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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00:34:11瀏覽3945|回應0|推薦0 | |
(題外話:媒體,包括此公開論壇,的主要職責,是在指出弊病,找出問題,像啄木鳥,讓躲藏在林木深處的害蟲曝光。擬定政策,加以實行,是政府的職責,本不關我的事。如果我寫的批評文字,其中竟還夾雜有建言,那是意外,我本意就是專門為文來批評時政而已,沒有他意。如果那建言竟然可行,那也是個意外,大家就不要太在意了。) 因為引文裡網友l123t的建言,因而寫下此篇文字,是我關於我國政府現行之外籍看護/幫傭政策的一些想法。 僕役等外交隨員: 劉珊珊案劉有無虐傭仍然不明,但是提告之兩名菲傭,都如願得到T簽證,三年後就可申請永久居留權。循此提告雇主途徑,而得到美國T簽證的外籍幫傭,還有不少。令人對於此案的真相為何,不免多所猜想。 不過,國內有人說劉珊珊根本不該雇請幫傭,我認為這是對於外交事務不太認識的人才會有的說法。 代表處之處長,等同領事館之總領事,為我國之駐外首長人員,其公務繁忙,有許多私務,需要有僕役與幫傭來代其處理,所以有配屬幫傭之合理需求。而且,大使、領事等,公餘時間仍需要與當地政要交際應酬,或在其官邸辦理宴會招待賓客等,所以從很早以前,廚師、司機、幫傭等僕役人員,就被列為一國之駐外使節之「隨員」,且在其「職務範圍」及使館與官邸內,享有部分外交豁免權、免稅與其他外交禮遇特權。所以,劉姍姍身為代表處之處長,其官邸是應該配置至少一個幫傭的。 國內有人又說,劉珊珊若有聘僱幫傭的需求,根本不應該聘請外籍幫傭,尤其是菲籍幫傭,應該聘請台傭才是,關於這點,我倒是非常同意的。 由於這些隨員可以接觸到的,都是非常私密的事情,不論官邸或首長個人之郵電人員往來交談,都有洩密可能,為了保密與安全的考量,通常都應該由派出國政府派遣經其嚴密考核合格人員來擔任,很多還另負他種特別任務,至少經其定期安全查核都要能通過,才能派遣至駐外首長官邸,與其一起親密生活。 若選擇當地公司或人員來擔任隨員,會有洩密與易於被駐地國反情報或滲透的困擾,通常不採此途。而且,若非要選擇外籍幫傭不可,要選也選印尼籍或越南籍的幫傭,菲傭是其中最不好的選擇,因為菲律賓人與美國人一樣,都說英語,言語相通,容易洩密。 所以,我覺得政府爾後應該明令不准駐外人員私下聘請外傭,避免紛擾與洩密之可能。如果是用公費預算聘請的官邸僕役,更應該僅限聘請合格台籍僕役,且須由政府安全考核通過,屬於正式編制內人員才是。 另外,劉姍姍付給菲傭的月薪,除包其吃住之外,實領約四百多美元,約一萬三千元新台幣,算起來並不低,參見下文所述,而且該菲傭就住在官邸裡,工作就是幫傭而已,她又可以自行去超級市場買菜,趁機逃跑,怎麼能算超時工作或限制其住居呢?該菲傭的指控,疑點真的很多,不再多談。 外籍看護工: 疑似濫用外籍看護工的案例層出不窮,包括今天上報的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夫人曾馨瑩,以前的補教名師徐薇、藝人季芹和李李仁(陶晶瑩的丈夫)等,都曾傳出要求外籍看護做家事,事後遭到偵辦與罰款等情事。 同樣工時,請本勞籍看護一個月至少要花5、6萬元,外籍看護月薪含仲介費、勞健保費與就業安定基金費用等,卻只要每月2萬1千多元,為了省錢,有人鋌而走險,以人頭方式鑽漏洞,也要申請到外籍看護。 當然,這些人裡,包括上述這些根本請得起台籍看護或幫傭的有錢人,我才會在引用文章:這些有錢人,就不要再占用外籍看護工的配額了。,批評這些有錢人,連這點便宜也要占,甚至公然做違法的事情,實在叫人看不起。 這些有錢人,並不像有實際看護之需求,且就算有此需求,也有錢到可以請台籍看護,但好像他們都是隨便申請就都申請得到外籍看護,反倒是沒有錢但是真的有看護需求的民眾,請不起台籍看護,只請得起外籍看護,但是卻是一直申請不到。 這點,主要就是卡在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之一的「巴氏量表」,其門檻不低。政府的要求是,巴氏量表要低於三十分,其實只有近乎植物人,大小便都不能自理之人,才能符合此嚴苛要求,所以才有人鋌而走險,借人頭或找仲介鑽漏洞來辦理。 巴氏量表: 政府為了避免國人將「外籍看護工」當「管家」般大量聘用,衝擊國內勞工權益,目前設定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巴氏量表」量表分數在三十分以下門檻。