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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路盛行的今天,當抄襲變成一種本事。
2007/12/16 18:46:03瀏覽3969|回應0|推薦31


引用文章公告電小二:粉紅巴黎網誌文章公然抄襲 

引用文章粉紅巴黎網誌作者曾淯菁女士抄襲剽竊證明-Claudia Tseng volait les idees des magazines Francais 

引用文章電小二對曾淯菁女士抄襲事件處理不公 


引用文章:x, y, & z》文章創作》「如何當文抄婆101」升段智力測驗 

引用文章:如何當文抄婆101--記者曾淯菁抄襲文章範例參考(上) 

引用文章:如何當文抄婆101--記者曾淯菁抄襲文章範例參考(下) 

文字創作者其實都是在做"再創作",不過,一定要"用自己的話來述說自己的感動或思想",這個原則,從來都沒有變動過。

不是這樣"用自己的話來述說自己的感想",就是抄襲。

在網際網路盛行的今天,學生寫報告,其實都早已變成剪貼一族。我們已經有給教師用的鑑定軟體,它可以評斷其文章的抄襲程度,以遏止這種惡習。

因為,當抄襲變成一種本事,對於聯網粉紅巴黎網誌曾淯菁小姐您來說,甚至已經變成了本能,創造力就消失了。

剩下來的,就是人云亦云的主張。就是重複述說別人的話,就是一部錄音機而已。

但在學校裡寫寫報告,跟我們出了社會創作文章或到報社做新聞報導或旅行寫作,畢竟不一樣。這邊只有更注重你獨到的見解,而不是去放鬆我們對於抄襲所定的標準。

請不要辯解說,大家的新聞素材都剛好一樣,所以會寫得很相像,也是必然的結果。

這是汙辱大家的智慧的說法,請不要這樣辯解。

請你用自己的話來述說自己的感想!

曾小姐,你自己的主張是什麼?你的看法到底是什麼?


回應文章:allthingsconsidered 的網誌》文章創作》Beaver的最後廢話 

引用文章:粉紅巴黎陷阱: 當記者以翻譯抄襲代替創作時 

當劣幣開始驅逐良幣。。。

大家只有選擇離開。

引用文章:不分青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聯網以為這就是所謂公平處置嗎?,在大老鷹與豈有文章先後被聯網不公平對待後,我早就有不如歸去的想法了。

聯網的雙方各打五十大板的處置,或是這位自以為是的網友的對被害人的批評,都是是非不分的處置,還有無俚頭的瘋言瘋語。

我們實在不必理會這些鄉愿(偽君子)的意見,或者或者被這些腦袋裡裝的都是漿糊的渾人所激怒。但是實在很討厭看到Beaver等優秀網友離開聯網。

看來我也該考慮了。

我一直留著Hinet的網誌沒刪除,也是天縱英明,它是用Hinet上網連線所送的網誌空間。所以我隨時可以把這邊關了,只留Hinet那個網誌也行。

而我曾經刪了的免費網誌空間,例如PCHome、Yahoo、Google、MSN、YAM的網誌,也可以考慮將其中一個回復來使用。

看看大家想搬到哪裡去,就說一聲,說搬就搬。


引用文章:親愛的,寫文的時候千萬別忘了帶保險套! 

該文作者說得好,假若"曾淯菁女士不裝腔作勢自稱記者、作者、譯者,誤讀法國文化就算了,人人都有錯解的時候,偏偏曾淯菁女士常以高姿態自稱法國通的什麼台灣外派記者東東的,一個文字工作者公然屢次剽竊抄襲法國雜誌文章,乖乖,連標題都照抄,沒有職業道德的記者,不制裁,難道還要讓她繼續誤導聯網的讀者群嗎?"


