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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13:40:19瀏覽548|回應0|推薦1 | |
輔助判斷因素並非 「次要」考量因素,而是須與其他因素整體考量的,「能使申請案例外具有進步性」的因素。我國法院終於糾正了智財局將”secondary consideration factors”錯誤翻譯為輔助判斷因素所致的誤解,也就是說,「商業上的成功、克服技術偏見、非預期的功效」等因素,並非「輔助」判斷因素,更非「次要」考量因素,而是在因其他證據資料「初步」判斷專利申請案不具進步性後,「接續」須考量的「能使申請案例外具有進步性」的因素(類似訴訟上的反證),所以智財法院這個判決說,商業上的成功須與其他因素整體考量是非常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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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