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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無罪定讞
2008/04/24 18:58:29瀏覽2363|回應0|推薦9


這個重要的判決,要看司法院所發的新聞稿(附在下面,自己看),才能掌握這個判決的重點。尤其以下這幾點:

  • 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且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全數「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因認馬英九先生並無貪污、背信犯行。已詳述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上揭論斷,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
  • 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最主要理由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以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空泛指摘原判決得出無罪結論係屬違法並沒有就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無貪污、背信犯行等事實,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依據卷內訴訟資料予以具體表明,依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規定,檢察官之上訴自不合法。
  • 馬英九先生既無檢察官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背信等犯行,則 原判決關於首長特別費之理由論斷,雖有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之違誤或瑕疵,但因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所為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認定,對判決結果不生任何影響 故檢察官有關特別費之上訴指摘,亦不合法。
  • 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認為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於違反上開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

而下面所引之中國時報這篇報導,這李永盛記者最能抓到該判決的重點,與對其他特別費案件的影響,值得稱道,可以一看。

  • "高院當初宣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主要是認定馬英九在主觀上沒有貪污的犯意,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會計人員也沒有施用詐術,馬英九沒有不法所得,因此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
  • "若檢方及法院採納最高法院此一法律見解,對呂秀蓮副總統、前行政院長游錫?的特別費案,似乎較為不利,因呂、游被控以他人發票報支特別費,他們都辯稱依行政慣例支用,他們勢必向法院證明所支領的特別費全都用於「因公支出」。

要特別指出的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中,檢方(侯寬仁及陳瑞仁)起訴的是特別費中"領據列報"的半數(不用憑證,只要首長簽名領受),這部份地院/高院與最高法院的見解有異,地院與高院認為其為"實質補貼",支領後會計部門就已核銷,所以不必再管其最終流向,但最高法院認為其仍為公務支出性質,不是實質津貼,所以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所以仍要追查其是否全數[因公支出]完罄,否則餘款仍必須另行繳庫核銷,不可中飽私囊。

由於地院/高院都依據各項證據資料,認定馬英九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已經全數「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因而認馬英九先生並無貪污、背信犯行。但其他特別費案的被告,這時可要去提出各項證據去證明他們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已經全數「因公支出」用罄,否則就有「不法所得」

而陳瑞仁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起訴吳淑珍的是"檢據核銷"的另一半(須憑實際支出之發票、收據核銷)的假造收款人、自填收據等行為。陳瑞仁檢察官在國務費案中把證人、證物都查得很清楚,假造支出憑證的人證與物證也都在案可暨。

所以馬英九的這個判決,並不會影響陳水扁下台後,會再行訴追的國務機要費案,這是要另外指明的。

所以,聯合報記者黃錦嵐會報導說:"檢察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僅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要「公款公用」,本來就必須實報實銷、以單據或發票核銷的國務費,更須「公款公用」;吳淑珍不僅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錢還沒有用在公務上,當然涉嫌貪汙罪。 "

延伸閱讀:Re: 高院:馬英九無溢領 依法行事 


 
stoto:    
   
   
司法的觀點:政治鬥爭由政治人物去解決
2008/04/27 08:06

司法體系從一開始就在逃避充當裁決的角色,認定整個事件根本是政治鬥爭,司法無法解決政治鬥爭,因此,司法體系從開始檢察官的起訴到一審二審到如今三審最高法院的判決,根本只是一齣行禮如儀的政治"推"戲。

看來司法體系真得是達到目的了,走完了馬英九特別費的案子,讓馬英九總統"清白"上任,但是問題並沒有解決,陳瑞仁檢察官「血流成河」的警語即將成真!

許多人認為要馬英九以大赦解決特別費問題。問題是,司法的威信不能解決政治鬥爭,馬英九何德何能就能解決政治鬥爭?

看來,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的立法解套觀點才是解決之道。畢竟,政治鬥爭仍要由政客來自我解決!

然而真正該特赦的人是余文,誠如張升星法官所言:歷史共業不應由常任文官來承擔!

希望大家晚上都能睡得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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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 老痞子(vchen123) 於 2008-04-27 11:18

我並不認為該是這樣子來看待這次司法體系(法院)的表現的,檢察體系與司法體系還是有所不同,不過我們為了行文方便,不加以區別。這次司法體系並沒有讓人民失望。

總之,司法體系的態度這次是一致的,最高法院這次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應該仍然定位為[公費支出]的法律見解(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是根據行政院歷年來曾經對特別費所做過的六次函釋,認為地院與高院所採納的[實質津貼]並無法令根據(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這是法院必須依法判決的正常結果。這個法律見解自然成為所有法院審理後續案件的重要參考,而檢察體系為了不要挑戰最高法院的這個法律見解,避免後續案件敗訴、駁回的不幸結果,自然必須統一或更正其法律見解,以與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相似或相同,這也是他們最近會密集開會討論的原因。其實,最高法院其他刑庭並不必然與此刑庭會採同一法律見解,但你是檢察官的話,你要不要拿自己手上的案件去碰運氣呢?

