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8/11/12 10:01:20瀏覽613|回應0|推薦0 | |
除了進行所謂的媒合而不是先找齊國外或國內的代匯兌方外,這個跟地下匯兌業者所做的是一模一樣呀,難怪檢調單位會認為違反銀行法。(不然的話,以前的地下匯兌業者都是白關了啦。) 「櫻桃支付是一家 P2P 小額跨境代付服務的媒合平台,主要用於購物平台代購服務。舉例來說,身在台灣的 A 在淘寶購物,要支付人民幣時,可透過櫻桃支付,將人民幣以國際市場中間價換算成台幣,外加 1% 服務費,轉帳到櫻桃支付台灣銀行信託帳戶。 櫻桃支付同時在中國尋找有換台幣需求的 B,用人民幣幫 A 代付。完成付款後,櫻桃支付便在中國把台幣轉到 B 的帳戶。 透過這種媒合方式,A 和 B 都沒有透過銀行國際匯款,也不需要付台幣 500 元以上的國際匯款手續費,卻可在 24 小時內做到實質換匯。除了約九成是網站代購,櫻桃支付的會員有一成是外籍移工、留學生。」 另外,在Alice案之後,像這樣只是把以往的線下作業,移到線上進行的應用方案,如果想要申請專利,則其不論是網際網路或者電腦的使用,並沒有突出(signifacant more)的技術改進,美國法院與美國專利商標局都是認為不具備可專利性的,所以,這樣的申請案,不論被專利律師如何撰寫成一個軟硬體結合的特殊功能性機器,但遠在進入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審查之前,就會被以不具可專利性為由而核駁了。 http://technews.tw/2018/11/11/cherry-pay-founder-prosecution-agency-conduct-a-search/ |
|
(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