,當時就有很多法律學者表不同意見,因為如果只憑黨紀就可開除議員資格,就等於「黨意凌駕民意」,違反制度原始設計精神。

顏厥安說明,台灣不分區立委的制度設計來自德國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但是在德國,議員資格獲得充分保障,政黨比例產生的國會議員即使被開除黨籍,也還是無黨籍議員,議員身分並未就此喪失。
顏厥安說,很多人認為不分區立委席次是靠政黨票分配,沒有直接獲得選民選票,這不是正確觀念,因為選民投政黨票時,也會同時考量政黨不分區的提名名單;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一樣,都是經過民意授權,必須被憲法保障。

解職須經國會內部程序

他強調,國會議長是由全體議員選出,更不能因為黨籍喪失,就直接被解除職務,至少必須經過國會內部程序,否則就是等於黨紀的法律位階高於憲法,「整個亂了套」,憲政秩序蕩然無存。
顏厥安並說,大法官會議通過的解釋文,並非不可修正或廢除,民國七十九年萬年國會改選時,大法官也在釋字二六一號中,推翻釋字三十一號見解;他認為釋字三三一號,應有修正或限縮的空間,應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黨意凌駕民意 民主大倒退
 

針 對馬英九數度舉行記者會,批評王金平是民主恥辱、動搖國本,還以黨紀拔除王金平國會議長身分,顏厥安質疑,馬英九一下以總統身分開記者會,一下又是黨主 席,角色紊亂,還把副總統和行政院長找來一起開記者會,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破壞民主最基本的價值,「難道是要退回訓政時期嗎?」
顏厥安語重心長說,台灣民主化的第一步,就是國會全面改選,立法院雖然有很多問題,但是台灣民主最重要的堡壘,世界各國都是如此,如果連國會都保障不了,就是民主的大倒退。

 


黃丞儀論總統的統治行為不能使憲法萎縮至零

近日關於「九月政爭」的事件引起了許多憲法與公法學者的關係,台灣作為民主轉型場域的國家之一當然有許多可以分析的憲政議題。而這一次事件黃丞儀教授於台灣本土法學發表了一篇文章:總統的統治行為不能使憲法萎縮至零,並且同文在其臉書發表,由於台灣本土法學並為開放原文線上閱讀,而臉書亦有其局限性,於徵得黃教授同意後,本部落格全文轉載本篇文章,以下為全文轉錄。但若網頁閱讀過於吃力,亦有電子檔方便下載閱讀!!強烈推薦!電子檔在此下載:黃丞儀-總統的政治行為不能使憲法萎縮至零

 

(原文刊載於9月16日出版的〈台灣法學雜誌〉第232期)

自從上週五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公布立法院院長涉入立委柯建銘司法關說案以來,台灣政局丕變,動盪不安。其間馬英九總統數度召開記者會,指出王院長已經不適任立法院院長,並出席國民黨考紀會,要求作出撤銷王金平黨籍的決議。由於大法官第331號解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的規定,王金平於喪失黨籍之日起,即已喪失立委資格,不再是立法院院長。馬英九總統的行為可以說已經鑄下了憲政惡例,但是否如許多媒體評論所說,已經達到違憲的程度,有必要透過精密的法學論證,加以檢驗。

一個初步的質疑是:馬總統召開記者會只是陳述他個人的意見,並沒有任何憲法上的拘束力,因此不屬於行使憲法職權,何來違憲之說?至於他出席國民黨考紀會,要求撤銷王金平黨籍,更是基於中國國民黨黨員以及黨主席的身分,與總統職權無涉。王金平黨籍被撤銷,因而喪失立委資格,純粹是依照法律和大法官解釋所產生的效果,與馬總統無關。

這種說法在邏輯上似乎沒有破綻。從憲法第四章以及增修條文的內容來看,總統的職權是非常有限的,他對外代表國家,可以締結條約、宣戰媾和,對內統率三軍,可以任命行政院院長,可以被動地解散國會,可以發布緊急命令。請問馬總統在本次事件當中,哪一項行為違反了憲法?他直接將立法院院長免職了?他代替法院作成判決了?

前述主張預設了以下命題:只要不是從事憲法所定職權的行為,總統的行為都不會有違憲的問題。換言之,惟有當總統依據憲法採取職權行為時,才會有違憲的可能性。這其實是一個套套邏輯,就像「四足動物就是有四隻腳的動物」一樣,同義反覆地陳述「總統的行為合憲,因為他的行為合於憲法」。這種說法不僅有套套邏輯的問題,而且對於總統行為採取了過度狹隘的界定。他們認為,「總統的行為沒有違憲,因為他並沒有行使憲法所規定的職權,所以沒有違反憲法的可能性」。但憲法並未預設只有當總統從事法定職務的行為,其行為才能被視為總統的行為,甚至才可能構成作為違憲審查的對象。事實上,總統有許多行為都不屬於法定職務,而是政治上的行為,這些行為也可能抵觸憲法或憲法原則。所以,無論開記者會對於進行中司法個案發表評論,或是強烈表示立法院院長已經不適任,乃至於出席國民黨紀律委員會要求撤銷立法院院長的黨籍,都屬於可能會產生抵觸憲法與否的問題行為。