巴氏量表係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為台灣長期照護最常用以評估個案身體功能的量表。同時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申請作業上的收案標準、保險金的請領均依據此量表,所評估之分數來判斷是否符合申請之條件。 勞委會說明,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被看護者具有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都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修正後公告將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由原先10項增加為11項,依序為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只要持有上述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不需再經醫師診斷,就可經由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看護工,若無適當人選就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勞委會表示,由於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去年曾在立法院質詢指出,申請外籍看護工需到醫院診斷,雖然後來實施到府訪視協助開立醫師診斷證明,但是為了聘請外勞仍需每3年再申請一次,針對如漸凍人、植物人或是巴金森氏症等病患非常不便民,她建議對於醫學上認定病情不可逆轉的疾病應該不要每3年再申請。 外籍看護工的引進,本來是要幫助那些付不起全天候看護(至少六萬元)或輪班制到家照護服務(至少四萬元)的家庭,用法定最低工資,外加勞健保、就業安定基金(本國勞工失業給付的來源之一)等費用來聘請看護工。 但是,那些根本不需要請外籍看護工,或者絕對請得起台籍看護工的人,如郭太太、陶晶瑩、徐薇之流,都請得到外籍看護工;而那些真正需要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卻到處碰壁,被巴氏量表整得胡說八道,只能挺而走險,被逼著犯法,找仲介勾結不肖醫師,用虛偽證明來聲請外籍看護工。 這個評估生活自理能力的巴氏量表的積分,實在太低了,逼得有需要的人,只能挺而走險。如果多數民眾都在犯這個法,這是政府的政策出了問題,所定的法律出了問題,這個政策與法律,就應該修改。 我建議要嘛另用其它量表來量測受照護人其生活自理的能力,或大幅提高此計分標準,使得多數有需要的人,因有外籍看護,而被釋放出來職場的高價勞動力,能夠儘速回饋社會,而不是逼著他們繼續擔任看護的工作,或者被逼著做違法的事。 外籍看護工是給真正有需求又付不起本國籍看護工薪資的人,所以應有排富條款,而沒有真正看護需求的人,也不能申請。那些假借雇用外籍看護工,實際上使用為外籍幫傭的人,也要重罰,以儆效尤。而且我認為外籍看護工的雇主,並不須繳納就業安定基金等費用。很多病患需要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看護,為了外籍看護工的勞動人權,給予類同本國籍看護之勞動條件保障,也要訂立輪班排值輪休之制度性保障,對於低收入之看護需求戶,政府應該介入,給予薪資補助,還有納入喘息性輪替休息服務範圍等。 外籍幫傭: 若要請的是外籍幫傭,比起請上述之外籍看護,除了比外籍看護要多付約三千元的就業安定基金費用,含仲介費、勞健保費等,本國僱主共約付其2萬4千多元的每月薪資外,還要合乎累計點數須滿16點的嚴格要求(如下所示),一般人更不可能達到。 ◎申請『外籍幫傭』資格: 釋放高薪母親: 理論上,通過提高成本,提高聘僱外籍幫傭所須繳付之就業安定基金費用,間接消極降低市場需求,或將需求只集中高薪階層(也是我國所得稅繳付最多之階層),以外籍幫傭打理其家務,可以釋放更多高薪母親進入職場,或維持其繼續工作賺錢的機會。 也就是說,在有限的外籍幫傭配額申請制度下,如果這個原來在家只能做幫傭的人出來工作,若其賺錢的能力越高,其繳付的所得稅越多,對社會國家的貢獻越大,其願意繳的就業安定基金就越多,則其申請外籍幫傭的排序,其名次就越應提前,使其優先通過,好讓外籍幫傭來釋放這無比的賺錢能力,來回饋社會國家才對。