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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是憲政機關,馬英九是現任總統,怎麼不可以重新核定機密?
2008/05/29 10:13:30瀏覽1682|回應0|推薦4


總統是憲法明定的憲政機關,誰是現任總統,誰就是這個機關的代表人。(卸任)總統過去核定過的機密,(現任)總統現在自然可以再次核定,哪有啥爭議可言,真是胡扯。

而且因應情事變更來做適時的調整是政治正常運作的原則,總統本就應該適時重新審視原已核定之機密,審酌當時情況與考量國家安全,採取重新核定或解密的作為。簡單來說,五十年前的機密,到現在還有繼續保密下去的價值或意義嗎?這樣想一下,就會明白所謂永久不公開的機密,連繼任總統都無權更改核定的機密等級,這種說法有多麼荒唐可笑了。

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是國家機密法的反面,人民有知道真相的權利,所以原則上是沒有不可以公開的機密的,哪有永久不公開的機密這種事情。任何機密隨著時日過去,總有一天是要被解密的,讓歷史做一公斷。只是要保密多久,怎麼做保密,必須有所規範,所以立法者制定此兩法,來做為公務員核定機密等級與對人民公開資訊的行為規範。公開是正常,保密是特例。然後,沒有所謂永久不能公開的秘密這種事情,OK?

總之,陳水扁這一家人採取了所有已知的法律與政治技巧來拖延與阻擾司法機關對國務機要費的審理,真是令人嘆為觀止。既使馬總統破了陳水扁所謂的國家機密這一關,吳淑珍仍有台大醫院的診斷書做護身符也可以繼續拒絕出庭,仍然可讓法院永遠審理不下去。

誠心希望司法機關想出辦法繼續審理下去,讓真相大白,讓事實說話,讓公平與正義回到台灣,成為社會所珍視的普遍價值。


馬:國務費案卷證 分類解密降密
2008-08-02【陳洛薇/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懸案」有解!總統府高層人士指出,馬英九總統已指示相關人員全力協助司法偵辦,目前正將國務費卷證的機密等級進行分類,有的採降密方式,有的則直接解密,最快下周就會對外公布。
監察院昨日重新開張,將優先調查巴紐案、鐽震案、國務機要費案等扁政府重大弊案。其中,前第一家庭涉入的國務機要費案,偵查期間被前總統陳水扁列為絕對機密,因程序杯葛停擺一年半,幾成懸案。

府方權威人士表示,為還原國務費案真相,馬英九已指示「視不同情形、做不同處置」。

所謂「不同情形」,意指國務費每項卷證的機密程度可能不同,「不同處置」則是將每項卷證分類,再視機密程度,用直接解密、降低機密等級兩種方式解套。

總統府相關人士說,在馬英九的指示下,總統府祕書長詹春柏正將國務費案卷證逐一檢視分類,不屬機密的就解密,不是絕對機密的就降低機密等級,目前作業尚未完成,近日就會完成分類,再由馬英九親自裁定。

馬英九昨日出席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會議時,特別提及國務機要費案。他意有所指地說,大法官會議針對國務機要費釋憲案的六二七號解釋,有關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每項解釋都對相關法律、憲政問題,有關鍵性的影響,真的非常重要。

核心幕僚進一步解釋,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確立了總統的機密特權,對國家社會有關鍵性影響。事實上,陳總統在國務費案爆發後約見立委及名嘴,大秀國務費的支出明細,事後卻將這些資料核定為絕對機密,的確有適法性的爭議。

陳水扁在總統任內要求法院返還國務機要費案扣押物案,卸任總統後,高院駁回其抗告,認定扁當初核定的絕對機密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當初如果沒有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確定了總統的機密特權,現在司法偵查的狀況可能會不同。」核心幕僚說,在高院駁回扁抗告後,馬英九指示將絕對機密解密及降低機密等級,全力協助司法調查,國務費案水落石出指日可待。


2008.05.29

國務費案 馬傾向不解密 授權司法審理
陳洛薇、蕭旭岑/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審理情勢逐漸明朗!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昨指出,府方公文已在簽辦。據了解,總統馬英九傾向「不解密」,但授權司法機關審閱國務機要費檔案;至於前總統陳水扁境管案,將與國務費案同時簽辦,知情人士透露,府方會以「無從知悉陳水扁何時出國」回覆,不會下指導棋。

針對陳水扁提出抗告,致台北地院暫停國務費案審理,馬英九幕僚認為,陳水扁大秀國務機要費明細給多名民進黨黨籍立委及媒體名嘴看過,事後才列為機密檔案,恐不符機密條件,總統府不排除以撤回抗告的方式,雙管齊下協助司法釐清真相。

