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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00:24:17瀏覽1370|回應0|推薦6 | |
我不知道為什麼看到這則新聞,就感到一股毛骨悚然般的恐懼感呢? 連僅能在職業法官指示之個案認事用法規則的引導下,全程聽審,限制住居不與外界溝通,隔絕媒體報導或不法之賄賂、恐嚇、勒索等的影響(陪審制度發生太多弊病,英美都在減少其使用),僅能做出全員一致有罪或無罪決定的陪審團制度都沒有練習過,就直接升級到國民法官制度,又沒有拒斥不適任參審員制度,又如何維持這麼多國民法官都能全程參與審判,再如何排除媒體或黑道或其他不當影響,還有審判中如何進行訊問就都是大問題了,而且現在不但用2/3決議(如果6名國民法官決定有罪,三名職業法官決定無罪呢?或者倒過來呢?)來決定有罪或無罪,還可以用過半數來決定刑罰與刑期(因為職業法官只有三分之一,其實就是由國民法官來決定有無罪及刑罰啦),。。。 總之,我國司法實在真厲害,一夕之間就能超英趕美,以國民公審制(別管法規了,國民法官判其有罪就是有罪,判其處死刑就是處死刑,OK?)稱霸全世界! 留言
--- <司法院國民法官草案的十個重點> 昨天,司法院公布他們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下關於草案的一些重點摘要。 一、#法庭組成:六位國民法官+三位職業法官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 首先,法院會抽選後出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通知到法院來,接受選任。法院會從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國民法官跟備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為了避免國民法官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國民法官。 (二)積極與消極資格 來源是年滿23歲,在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經隨機抽選方式的國民。但排除三類情形: 第一:褫奪公權、公務員受免、撤、休、停職處分中、刑案在身尚未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確定、緩刑中及期滿2年內、施用毒品者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期滿5年內、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中、其他身心缺陷致不能勝任職務。 第二:特定職業: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工、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法律專業人士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律學科教授、司法官或律師考試及格、司法警察(官)、司法院跟法務部的公務員、不具高中以上學力、不會說國語。 第三:特定關係:包括被害人、被告一定範圍內親屬、有婚約、法定代理人、同居人或受僱人、曾經擔任被告代理人、辯護人、告訴(發)人、告訴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曾經參與偵查或審理,以及其他有具體事證,足認執行職務難期公正之虞。 (三)什麼時候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 被抽中成為國民法官之後,在下面幾種情形,可以拒卻,包括: 1.年滿70。 二、#適用案件:非少年犯、毒品案件的重罪 除了少年犯、毒品案件外,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死等罪名,「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但有四種特定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包括: 1.有事實足認難期公正之虞,或對國民法官本人、親屬有致生危害之虞。 三、#採卷證不併送 這裡應該是草案中除了加入國民法官外的另一個重點,將改變刑事訴訟的風貌,現行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時,都會附上整個偵查卷宗,裡面包含所有證據,也因此法官在開庭審理前,都已閱覽全卷。依照草案第43條規定:「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檢察官可以給法庭的,只能有起訴書,證據則要經過開示來提供。草案說明指出,因為國民法官時間有限,也欠缺專業訓練跟經驗累積,事先閱卷會造成國民過重負擔,造成法官跟國民法官間的資訊落差,無法排除因此產生的預斷。因此,應該讓法官和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同時接觸證據資料,這裡需要後面將提到的「證據開示」加以配合。 準備程序得以受名法官一人行之,參與者有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跟輔佐人,國民法官則無須到庭。草案並要求檢察官跟辯護人相互聯絡確認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被告陳述或答辯、本案爭點、證據調查等。辯護人也應該在第一次準備期日之前,和被告事先確定事實關係,整理爭點。法院則可以在準備程序之前,聯繫檢察官、辯護人以協商訴訟進行的必要事項。 由於草案採取卷證不併送制,起訴時只有一紙起訴狀,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後,需要向辯護人開示下面的項目、並提供辯護人閱卷: 1.聲請調查的證據。 同樣的,被告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也必須向檢察官開示上述項目。 此外,因為被告並沒有透過公權力蒐證的能力,如果被告主張特定證據足以彈劾檢察官舉證或支持被告的主張,即使檢察官沒有向法院聲請調查,辯護人也可以聲請檢察官開示持有或保管的證據。 當雙方認為對方沒有完整開示證據,彼此都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命對方開示證據,未履行開示命令,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 甚且,當檢察官並未履行開示命令,法院可以審酌情況,經被告同意後,裁定駁回起訴。而後,檢察官在依法證據開示之前,不能再對同一案件起訴。 四、#證據適時提出 當被告、檢察官跟辯護人在準備程序終結後,不能再聲請調查證據,法院應駁回證據調查聲請,除非符合下述六種情形: 1.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 在訴訟進行中,審判長如果認為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時,應該進行中間討論。這是這次草案中的新名詞,條文的定義為: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為釐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程序、實體所生之疑惑,由法官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並交換意見之程序。 雖然最後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是由素人法官和職業法官共同表決,但有四件事情專屬法官合議決定,包括: 1.證據能力的判斷。 但國民法官如果有疑義,審判長應該行中間討論。 六、#審理過程 因為國民法官不得事先接觸卷宗,檢察官要在調查證據之前,先向法庭說明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跟方法,以及聲請調查證據跟待證事實的關係。如果被告跟辯護人有證據聲請調查,應該接著跟法庭說明。 和刑事訴訟法中受命或陪席法官在審判中的地位相仿,調查證據過程中,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 七、#終局評議 「終局評議」是由法官跟國民法官一起參與,依序由國民法官跟法官陳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科刑意見。之後再進行評決,有罪需要達到2/3以上,也就是至少6票同意,科刑事項則是過半意見決定,也就是至少5票一致。另外一個限制是,不管是有罪2/3或科刑過半的票中,至少要有1票來自職業法官。換言之,即便6位國民法官都認定有罪,但沒有任何一位職業法官加入,最後還是無罪。 在科刑評議時,如果發生歧異的意見,而沒有辦法達到過半意見時,從最不利被告的意見開始算入次不利的意見,一直達到半數為止。舉例來說,判8年有4票、7年3票、6年2票,原本並沒有任何一個科刑意見過半,但從最不利被告的意見8年算入次不利的7年,加起來就有過半的7票。 當終局評議結束後,除非有特殊情況,不然應該即時宣示判決,朗讀主文、說明意義。宣示後30日內,應該交付判決書原本給書記官。草案中也強調對判決書的簡化,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的理由。 九、#上訴二審 不只是在準備程序之後的證據調查聲請受到限制,在上訴之後,除非特殊情形,否則也不能再聲請證據調查。此外,草案指出: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關於事實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二審不得予以撤銷。 十、#刑事與行政處罰 因為本法所新增的刑事責任包括國民法官收賄罪、行賄罪、洩漏評議、職務上知悉或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秘密罪、為影響國民法官或事後報復而犯罪,加重其刑。 國民法官的個資雖然記載在評議簿中,但即便在判決確定後,也不提供閱覽。此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者,則會有刑事責任。 有幾種情形,法院可以科處6萬元以下罰鍰,包括: 1.當法院寄發調查表給候選國民法官填載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後提出於法院。 1.拒絕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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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