對了,大家可以學我去那個聯網粉紅巴黎網誌留言,或者將她所發布的公告(布落格公告:經外國出版社指示,今後僅保留五篇文章。 )的網址,就是這串文字: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laudiatseng88&aid=1459114,貼在自己發表文章時,圖檔與屬性底下的"引用網址"欄位,這樣做了之後,這個引用功能她是刪不掉的。

果然,她用最極速刪掉我的留言,效率驚人,但她沒辦法刪除我們自己修改文章時,所填入的引用網址。

我這次修改本文時,又把她發表的最新文章,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laudiatseng88&aid=1447982,還有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laudiatseng88&aid=1459184,再次放到我自己文章的引用網址欄位去。


LINGNY

一路走來 始終如一的記者

 2007/12/16 23:24

痞子的爹 謝謝你見義勇為 我把在不飛那裡的回應也貼一份在你家 這件事我一路看得很清楚

也要請你不要搬家 留下來讓大家多一種聲音可以傾聽 謝謝!

替大家轉貼曾記者的公告 目前她兩三天內由81篇文章 刪到5篇

從她第一次被舉發抄襲法國雜誌起 她的態度就是否認 反駁 改文章

曾經有網友勸她道歉 文章下架 她說不下架 這不是抄襲

直到這個週末 第三次 第四次.......不斷被發現直接抄襲外國媒體文章

她的動作 還是不斷刪文 而不承認剽竊行為

現在 “外國的出版社“ 要出版她的“創作“

台灣人的創作能夠被翻譯成外文出版 當然是我們的驕傲

不過 希望“外國的出版社“在出版之前 務必弄清楚是不是原創

免得花錢買到 外文翻成中文 再翻一遍的翻譯稿

提醒他們台灣曾有“盜版王國“的惡名

如果“外國出版社“需要人力 我很願意幫忙

布落格公告:經外國出版社指示,今後僅保留五篇文章。 瀏覽112|回應1|推薦1
2007/12/16 17:15:13

布落格公告:本布落格因與外國出版社洽談翻譯出書事宜,經出版社律師指示,從今以後只留五篇文章在網誌上,謝謝您對本布落格的愛護。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6 23:35 回覆:

 

這件事我既然看到了,就很難默不作聲,讓他這樣溜過去。

對呀,這傢伙真的厚顏無恥到了極點,實在欠罵。

因為我看不下去,在此為文發聲,公然嚴厲批評,我的心情自然舒暢,現在身心都處在特爽狀態,所以暫時不會離開。

但是還是非常感謝您的支持與挽留,我銘感於心。

大家把批評她的文章的"引用網址",都填上她網誌剩餘的文章或公告吧。她刪不了的。

這也讓人家都知道,台灣還是有這麼多人對她的剽竊行為,深表不以為然的。



不飛

不得不說

 2007/12/17 02:05

親愛的宇宙無敵的爹和親愛的 anybody 都是我認識的網友中極具正義和熱情的朋友們, 看到你們彼此好像有點誤會, 實在得跳出來說一下.  我沒來的及看到 anybody 刪掉的先前回應, 但我相信她絕對不是位冷漠的旁觀者, 也絕對相信宇宙無敵的爹的回應不會是惡意的.  我想不熟的人講話有時候容易遭到誤解吧.

這也是讓我有點感觸, 人的信用人品有多重要.  縱使在網路虛幻空間, 我們還是可以從文章交流中得知部落客主的個性, 品味, 和道德認知高下, 這些都是慢慢累積的, 不是幾篇講得像聖賢人的道德文章可以達到的, 讀者自有智慧去判斷.  我敢說你們都是有正義是非的人就是來自這個認識.  也, 一旦信用破產, 如粉紅文抄婆, 寧可刪文而死不認錯, 無論如何都很難再受到信任的.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7 09:17 回覆:

 

 

嗯,我文如其人,說了啥,就是啥,要對我的文義負責。

我說錯了,自然該被糾正,也沒什麼。

下次講話時,我會注意措辭的,以免別人產生誤會。



空白:

 2007/12/17 22:47

 

拜讀過您的大作,

對這次粉紅巴黎部落格格主曾淯菁女士多次抄襲事件有了清楚的輪廓.