同意司法審閱 避免憲政爭議

特偵組日前指派專人送達公函到總統府,建議盡速審酌是否對國務機要費案相關資料解密,以利偵審。府方表示,馬英九已傾向不解密。

府方人士表示,此案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安全與憲政爭議,馬英九相當慎重,最後傾向接受專業幕僚建議,在避免引發憲政爭議的前提下,直接授權司法機關審閱檔案。

據透露,馬英九委請法律專家研究後,傾向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第廿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切割解決國務機要費檔案爭議,取代機密檔案解密。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規定,「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第廿五條明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府方研議後認為,陳水扁在總統任內核定國務機要費為機密檔案,馬英九現在是總統,有權同意司法機關使用國家機密;而司法審閱調查國務機要費案時,程序不公開,因此不會有洩密之虞。同時,馬英九簽辦同意司法審閱,就毋需採取解密的大動作。

不排除撤回抗告 盡速恢復審理

幕僚透露,馬英九一向強調依法行政,他是以憲政層次思考機密檔案問題。因此,雖然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條,授予總統可就實際情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國家機密等級,但馬英九認為不宜逕行解密。


國務費案「不解密 續審」 扁幕僚:高招

國務機要費檔案是否解密,引發前、現任總統法律大戰。對於傳出馬英九總統傾向「不解密、司法續審」,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幕僚坦言這是「高招」,如此就只剩下陳水扁與檢調單位間的問題,「馬總統閃過去了!」

昨天有媒體報導,若檔案解密,陳水扁有意控告馬總統內亂外患罪,陳水扁辦公室昨天也澄清,陳水扁絕無此想法,這只是其中一位學者討論過程中提出的建議。

幕僚推論,馬總統目前最可能做法是不以總統身分解密國務機要費,但是也不請求檢、院歸還證物,如此檢、院仍可續審國務機要費案,但馬總統又不會被捲入「現任總統推翻卸任總統規定」的爭議,馬總統算是「脫身」了。

至於後續問題,幕僚說,陳水扁仍主張檢、院等司法機關沒有權力審查總統的統治行為,這是另一個「權力分立」的憲政問題,陳水扁仍會力爭到底。

對於解密爭議,國民黨立委張顯耀表示,現任總統變更總統府內文件的機密等級,根本不必受到前任總統的節制,總統府內文件機密等級的解釋權,都隨前任總統移交給現任總統。如果陳水扁辦公室要控告馬總統內亂外患罪,就是公然威脅。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張碩文表示,前總統陳水扁如果不是心中有鬼,又何必擔心國務機要費文件解密問題,他認為陳總統辦公室質疑國務機要費相關機密解密涉及違憲,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法。

【記者范凌嘉/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卸任後,立刻因國務機要費案遭列被告,特偵組還行文總統府把陳前總統夫婦「境管」,要求通報陳前總統夫婦離境狀況;據了解,府方近期將境管與國務機要費卷證解密同步簽辦,「充分尊重檢調機關」。

特偵組公文,引發卸任總統出國是否需經現任總統府核准的爭議,據指出,府方對此字斟句酌,因為回文內容,等於認定現任總統是否有權核准卸任總統出國,稍一不慎,將對政壇再投震撼彈,因此府方高層十分謹慎。

府方高層指出,卸任總統向總統府申請核准出國,有其法源,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六條,國家機密核定人員出境,「應經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由於國務機要費卷證被核定為絕對機密,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關於核定權責的規定,絕對機密應該是由陳前總統親自核定,因此陳前總統屬「機密核定人員」,與「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依法都要列管三年。

不過,府方高層表示「報准是理論上」,依照過去的慣例,李前總統出國也沒有向陳前總統報准,因此陳水扁前總統應該也不必經過馬英九總統的核准。

對於特偵組發函總統府要求境管,府方高層解釋,特偵組一樣也有發函給警政署、海巡署、移民署還有外交部等單位,「應該是為了求周延,請各單位共同注意」;他不認為特偵組公文是要請總統批示,因為限制出境是檢調單位的權責,「總統府本來就會充分尊重」。

核心人士指出,總統權力來源是憲法,屬「憲法機關」,而總統府則是基於總統府組織法運作,屬「法律機關」,因為某種法律上的「特殊原因」,目前總統府方面不方便管制陳前總統出國,特偵組雖發函要求境管,「最後可能不碰這事」。

【2008/05/29 聯合報】

 

解套不解密 國務費永成謎
 
【聯合報╱宋耀明/律師(台北市)】 2008.05.30 02:48 am
 
 
陳水扁說,憲法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目的在於讓總統可以履行保衛國家的憲法責任,因此,無論是現任總統或卸任總統都負有保密之義務,「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的永久保密規定即是基於此種思考,任意洩漏國家機密可能將面臨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的追究。