這也是新加坡與香港政府的想法與做法。 但是,台灣聘用外籍幫傭的制度要比香港或新加坡嚴格得多,不是光有錢就能聘用。我國政府現行的外籍幫傭政策並非針對高薪母親階層的需求,高薪階層並無聘用外籍幫傭的優先權,且聘用外籍幫傭資格的計分方法,非常嚴苛,乃根據照顧家庭中老少成員的工作量計算,依老少成員年齡及數目計分,要達到一般小家庭幾乎高不可攀的十六點才符合申請資格,而非針對申請家庭的財政收入或其所需繳納之就業安定基金費用高低為評量標準。 所以,這些有錢人,就把不知透過什麼管道申請來的外籍看護工,並不讓他們去照護應該被照護的病患(倒底有沒有這個病患,我真的是很存疑啦!),而拿來當作一般的外籍幫傭來使喚。這種三千塊的便宜也要占,真是讓人看不起。 政府應該改變聘雇外籍幫傭之政策,取消計分制,提高就業安定基金費用,並讓高薪階層有聘用外籍幫傭的優先權。 外籍幫傭,由於價廉又能全天候在家待命,若政府不抽取高額之就業安定基金,就有排擠本國籍幫傭勞動機會之虞,且因前述之釋放高薪母親之目的,建議利用控制供給量之競標制,讓高薪勞動者,繳付較高就業安定基金者,就能得到優先聘用外籍幫傭之權利。政府要做的,是保障外籍幫傭的勞動人權,例如最低食宿待遇,合理工作時數與內容,加班時數與費用,強制周休一日等。 外籍看護工/幫傭的薪資,要與鄰國看齊: 外籍勞工的薪資,要學新加坡或香港,不應該與立法目的在保障本國勞工之勞基法掛勾,而且我們給付外籍看護工/幫傭的薪資,要與鄰國看齊。我們賺的又沒人家多,稅率又比人家高,沒理由我們竟要給外籍看護工/幫傭,比香港多五成,比新加坡多兩倍的薪資,或讓這些人力仲介公司都賺到腦滿腸肥。 這些仲介公司都先借錢或用各種名目讓這些外籍看護工/幫傭簽下借據,欠他們一大筆錢,據我所知,她們來台後的前一年半,其實都是在還仲介的欠款,後面的不到一年半的時間,所賺的錢才是自己的。所以她們都很喜歡加班,因為有加班費的外快,也很怕被提前解約或遣返,因為不只賺不到錢,還不知道家人會被這些仲介如何惡性討債來折磨。 香港與新加坡一般本地人的薪資較臺灣高,其平均家戶年所得約是我國的兩倍到兩倍半,而且他們的所得稅率比台灣低,但台灣聘用外籍看護/幫傭所給付的薪資,目前外籍看護工及幫傭的每月基本薪資為15840元,連就業安定基金費用與勞健保費用,外籍看護工雇主每月約須負擔21500元;家庭幫傭雇主則約須負擔24500元(不計加班費),竟然比香港(連仲介費約一萬二千元到一萬五千元新台幣)要高出不少,以僱主成本計算,不算不知,一算下來,原來竟然相差達四、五成以上!如果與新加坡相比,其外籍看護工的月薪僅200新元(折合新台幣約五、六千元),加計200-298新元的勞工稅,新加坡雇主的成本也僅約一萬兩千元新台幣,只相當我國雇主成本的一半! 為什麼我們的政府硬要台灣的僱主多花錢付給外籍幫傭呢?香港人和新加坡人,並沒有因為付給外籍看護/幫傭比較我們低的薪資,而有找不到外籍看護/幫傭的問題。為什麼台灣政府要強迫自己的人民去當冤大頭,讓那些人力仲介賺到翻過去呢? 結論: 如果政策失效,又不能符合人民實際需求,又讓本國雇主多付外國幫傭/看護,比起香港/新加坡,兩倍以上之薪資,不知其意義何在? *。關於外籍看護工: 看護工須有基本護理訓練與照護能力,所以我們願意用比較高的薪資雇用,所以外籍看護工之基本薪資(不算加班費),應該比照新加坡與香港,訂在新台幣八千元左右。而且,除了巴氏量表計分應該盡量調高或換用比較合理的評量其自理能力(須受他人照護之反面標準)之量表外,由於此類看護工之申請人,確實有被照護的需求,所以我建議取消或盡量降低其須繳交之就業安定基金費用,而僱主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繳交之健保費及意外險當然還是要繳,加上仲介費等雜費,我認為僱主雇用外籍看護工之總合成本,應降至每月新台幣一萬元左右才對。 以這樣的月薪,才可以讓原來需在家全天照護家人的勞動力,很容易找到比雇用外籍看護工所需費用高的工作,也就是任何一個比法定最低薪資高的工作,應該都行,餘額就是賺到了,僱主賺到了,社會也賺到了。不然的話,若找不到比現行之月薪兩萬一千多元高許多的工作,僱主還不如待在家裡,自己看護家人算了。如果該病患需要全天候輪班照護,因為雇用成本降低為現制的一半,僱主就可雇用兩個看護工輪流照護,不然勞工局就應該要開罰。