另一項相近的主張是:馬總統的訴求,並不會直接導致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喪失立委的資格,國民黨考紀會的決定才是發生法律關係變更的主因。因此從行為效力的觀點來看,馬總統的訴求不太可能構成違憲的行為。這種主張和上述命題一樣,都忽略了政治行為的實效對於憲法產生的影響。憲法是有關政治權力分配與約束的基礎性質法律,自然是以政治行動者的行為作為規範對象。它與一般法律行為的界定不盡相同,與權利創設、變更或消滅的行為有顯著差距。權力分立架構的改變、傾斜,經常出於非正式的政治行為,或政治權力間彼此互動的結果。如果堅持說總統召開記者會抨擊立法院院長不適任,沒有改變行政立法之間的權力關係,恐怕完全昧於憲政現實,而脫離了國民期待憲法能夠發揮的功能。

同樣的,將總統的行為切割成不同單元,然後分別論斷究竟哪一行為違反憲法哪一條,不能滿足憲法的規範目的,也脫離憲政運作的實態。雖然憲法對於總統職權的規定非常狹隘,然而九七修憲之後,總統的權力範圍變大,相對應的制衡機制卻幾乎不存在,形成權力分立的死角。無論如何,從憲法原理來看,制憲者(包括修憲者)絕對不會想要創造一個失控的總統。憲法第一條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我國是一個民主共和國,我們採取的是共和體制。共和體制的精髓就在於透過權力彼此相互箝制而達到平衡,任何一個權力過於極端的發展,都將造成共和體制的衰亡。而造成單一權力極大化的行為,絕對不會只是符合憲法規定的職權行為。舉凡透過偏狹的黨爭(partisanship),透過利益分贓結盟,透過各種無以名狀但卻可以發揮實質影響力的政治行為,來濫用權力、擴張權力,導致權力制衡失效,權力分立機制傾斜,都可能抵觸憲法的誡命。

因此,綜合憲法的目的性解釋和體系性解釋,我國所採取的共和體制不會容許總統以「遁入政黨」的方式,規避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為了確保權力分立能夠落實,憲法所確立的國會自律原則必須優先被遵守。國會自律原則一方面可以滿足權力分立且制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民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主原則的內涵就是「人民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人民透過定期選舉產生的代議士制定法律來約束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員。如果代議士的組成,可以透過定期選舉以外的途徑來改變,民主原則將受到侵蝕。這也是憲法規定「除非現行犯,未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員」的道理。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遇到國會自律原則都限縮適用,更何況是政黨的內規?

或許有人會質疑,難道立法委員胡作非為,都可以躲在「國會自律」的保護傘底下,不被控制嗎?難道這樣不是讓立法權獨大嗎?立委關說司法,如果交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理,很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官官相護,互相包庇?是的,尤其對照目前立法委員的素質(其實各國都差不多),立法院也不見得真能把王柯涉及關說的案情調查得水落石出,而紀律委員會作成的處分頂多也只是停權而已。誰來制衡立法委員?答案恐怕就在於選民。除了4年一次的選舉之外,罷免也是增加民主課責性的方式。而且,雖然不能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員除了院內言論之外,如有犯罪行為也要接受法院審判。

比較困難的問題是:釋字第331號已經將不分區立委的資格和政黨資格連結在一起,如果要將兩者拆開的話,又不能對不分區立委進行罷免,如何確保民主課責?司法院大法官於1993年作成第331號解釋,當時的選制並非現行的單一選區兩票制,而且幾次修憲下來,行政立法關係大幅改變,總統取得直接民選的正當性基礎。因此,釋字第331號在現行憲政體制下,特別是總統身兼執政黨主席時,可否透過政黨的機制去操縱立法院的議員構成,恐怕需要大法官進一步作出解釋來釐清。

即便在大法官尚未變更見解前,國會自律所欲實踐的權力分立原則和民主原則,本屬憲法所預設的核心價值,業已鎖入憲法的規範結構當中。總統在遇到權力分立爭議時,必須優先遵守國會自律原則,避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民主原則。很遺憾地,我們看到馬總統在召開記者會之餘,更指示將本案移交國民黨考紀會,並親自出席考紀會要求作成「使王金平喪失立委資格」的撤銷黨籍處分。馬總統完全繞過國會自律,以政黨的處分來達到剝奪國會議員資格的結果。如果馬總統可以這樣做的話,權力分立且制衡的憲法體制無疑已經萎縮至零。

尤其,我國在民主化之前,飽受黨國不分之苦。中國國民黨過去有「以黨領政」的傳統,1931年的國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院長蔣中正曾說:

「中國國民黨和國民政府的關係並不是隔斷的。一切權力全操於中國國民黨,由中國國民黨決定以後,才交國民政府去施行。沒有一件事情,可以經國民政府自由去行動。」

當然,這是在訓政時期的背景下,但當時包括胡適、羅隆基乃至於魯迅等人皆一再批評國民黨的這種作法。時至今日,雖然民主化之後,國民黨是經過全國性選舉再次取得政權,然而對待憲法的態度,似乎與訓政時期相去不遠。

無論現行憲法底下中央政府到底採行哪一種制度,都絕對不會是黨治。憲法所確立的權力分利原則和民主原則不會允許國會自律原則被架空。然而,馬總統透過政黨領袖的雙重身分,完全規避國會自律原則的要求。因此,馬總統的行為並不合乎憲法意旨。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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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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