所以,國務機要費案,陳瑞仁檢察官不追查這半數[領舉列報]的國務機要費流向是否符合[公務支出]的目的,就有再審酌的必要,而其他特別費案的被告,也勢必要向法院證明所支領的特別費全都用於「因公支出」。

這樣子,也是司法(法院、檢察署)必須依法起訴、判決,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的法治社會的必然結果,我認為非常好,一點都不政治,更不應該讓這些案件繼續政治化,絕對不應該讓這些政治人物繼續用[政治迫害]這個託詞來誣衊司法。

除非立法院(民意機關)制定特別條例(法律),來讓特別費的性質從[因公支出]變成[實質津貼],否則怎麼可以無視法令的明文規定(行政院的六次函釋),自認其為習慣(若無法令規定,歷經多年全面之反覆慣行,可形成有習慣法之效力)或行政慣例(內部規章)呢?

而特別費中"檢據核銷"的另一半(須憑實際支出之發票、收據核銷),從頭到尾,本來就是員工因公支出(消費)時,所預墊款項的償付作業,所有全國公私機關行號,其實墊付、申報、核銷的作業流程都是一致的。你必須拿實際之支出憑證來申報,實報實銷,但不得超過機關行號所定之上限額度。所以,假如你有拿假發票、假造收款人、自填收據數額等行為,你就是偽造文書,你還有想將這筆假支出納入自己口袋的嫌疑,這個沒有疑義。

徐文拿假發票來申報的行為偽造文書部份是成立的(做了就成立了),但他原始小額發票的總額與所申報的額度,差距不大,所以沒有成立貪污罪,法院依照偽造文書罪判他蠻輕的刑度,並沒有什麼錯。

公務人員的養成教育裡,一再提醒公務員知所輕重不可便宜行事(過去有貪污兩塊錢,就被判十年重刑的案例,當初公務員犯案還不得假釋哩)身為資深公務員,會犯下這種便宜行事的大錯,知法犯法,有甚麼好特赦的呢?假如他要特赦,那個貪污兩塊錢,就要被關十年的人,不是要更喊冤呢?

那麼究竟要貪污多少才該被關?同樣的,拿幾張假發票來申報,才應該被判刑?答案都是一致的,一塊錢也不能貪,一張假發票也不能用。


馬英九特別費案 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審理國民黨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今(二十四)日審理終結。合議庭認定本案上訴程序不合法,今天駁回檢察官及馬英九幕僚余文上訴,全案維持二審判決結果,馬英九無罪,余文因偽造文書判刑一年,全案已告確定。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704240271+97042420+0+173517+0,00.html


[司法院新聞稿]

最高法院有關馬英九先生等案判決參考資料

一、 馬英九 先生、余文先生因首長特別費被訴貪污等罪嫌一案,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馬英九先生應為無罪(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余文先生應為部分有罪(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部分無罪,檢察官對被告二人上訴,余文先生也上訴,於民國 97 年 1 月 30 日卷移最高法院,經正常分案程序,最高法院承辦的審判庭在今天( 97 年 4 月 24 日)審結,判決駁回檢察官與余文先生的上訴。

二、 首先要說明的是 ,最高法院所掌理之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在審判第二審判決是否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不涉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問題。

三、 關於馬英九先生部分

( 一 ) 、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且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全數「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因認馬英九先生並無貪污、背信犯行。已詳述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上揭論斷,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最主要理由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以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空泛指摘原判決得出無罪結論係屬違法並沒有就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無貪污、背信犯行等事實,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依據卷內訴訟資料予以具體表明,依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規定,檢察官之上訴自不合法。

( 二 ) 、馬英九先生既無檢察官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背信等犯行,則 原判決關於首長特別費之理由論斷,雖有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之違誤或瑕疵,但因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所為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認定,對判決結果不生任何影響 故檢察官有關特別費之上訴指摘,亦不合法。

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於違反上開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原判決雖誤認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云云但與原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四、 關於余 文先生部分

無論是檢察官或余文先生之上訴,有些是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有些是未依據卷證資料,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說明,均難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有關余文先生有罪部分之量刑,已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余文先生之上訴指摘,並不合法。余文先生之上訴既應為程序上駁回之判決,則其請求本院諭知緩刑,自無從斟酌。


國務費案 扁珍代誌大條了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無罪定讞,審理國務機要費的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會參考馬案判決的見解。法界人士認為,如果依最高法院判決馬案余文有罪及「公款公用」的見解看來,未來對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的國務費案都不利。

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表示,個案事實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但馬案的最高法院見解,仍可以拿來參考。

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主要是認為吳淑珍蒐集他人發票,交給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出納陳鎮慧核銷請領國務機要費一千多萬元,被依偽造文書及貪汙罪起訴;陳水扁總統則被認定為夫人吳淑珍的共犯,將在他五二○卸任後起訴交付審判。