而且,僱主當然不能用其做照護該病患之外的其他工作,而且勞工局應該要提高違規的罰責,或取消其資格,一定要罰到他們會怕,不敢去濫用看護工來做幫傭之事。 外籍看護工是給真正有需求又付不起本國籍看護工薪資的人,所以應有排富條款,而沒有真正看護需求的人,也不能申請。那些假借雇用外籍看護工,實際上使用為外籍幫傭的人,也要重罰,以儆效尤。而且我認為外籍看護工的雇主,並不須繳納就業安定基金等費用。很多病患需要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看護,為了外籍看護工的勞動人權,給予類同本國籍看護之勞動條件保障,也要訂立輪班排值輪休之制度性保障,對於低收入之看護需求戶,政府應該介入,給予薪資補助,還有納入喘息性輪替休息服務範圍等。 *。關於外籍幫傭: 由於外籍幫傭,所做的是帶小孩、煮飯、買菜、打掃清潔等工作,不需特定技能,所以我認為其基本薪資,應比照新加坡與香港,訂在新台幣六千元左右就可以了。而且取消什麼積分制的其他條件,完全用僱主所願意加付之就業安定基金金額高低,來做為核可其外籍幫傭申請表的排序基準。舉例來說,每期釋出之外籍幫傭配額,就由這些申請表來公開投標,競價撮合,其中就業安定基金費用金額最高者,最優先配對,取得第一個配額,次高者得第二個配額,直到該期所有配額都分配完為止。 此一競價撮合之市場機制,與外籍幫傭的配額數目控制,自然會調節本國籍幫傭與外籍幫傭之價差至合理範圍,不會搶去本國籍幫傭的飯碗。也就是說,若該外籍幫傭的成本,竟然高於本國籍幫傭,或甚至高於僱主出去工作之所得,當然需求就會降低,供給面若不變,競標價自然也會降低。 外籍幫傭,由於價廉又能全天候在家待命,若政府不抽取高額之就業安定基金,就有排擠本國籍幫傭勞動機會之虞,且因前述之釋放高薪母親之目的,建議利用控制供給量之競標制,讓高薪勞動者,繳付較高就業安定基金者,就能得到優先聘用外籍幫傭之權利。政府要做的,是保障外籍幫傭的勞動人權,例如最低食宿待遇,合理工作時數與內容,加班時數與費用,強制周休一日等。 至於郭太太、陶晶瑩之有錢人,不論其看護或幫傭或保母的需求,都沒有雇請外籍勞工,排擠台籍勞工工作權利的道理。對於外籍看護工,應該設有排富條款,他們不能雇用。不過,對於雇用外籍幫傭,因其有全天候在家待命的優勢,反正如前所述,在外籍幫傭這裡,我建議是出價高者得標,如果她們願意付給外籍幫傭的薪資(包括就業安定基金),比給台籍幫傭的薪資還高,我們就該尊重市場機制,與雇主的自主選擇。而這些超收的就業安定基金,可以用來擴大或提高失業給付的時間範圍與對象,與就業訓練的經費。 *。降低仲介成本: 政府還可以多做一件事,就是簽定國與國之間之人力供應契約,降低人力仲介業者從中取利的機會與其剝削外籍勞工的程度。 勞委會預計今年年底完成「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建置及測試,明年一月起啟用,就是這個。 旁論: 法定最低工資: 我認為勞基法的法定最低工資,要固定下來,不再調整至少十年。這是因為近幾年經濟都不景氣,未來幾年其實也不看好,政府的施政重點,應該是振興經濟與降低失業率,不要再用喊價式的方式,胡亂再提高這法定最低工資了。而且,並不是政府提高最低工資,勞工就能夠享受得到此福利。大部分的時候,這個法定最高工資,會是一個勞工看得到,但享受不到的福利。你都失業了,或者根本無法就業,法定最低工資,對你有什麼意義? 政府為了避免勞工的薪水太低養不活家庭,所以訂定了只准比它高,不准比它低的最低工資標準,加上降薪會有工會反彈、員工不肯幹,所以「工資具有僵固性」。 但公司的成本如果高到老闆無法接受,那老闆們就把公司、工廠移到他可以接受的地方,這叫「產業與資本外移」。 若不允許老闆到其他低成本的國家開業,又不許他自已掌控成本壓低勞工薪水,老闆們不爽乾脆不要在國內開公司了,去別的地方開,不爽的老闆一多,就會造成「失業率上升」。 老闆們不想開公司,失業率又居高不下,政府只好拿納稅人的的錢來救濟這些失業家庭,這就叫「全民買單」。 失業率降不下來,社會救濟的坑愈來愈大,政府錢不夠只好提高稅率、規費,人民不滿稅變重,官員只好找個理由安撫一下民眾,這叫做「政令宣導」。 反對黨候選人說,執政黨執政四年來,每年基本工資都沒調或只調高一點點,各位選民只要選她,讓她上台後,基本工資一定會大幅調高,讓基層勞動者的條件改善,這就叫做「大開選舉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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