您在曾淯菁的部落格文章後頭的引文,今天再去看,已經被砍掉了.

真不知道她用得是什麼手段...

今天她那篇公告又改過了,從公告內容看,

小的猜想,她所謂的'外國出版社'會不會是那種台灣某出版社但公司註冊在像'英屬維京群島'那種'外國出版社'.不然哪有那麼容易,可以幫已有抄襲之嫌的小偷幫她去談授權,又不是全台灣沒有半個懂英文或懂法文且才情比她高的'作家'.

另外,即便真的是外國出版社,一個出版社用這種不入流只會抄襲娛樂雜誌,毫無深度的'文抄婆',大概就是氣味相投,至於水準嘛,大家都心知肚明.

綜觀她的公告,小的合理的猜想,她出書的書名大概就叫"販賣幸福"或是"一個台灣人在巴黎"這兩個企劃案...第一個書名讓人不禁想起她那位不在意她爬牆有錢的美國老公和她的粉紅聯姻.第二個,她是一個人在巴黎嗎?

呿,還什麼'外國出版社',騙人家不懂啊,曾淯菁小姐說的話已經沒有人會相信了.

大家可以拭目以待曾淯菁小姐的新書喲.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8 00:42 回覆:

 

你的推理很合邏輯。

與事實的真相應該不遠。

全文轉載在我的文章裡,方便其他讀者了解。

不願被轉載,請告知。


又想到了..
 2007/12/18 03:03
請問一下中國算不算"外國"?香港算不算"外國"?
"外國出版社"...嗯,定義真廣阿,
連火星都算是外國了吧.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8 08:39 回覆:

 

依照類推適用的精神,我們可以合理假設,火星應該是算外國的。

至於中國算不算外國?這個部分,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即使經過了增修條文,與現在人民的通念不太一樣。

這邊還有爭議,我們還要先經過公投,才能做最後決定。

不過,我們的公投法,已經表明不能進行這一類的公投了。

所以,現在我也不知道答案應該是什麼。

簡單的問題會有這麼複雜答案,驚訝吧?

我試著把台灣的統獨爭議,講給我的外國朋友聽,十個裡面有十個,通通都聽不懂台灣人為什麼會有這種統獨情結與憲法僵局,還有社會上因為此一國家定位問題不能解決,所引起的各種巨大爭議。



Zulu:

 2007/12/18 16:33
貴格在hinet的分部,我常留言,但這次可能得先自我介紹一下了,我住在法國,懂一點法文,但我不認識曾淯菁、maisy或事件中的其他人。

這件事我把各方的文爬了一下,有幾個面向可以談。先說事實,出事的那篇〈在法國,為何總是「女人」提出分手?〉。曾在文中沒有提到ELLE的〈Pourquoi ce sont les femmes qui partent ?〉,這絕對是有問題的。她引用的數據、論點、甚至某些文句都明顯是從ELLE那篇文摘譯而來。沒寫ELLE就是剽竊。特別是修改前的那句「我想有以下幾個原因」,然後講了三點都是從ELLE抄來的,看了令人生氣。其實ELLE那篇文的那三點也不是記者「想出來的」,而是去採訪社會學家de Singly。記者的本職不是生產內容,而是道聽塗說再加以綜合整理。曾即使覺得正式的新聞寫作格式不適合她的部落格,也只要在文章開頭寫幾個字,比方說「最近在ELLE雜誌上讀了一篇文,在法國70%離婚都是由女方提出的....」後面即使沒區分哪個是她自己想的,哪個是她讀來的,也只能讓讀者去判斷了。