檢方認定,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在Tiffany買了一百零五萬元鑽表,送給陳水扁總統的兒子陳致中當結婚賀禮,但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成一百四十七萬元的鑽戒,硬要求Tiffany打折成一百卅二萬元兼換貨,以廿七萬元的SOGO禮券補差價,再用買禮券的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

檢察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僅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要「公款公用」,本來就必須實報實銷、以單據或發票核銷的國務費,更須「公款公用」;吳淑珍不僅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錢還沒有用在公務上,當然涉嫌貪汙罪。

依檢方調查的事實,比較余文案與國務費案,余文用他人的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便宜行事將行政程序簡化,但這些錢仍用於公務;而吳淑珍卻是以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全用於個人花費。

法界認為,參照最高法院見解,陳水扁夫婦涉及的貪汙及偽造文書罪,未來審理結果很不利。

【2008/04/25 聯合報


2008.04.25
特別費性質爭議 最高檢將統一偵辦原則

特別費案 馬英九無罪定讞

黃錦嵐/台北報導

纏訟一年八個多月的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合議庭昨日確認馬英九在主客觀上無違法之故意,儘管高院認法裁判有些許瑕疵,但都不影響無罪之判決,且檢方上訴意旨空泛,並沒有具體指明,因此,檢方的上訴不合法,判決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無罪定讞。

但合議庭確認特別費的性質,必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首長薪俸之外的「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依據最高法院意旨,審判中及偵辦中的兩百位朝野政壇高層特別費案,是否可能論罪,均將受影響。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長張淳淙、法官劉介民、張春福、蔡彩貞、林俊益評議認定:高院無罪判決雖有一些瑕疵、疏失或違誤,但不足以動搖判決結果,檢察官上訴空泛指摘,顯然不符上訴三審的法律程式,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主要有六點: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以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空泛指摘無罪判決結論違法,卻未針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或公務員背信犯行等事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情形,並非合法的上訴三審理由。

二、綜合行政院函釋,以領據列報特別費,均須符合「因公」招待、饋贈……,不得私用。高院既然確認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皆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不法所得。卻採信馬英九所辯特別費性質屬「實質補貼」,見解有違誤,但此一瑕疵,仍不足以推翻無罪的事實認定。

三、高院判決雖將首長於月初或月中即以領據列報的陋習,引用情節有別的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法院判例,誤認是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但除去這項違誤,對於馬英九因欠缺犯罪構成要件的無罪判決結論,仍無影響。

四、檢察官上訴指摘高院有關首長特別費論述瑕疵,例如,採用定額概算型費用、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形式上假設、推定、擬制、視為、等語,均是無關判決宏旨的枝節問題;另外,「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後,該款已喪失公款性質,而屬於該具領首長所有」,也僅是用語瑕疵,均不足以動搖判決結果。

五、行政院的院會會議紀錄,僅是院會流程記載,法務部的特別費法律諮商意見,也僅是最高法務行政機關的法律意見,均不得作為認定馬英九有無貪汙犯罪的「證明文書」或「紀錄文書」。高院雖誤認有證據能力,但並未據以認定事實,因此,並不影響判決結果。

六、行政院主計處有關特別費的書面報告,固然可以作為馬英九有無貪汙的嚴格證明,但因檢察官在高院並未異議,檢察官迄上訴第三審才加以爭執,也非依據卷內資料指摘,不符上訴第三審理由。

審判長:案情不複雜 盡速宣判

黃錦嵐/台北報導

承審馬英九案的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長張淳淙表示,收案之初,乍見八十三卷卷宗,相當擔心,唯恐案卷複雜,難辦。沒想到,審閱案卷及檢察官上訴書之後,頓時放心,因為檢察官的上訴理由出乎意料的空泛。

張淳淙表示,該院自一月卅日收案後,依正常程序保密分案,即積極審理。為求保密,連法官助理都未讓他們插手,從蒐集資料、影印資料、到研究卷證,大小事務,都由合議庭五位法官親手操辦。

張淳淙強調,本案此時宣判,百分之百沒有政治考量,也絕對不敢拖延。所以能儘速宣判,完全是本案案情沒有想像中複雜。

張淳淙表示,審判本案絕無壓力,連楊仁壽院長也是在公布判決之前一小時才拿到判決要旨,若硬要說有壓力,只有法官唯恐洩密,自己給的壓力而己。

張淳淙說,他自已所承受的壓力,是來自不便「說謊」。因他兼任最高法院刑庭發言人,近月來,偶有媒體記者詢問:「五二○快要到了,最高法院究竟何時會判馬英九案?會不會拖過五二○?」因他本人就是馬英九案的審判長,既不能實說,說謊又會臉紅,只好經常顧左右而言他,落荒而逃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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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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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2)  
2008/05/14 10:12 【老痞子在UDN】 偽造文書與貪污罪,可以除罪化嗎?
2008/04/27 08:44 【到處走隨便想】 看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