依據陳水扁的意思,一旦核定為應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就永遠不能解密,陳水扁這種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的解釋,實在令人無法茍同。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縱使經核定為應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仍得「視實際狀況」(例如根本不屬國家機密)而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所以陳水扁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解釋差矣。

至於經總統核定為絕對機密之資訊,是否即不得為法院審理案件斟酌之證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法院應依保密作業辦法聽取國家機密資訊,則顯然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斟酌該國家機密資訊,顯然經總統核定為絕對機密之資訊,仍得為法院審理案件斟酌之證據。

此外,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五條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既稱程序不公開之,顯然程序仍要進行,法院於審理案件時當然得斟酌該國家機密資訊。

總統府打算以「解套不解密」的原則,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規定,不將經陳水扁核定的國家機密解密,但同意法院使用,對法院審理助益不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的「解套不解密」規定,本來係在處理一般依正常程序經核定的國家機密,事後有其他機關須使用的情況,而不是規範先經移送法院的資訊事後才經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

針對資訊已經移送法院才經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情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說得很清楚:訴訟程序進行中,總統如將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法院即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程序」,換句話說,大法官自始就認為審理程序開始後,才經總統核定的國家機密,法院仍然可以繼續審理,只是應該遵循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五條的規定程序不公開、得拒絕或限制對質詰問,並應依「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注意保密而已。

總統府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作「解套不解密」,針對已經陳水扁核定的國家機密,仍然存在訴訟程序不公開、得拒絕或限制對質詰問,並應依「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注意保密等大法官已經要求應遵守程序的適用,所以「解套不解密」等於沒解開原來不應核定為國家機密的資訊;縱使沒有「解套不解密」,法院本來也就可以在保密情形下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只是,程序不公開,對質詰問如果再遭限制或禁止,加上將來判決再依照「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審理終結時,法官製作之裁判書類,不宜詳載所涉之國家機密細節」,國務機要費中令人質疑的支出,對你我這樣的老百姓,永遠是謎。

【2008/05/30 聯合報】
 

中國時報 2008.05.30 
馬英九:司法不能向總統投降
蕭旭岑、陳洛薇/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爭議,馬英九總統昨日拍板暫不解密,但由總統府祕書長詹春柏在今日回函給特偵組,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規定,同意特偵組使用國務機要費相關資料。府方人士強調,馬總統將對司法展現最大的尊重。

     至於總統府是否撤回抗告,府方人士表示,只要總統府核定法院可以使用機密資料,就無返還相關卷證的問題,「最高法院應該會駁回抗告吧!」但府方不預設立場。就算法院決定發還給前總統陳水扁,扁也必須交還給總統府,府方再提供給法院即可。

     前任機密不准新任解 馬不接受

     針對陳水扁質疑,新任總統不能隨意解除前任總統核定的機密資料,府高層轉述,馬英九「絕對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總統府定調,陳水扁的論述與所謂內亂外患罪說法都是「假議題」,總統做為憲政機關,馬英九當然可以解密,只是馬盼確立司法威信、尊重司法角度,才不予解密。

     馬英九還反問,如果有一個總統作了「見不得人」的事情,只要他把相關事證核定為絕對機密,是否將來沒有任何人可以解密?這樣的結果不但荒謬,更會造成台灣成為獨裁國家,「司法等於向總統投降」,這是馬絕對不能接受的事情。

     馬英九表示,司法審查案件是憲法賦予司法權的固有權限,「總統必須聽司法的,不是司法要聽總統的!」當特偵組將問題丟給總統府,如果府選擇解密,以後可能變成憲政慣例,未來的情形就是「如果總統府不解密,司法不敢動」,甚至是「總統說可以動,司法才可以動」的慣例,馬認為根本不應該這樣做。

     府方人士說,馬英九決定不解密,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陳水扁當初核定為機密,或許有其考量,馬若要解密,必須每件都要看過才行;既然如此,不如同意法院繼續審理,若法院最後確認沒有機密,馬再決定是否解密,如此不是更為慎重?

     扁機密是否真機密 讓法院決定

     府方人士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規定,「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總統府可以同意特偵組使用國家機密,總統府同意以後,就是司法的事情,是否開秘密庭審理等,是司法的責任,不是總統之責。

     府內人士說,如果這個問題沒有處理好,未來「司法遇到機密就卡住」,馬的想法是「不要讓總統府變成法院審理的阻礙」;面對案件的審查,司法不需要停下來,本來就可以審理案件,只要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就可以。

     府內人士表示,總統府這樣的處理「與其說把球拋給司法,不如說是作球給司法!」司法要社會與民眾尊重司法,就必須在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下,讓案件繼續審理,總統會對司法做出最大的尊重。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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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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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2)  
2008/08/09 13:39 【老痞子在UDN】 政治鬥爭有理,反貪腐無罪!
2008/07/15 12:11 【老痞子在UDN】 這一切都是陳水扁這一家人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