曾淯菁的文章有問題,但踢爆她的人論點也有些奇怪的地方。曾抄襲ELLE裡面的文章,最氣的人不是應該是ELLE嗎?聯網只提供平台,文章未經聯網的編輯審稿,所以聯網連一家媒體都算不上,在聯網寫格應該沒什麼認同問題吧。別人在聯網發表抄來的文章,所以我不爽在聯網寫格,這個邏輯有點難理解。maisy 把自己原本的文章刪除,難道是怕被別人用同樣的方式檢驗或是怕被認出身份?而且其他文章一刪,感覺上那個部落格就是專門用來幹譙曾淯菁的。maisy還說:「不排除告知法國ELLE雜誌及其工作的媒體,她將有被取消法國居留權且被驅逐的風險....」台灣人住在法國,每年搞居留都得準備一疊文件,排上幾個小時的隊,還不時得看法國警察的臉色,maisy住法國對此不可能不知道。為了網路上的一點爭執,嗆聲說要把對方的法國居留權搞掉,未免玩太大了。此外,maisy在另一篇文裡批評曾寫有關網路履歷,文章內容吹毛求疪多於就事論事,連法國公司樓下有沒有code 都可以拿出來批....Orz 其他還有些串連網友下了像是「別忘了帶保險套」之類的標題,摘取曾網誌中的文字影射她的性道德,看了真是怵目驚心。

台灣和法國之語言文化的差異都相當大,台灣對法國又有一份好奇和想像,一些文字掮客在這種隔閡中不無取巧的空間。從文化交流的角度講,在尊重原作的前提下,有人做總比沒人做好,一群人做比幾個人做好。曾淯菁也許不是這些人裡面最優秀的,但她的東西確實是從法國來的,想幹掉她就拿出自己的作品來良性競爭。人身攻擊是惡鬥,結果這也刪文,那也刪文。無形中台法資訊流動的頻寬就變窄了,這個結果對公眾來說反而是不利的。

著作權法裡面有一個觀念是著作權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在這個事件上要怎麼判斷兩者的差異?此外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那麼「數據引用」的部份是不是就不在著作權法的保障範圍內?這整件事究竟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我不是學法的,能不能請格主解惑一二?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8 18:02 回覆:

 

僅對著作權部分回答(其他部分我也不懂,我也沒在法國待過):

簡單來說,記者是吸取別人的言論,引用他人意見表述,化為自己的報導,經過編輯後,再下適當標題與其他編排的更動,藉由記者的報導,來表達報刊認可之觀點(記者傳述之觀點或記者本身的觀點)。

作家也是一樣,但是要求作者要有更多的創作,更少的(或者僅有必要的)引述。

總之,讓讀者能夠輕易[區別人我],是任何文字創作者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則。

我想曾小姐要出書,是中天的駐法特約記者,是聯合報的網誌聯播作者,她沒有遵守這個原則,被指出來是剽竊行為,從來沒有承認是自己的疏失,只是用不斷的刪文或修改文章來逃避這個進行剽竊行為的責任(被抓到,才改正;沒被抓到,就算被她賺到了)。

曾小姐身為一個自稱的作家、身為一個特約記者,屢次犯下這個本質上就是剽竊的行為,才產生後續的一連串質疑與聯網的處置不當的問題。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8 21:55 回覆:  

>>著作權法裡面有一個觀念是著作權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在這個事件上要怎麼判斷兩者的差異?

我還沒有學到著作權法。不過,就保護著作權裡的版權(重製權,複製副本以利散播思想的權利)一般法律規範原理來說。

事實:數據,成份,物理原理等,實然的存在。(例如:日昇、日落。)

觀念:創作者觀察事實,投射到其內在心靈,所形成的概念、感動、情緒、等等抽象思想。法律上的說法,是說行為人有主觀的表示意思。(例如:看到海邊落日的感動。一個內在的意見。)

表示行為:將內在的表示意思,表示於外,為他人所知悉的行為。(例如:高歌一曲。一個表達意見的舉動。)

表述:藉由文字、圖像、手勢、姿態、語言、聲調、音符,藉由此等表示行為發表於外,以表彰其表示意思的表示(也就是意思表示)。我們再將它記錄下來,其結果就是表述的成品,可能是一本書、一首詩、一首歌、一篇文章。(例如:把這首歌錄下來。)

通常一直到你形諸文字,可以與其他人的創作對照鑑定,我們才能確定你的表述有值得保護的創作成分(也就是獨特的編排、形式與內容),所以法律只能保護表述,尤其是著作權。另外,合理引用原則,在這上面也是適用的。

一句話,除了著名詩作外,可能還不能構成一個值得(或可以)保護的著作,但一段文字,就極有可能了。但是通篇都是引用他人的語句,我想我們就要問作者,你自己的意見到底是什麼?

同樣的,記者引述他人說法,可能內容都是一樣,但記者引用他人意見必有其目的,他的意見,他的觀察,他的觀點,哪個意見他採用或不採用,哪個說法他贊同或不贊同,編輯的大標題/小標題如何下,文章與圖片如何編排,為什麼記者會這樣寫要這樣說,這些部分都是創作,都是其心血結晶。所以報章雜誌的報導內容,尤其是評論或說理等論述,若為人所剽竊,當然可以提告。

>>此外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那麼「數據引用」的部份是不是就不在著作權法的保障範圍內?這整件事究竟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

如上所述,事實部分的數據當然可以引用,但取得數據的方法,例如市調各有巧妙不同,其結果也是一個有著作權的客體,通常為了增加公信力,同時為了避免觸法,文章內若引用市調數據,是一定要取得市調單位的同意的。

依我觀察,這抄襲ELLE雜誌文章的行為加以發表、據為己有,甚至結集出書的行為已經是法律問題。

尤其曾小姐是受僱人的身分(其自稱是中天的駐法特約記者與聯網的大媒體網誌聯播作者)。依據民法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連帶賠償責任有個但書規定,假若僱用人能證明其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盡相當之注意,損害仍不免發生,則僱用人可以免除此一連帶賠償責任。而民法的連帶賠償責任,對債權人來說是帝王般待遇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任意、隨時、先後、選擇其中一人、部分或全部連帶債務人求償,直至債權獲得滿足為止。

現在網友檢舉其文章內有多處抄襲,而且作此犯行又已經不只一次,聯網置之不理的處理方式也被網友明文抱怨,當然我們很難說聯網是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相當注意義務。

打起官司來,我若是被抄襲的ELLE雜誌社或其他外國通訊社,我一定會連帶提告中天與聯網,因為他們一定跑不掉,而且又有錢可以賠償。



Marge:
 2007/12/18 17:42
我同意樓下Zulu的話。她的文章的確在網友揭發抄襲之前,沒有標明來源出處。每次都是以自己「觀察」到的形式來發文。但這種偷國際雜誌「觀點」來假裝是自己想出來的已經夠可恥了,還把雜誌內的話與自己的話加雜一起,這樣要說不是抄襲,我真的不懂抄襲的定義。

我也同意她個人的私生活不應拿來討論,我想是因為大家傳統道德強,即使身在海外,也不會有這類比較新的感情觀,但畢竟我們還是得將焦點把在抄襲的重點,她的私人世界無我們真的不相關了。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8 18:00 回覆:
 

嗯。看懂了,我非常同意Zulu與Marge兄的意見。曾小姐的個人喜好、隱私與其居留權利等確實不關我等的事,與公共利益無關,更不在本文所欲討論的範圍之內。



火星妹

我同意大家的論點,但是..

 2007/12/18 18:36

我同意以上觀點,尤其是Zulu講得非常好,但是似乎有點不合乎人性。 

聯網文筆、學識優秀的人實在太多了!我想在寫文的時候多少都有比較人氣之餘的心態,這或許是某些人寫文的一種動力。把聯網比喻成一個班級好了,你們是同班同學,他作弊拿前幾名你爽不爽

事出必有因,我相信這些發出正義之聲的網友不會瘋狗亂吠。

以上是我的小論點,沒有針對誰的意味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8 22:29 回覆:

 

妳說的有其道理。

不過,別人做不對的事,我們糾舉他的不對,也就夠了。

接受糾舉的單位執行不力,我們應該督促與糾正該單位的懈怠或縱容。

我們不應該用不正來改正不正,自己也做不對的事。

我們必須堅持站在正確的岸上吶喊嘶吼,保持立場的純正與中立,而不是跳下污水裡與罪人胡攪蠻纏。對不對?

很久以前我唸大學時,一個選修科目,全班同學考試時都躲在教室後排作弊,抄課本上的答案,所以答案都一樣,老師有監考,事後也有改考卷,他不但不去抓作弊,反而把包括我在內,唯一不作弊的三個同學都死當(41,45&49,我是41分),其他都95分,我當場沒氣昏過去,但是氣歸氣,我還是保持原則,就是不作弊。只是從此不修這個爛老師的課,就是了。

人家作弊得高分,所以你要放棄原則,下次考試也作弊嗎?不會吧?



倫敦火星客

I agree with 火星妹

 2007/12/18 19:21

我同意啦!因為她是我妹。
哈,妳不來留我的板,真是不夠意思。
呵 開玩笑的啦,反正在老痞子哥這發表也是一樣的。
謝謝痞子哥開放板面讓我們發表淺見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18 22:32 回覆:

 
都是高見。歡迎、歡迎。
 

另外,隆重歡迎兩個[正港]的[外國人]來本網誌發言。

我們已經論証過了,火星算是外國,所以火星客與火星妹都算是外國人。



引用文章:白頭宮女話當年之八---記者道歉的時候 

該文作者講得很對,一個記者要知錯能改,只是一個名子引用錯誤,都該刊登更正啟事。

敬業的記者這樣小心求證,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讀者負責。 很好!

我們這個社會若要進步,就需要讓各行各業裡,敬業而實在做事的人士,越來越多。

假如各位看官不小心看到我的網誌裡有一些文章裡,對記者有一些不留情面的嚴厲批評,我敢保証那一定不是指與該文的作者一樣令人敬佩的新聞從業人員。


引用文章對「曾淯菁抄襲剽竊事件」的公開聲明 

嗯,該文講得很對,寫得很好。

聲明稿寫得很好,所謂理直就不必氣壯,是也。

在人格上,態度決定了高度。高!



悠悠媽媽

回Zulu

 2007/12/22 01:38

看過Zulu 回應後,想必Zulu 是位敏感讀者,您的怵目驚心,我了解,因為當初我也訝異過,然而須加註解的是,此聳動標題,我非原創者,此乃引用原創者某篇文章的標題,而此類聳動標題、怵目驚心內容,在曾未刪除的網誌中可見多篇。

另外,您對文化交流的觀點,恕我無法完全接受,若沒了解錯誤的話,您說的「有人做總比沒人做好,一群人做比幾個人做好。」應該單指文化流量,若品質偏頗有誤,您也覺得該令其大流特暢?或寧缺勿濫呢?

最後,回到記者抄襲的主題,女士未尊重原作的態度,對不起,我無法稱之為「文化交流」,我僅視為「文化偷渡」。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22 12:45 回覆:

  

悠悠媽媽,我相信Zulu兄會儘快回應的。

不過,因為妳的講法觸及了言論自由、文化交流與資訊品質控管的議題,一時手癢,搶先簡要發表我的意見如下,請大家不吝指教。

關於言論自由,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之一,所以我再次引用表現自由一文所述來解釋我的立場:

法國思想家伏爾泰:[我雖不贊成你所言,但即使犧牲生命,我也會維護你言說的權利。]

胡適致陳獨秀信函:[凡不肯承認異己者的自由的人,就不配爭自由,就不配談自由。]

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蘇俊雄大法官於同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表示:[蓋言論自由既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值的實現,在多元社會的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應儘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不得對其內容設置所謂「正統」的價值標準而加以監督。從而針對言論本身對人類社會所造成的好、壞、善、惡的評價,應儘量讓言論市場自行節制,俾維持社會價值層出不窮的活力;至如有濫用言論自由,侵害到他人之自由或國家社會安全法益而必須以公權力干預時,乃是對言論自由限制的立法考量問題,非謂此等言論自始不受憲法之保障。]

吳庚大法官於同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也表示:[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所以,我非常贊同我們不該對言論有預設立場,更不能有任何箝制言論發表的措施,各位格主自主刪文或關站的舉動其實都不該被鼓勵,我們應該讓進入言論自由市場的資訊愈多愈好,文化的交流越自由越好,真理當然就會越辯愈明,資訊/言論的好壞也會自然展現,品質好的自然會留存下來,更會被廣為傳播,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

所以,我非常贊同Zulu兄的這一段話,我謹此引用,"從文化交流的角度講,在尊重原作的前提下,有人做總比沒人做好,一群人做比幾個人做好。曾淯菁也許不是這些人裡面最優秀的,但她的東西確實是從法國來的,想幹掉她就拿出自己的作品來良性競爭。人身攻擊是惡鬥,結果這也刪文,那也刪文。無形中台法資訊流動的頻寬就變窄了,這個結果對公眾來說反而是不利的 "。

請大家不要再刪文了!

至少你搬到哪裡去,讓大家都能知道。



悠悠媽媽

關閉部落格的原因

 2007/12/22 16:48
謝謝帥哥爹的回覆,因其中有誤會,我願意再解釋一下,即使知道您是故意激我再多寫一點:

首先,就「拿出自己的作品來良性競爭」而言:第一,曾女士在UDN平臺享有無上特權,即使多篇抄襲被抓包,證據確鑿,仍未受到應有的制裁,您說何來良性競爭。再說,我也不喜與人競爭,寫部落格是為了記錄自家生活,早就不列入排行榜了。

其次,關於「言論自由」:在我發表【呼籲聯網別再對曾淯菁記者不義】一文時,就表明個人立場:「只要制裁公正、合理落幕,停權幾週,甚至幾天,讓曾女士退一步休息,不須曾女士離開UDN,我立刻撤文」,我也說到做到,即使制裁不公正,當天曾女士被悄悄請出大媒體部落格,我就立刻撤文。我出聲的目的,只是希望儘量說明真象,讓真象愈辯愈明,讓讀者群不被誤導,完全沒有限制曾女士的言論自由。

最後:我的網誌叫「梅家春秋」,我的孩子叫「悠悠」,我的真名裡有個「玲」字,昨天突然在部落格排行榜的首頁看到一個從未見過的網誌叫「孤獨還魂草幾生幾世後仍記著你的名 孤獨還魂草 幾生幾世後仍記著你的名」,作家是梅村悠衣=綾川祭子梅村悠衣=綾川祭子,看到綾X祭子您說這不叫我心驚,立刻關閉所有通道(包括我的法文部落格),為了安全嗎?希望這純屬巧合,只是我的幻想,別讓恐怖和性騷擾字眼,充滿這寫作的世界。

看到這混亂世界,唉,我不願再做文化交流了,即使曾經專修國際文化交流史。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22 17:22 回覆:

 

 

想不到我的小心眼馬上被看穿了。嘻嘻,這故事告訴我們,不能做壞事或有不好的念頭,因為馬上會被揭發,瞞不了人的。

您講的前兩點我也至表贊同。其實,經過這一連串的舉發、修改與刪文,曾小姐對自己的過失行為(假設她沒有抄襲剽竊的故意)被舉發的應對實在失當,她的鴕鳥政策與死不悔改的作法,導致她現在的名聲到底是好還是壞,網友自有公評。我認為你應該不要為她所影響,自己繼續過自己的日子,繼續發文才對。

舉個有點不倫不類的例子,不過你明白我的意思。假設您在路上看到一隻野狗在吃屎,你喊叫它不要吃屎了,它也不聽,丟根棍子嚇它,它也不理,它還是繼續吃屎,這時你要怎麼辦?我認為,還是讓它繼續吃屎吧,你該走你自己的路,但是要避開點,小心被屎沾髒了鞋子。

您講的最後一點,我認為那個網誌的名字應該是純屬巧合。即使有這樣以謾罵某人或某事為己志的網誌存在,自然會被市場淘汰的。

對了,"貪官污吏全家死光光"網友傳來了一個網址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cat_463259.html

他要我們"來看看這個撒旦怎樣的誣衊樂生學生"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12-21 15:42 回覆:

 

到了曾韋禎的部落格,快速掃瞄了一下,心中不禁有了這樣的一個合理疑問:

這真的是他本人的部落格嗎? 

他這樣的一個部落格,充滿惡言謾罵任何樂生學生及反扁人士的言論,除了暴露出其人品低下、見解疏漏,是一個狂熱的挺扁打手外,除了招致許多法律糾紛外,他開設這個部落格能得到什麼好處呢?


這就是我的疑問,你覺得這樣的網誌,有理會他的必要嗎?我看讓言論市場自然淘汰他吧。

所以,你還是回來繼續發文吧,至少告訴我們妳搬到哪裡去。那裡不錯的話,我也可以考慮搬到附近去。



悠悠媽媽

回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2007/12/22 18:21

我上了您的當,但這個當也不能白上,您是此質疑的第一受文者,若有須要,麻煩請您擔當見證人。當然希望這純屬巧合。謝啦!

請問懂日文的網友:梅村悠衣=綾川祭子」有無特別涵意?



大老鷹姐姐~耶誕快樂^^ 如是說:

初歩觀察

2007/12/23 10:49

 
梅村悠衣=綾川祭子 她加入網路城邦的時間是2007/01/26 17:47

悠悠媽媽:我看起來,大概與粉紅抄襲文章無甚關聯。

有關網誌使用「孤獨還魂草幾生幾世後仍記著你的名」,我的初歩猜測是可能是該部落客是追星族,迷戀著那一位明星。

如該網誌的簽名檔所言:「為J家而變笨、莫名執著的人,目前最愛是NewS,本命為小手>8<副本命是KinKi,在生活當中伸出觸角找尋同好!小手小手我愛你^。^y 以及無可救藥的熱愛~~~

梅村悠衣」與「綾川祭子」應是部落客的筆名,有時她用梅村悠衣翻譯日文作品,有時用綾川祭子作為她的筆名。裡面的「梅」「悠」與「綾」「玲」似純屬巧合。

該部落客加入網路城邦:2007/01/26 17:47,非近期加入,所以可以排除舊部落格為攻擊而專設的匿名網誌。不過悠悠媽媽您已前去該部落客家留言。我也希望她能來您的網誌,澄清疑慮。


我同意大老鷹的觀察,雖然我不懂日文,不過,這件事應該是您過慮了。


Zulu

抱歉,來晚了....

 2008/01/03 14:24
抱歉,我還欠悠媽一個回應。悠媽問我說:「若品質偏頗有誤,您也覺得該令其大流特暢?或寧缺勿濫呢?」我想「內容謬誤」和「抄襲」是兩回事,前者損害的是讀者的權益,後者損害的是原作者的權益。曾抄ELLE的那篇文,法文的理解尚無大出入。不管曾吹牛說是她自己想出來的或參考了ELLE,讀者反正都有一定的收穫。這就是我之前為什麼會說,身為讀者其實沒什麼好氣憤的,有權利生氣的是ELLE。另外我記得還有位網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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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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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01:26 【老痞子在UDN】 曾淯菁記者,被網友指責剽竊,她竟"引以為傲"!?
2007/12/22 17:24 【梅家春秋】 關閉部落格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