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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8 16:27:03瀏覽1102|回應0|推薦1 | |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李禮仲 前言:所謂「房貸綁壽險」的新型貸款方案,指的是銀行在辦理房貸同時,「搭配」一張定期壽險保單,保額則搭配房貸額度,萬一投保人身故,理賠金將用以清償房貸。但該種方案潛藏不少法律爭議,消費者辦理之前,務必要看清契約。 由於央行持續升息,造成房貸戶付息的壓力遽增,再加上《民法》繼承編的修改,子女未必會繼承父母的債務,銀行擔心未來收不到房貸的款項,因此推出房貸綁壽險的新型貸方案。以台北市而言,動輒1、2千萬元的房子很普遍,用保費抵房貸,確實能夠保障身後家人,不會因繳不出房貸而流離顛沛。到底該類型的房貸專案,會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什麼影響呢? 房貸壽險的類型介紹 所謂「房貸壽險」,就是在辦理房屋貸款的同時,搭配一張定期壽險保單,保額則搭配房貸額度,消費者可依據自身需求,選擇「遞減型」、「平準型」及「寬限期」保額三種。 所謂「平準型」,是指投保的保額不論天數期間多久都是固定的,通常保額與當初申貸的房貸額度相同,因此若投保人發生變故,理賠金將先用以清償銀行房貸,不像一般保險由親人當受益人,剩餘的理賠金再給付往生投保人的家人,作為安家費。「遞減型」是指保額隨著房貸餘額的清償而逐漸減少,因此當投保人發生變故時,理賠金就相當於尚未清償的房貸餘額部分,而遞減型的保費也因此較平準型便宜。至於「寬限期」,則採前三年只繳利息的方式,第四年開始才連本帶利一起還,所以發展出「寬限期」式的房貸壽險,作用是前三年的保額採平準式,第四年起變成遞減式,屬於混合式的房貸壽險。 近來,銀行業者紛紛與壽險業者推出多元化的繳款形式。通常,房貸壽險的保費,幾乎都是以一次繳納保費之躉繳方式繳交,假設貸款金額為500萬元,躉繳必須繳到將近30萬元,雖然銀行都會讓房貸戶保費融資,包含在房貸金額裡一併還款,但為了搶攻房貸戶生意、減輕房貸戶負擔,銀行保費已跳脫躉繳模式,可採年繳及月繳形式。 而另一方面,借款人申請房貸壽險時,銀行通常會給予房貸利率上的減碼優惠,但也因為減碼優惠將壓縮銀行房貸的獲利,因此不少銀行雖有推出房貸壽險商品,卻不主動推薦給顧客。 一般而言,民眾購買傳統型的壽險保單,投保人若發生死亡或全殘事故,保險公司就會理賠給投保人一筆金額;同樣的,房貸壽險是將保險公司賠給投保人的錢,用來償付向銀行申請的房貸,避免借款人(即投保人)死亡或全殘時,因房貸而拖垮貸款人的家人生計。 由於房貸壽險是定期險的觀念,所以當借款人將房貸繳完時,保費也就不必再繳,保險公司所需承受的風險小,保費自然也不貴。 房貸壽險跟傳統壽險一樣,其實每個借款人都有需要,但又以收入不固定、房貸付得很辛苦的「重殼族」為先。國人有95%以上的民眾在購屋時,仍是以貸款方式支付,貸款人一旦身故或全殘,家庭經濟面臨嚴重壓力,貸款可能就會繳不出來,屆時房子除了會被拍賣外,家屬也將面臨到「無屋可住」的窘境。 消費者若想在擁有房貸壽險保障的同時,享受保費優惠,可直接向房貸申貸銀行買房貸壽險,由於在申請房貸時,所檢附的財力資料就已經很完整了,故一般不需要再另外準備資料。 低利率「搭售」房貸壽險 為搶攻房貸業務,銀行的房貸利率愈殺愈低,但購屋人必須注意,這些低利率的房貸專案,其實多半是有條件的。例如,銀行在提供低利的同時,會要求房貸戶一併辦理「房貸壽險」,否則就無法享有這樣的低利率。所以,當房貸戶申請房貸並且搭配房貸壽險時,將需額外支出一筆壽險保費。目前多數銀行推出的房貸壽險,都要求客戶採取躉繳方式繳交保費。 為協助民眾降低房貸戶的保費負擔,各銀行也都允許房貸戶貸款繳交保費,但有些銀行(例如台北富邦)針對增貸部分,給予房貸戶以房貸利率貸款;有些銀行(例如前北商銀(現今永豐銀)則針對房貸戶之保費予以貸款,但必須申辦信用貸款,利率就有一定的差異。 另一個影響房貸戶保費的因素,就是保額是否隨房貸清償而遞減,如果房貸戶的保額屬於「遞減型」,由於保額愈來愈低,整體保費也會較「平準型」為低。雖然壽險公司與銀行合作的專案,都要求客戶躉繳保費,但各壽險公司單獨銷售的「遞減型」定期險商品,就允許客戶採取年繳方式繳交保費,整體費率較同年期躉繳為高,若房貸戶的保費提前清償,也不必負擔多餘的保額,因此房貸戶在申請房貸壽險前,可以自行向壽險顧問詢問、規劃。 申辦前的注意要點 銀行業者將房貸綁人壽險,對消費者會有何影響,從《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觀點來分析,有三點是消費者應該要特別注意的: 一、房貸綁人壽險,消費者未被告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契約無效。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未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銀行即片面指定銀行自己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此項做法,雖然銀行可以是要保人,而且法律上對於「要保人」和「受益人」,二者皆可以為同一人,但是在此種情況下,由放款銀行為被保險人(借款人)自行投保,又片面指定投保的銀行本身是保險「受益人」之保險契約,且銀行未經徵得借款人書面同意的話,不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向消費者盡告知義務,且依現行《保險法》規定,是屬於一無效的契約。 二、銀行不付錢當「要保人」違反《保險法》。 銀行要求房貸必須「搭配」壽險專案,除了搶當第一順位受益人外,大部分還指定由銀行當「要保人」,此舉已明顯違反《保險法》第三條之規定,也使得消費者權益受損。因為銀行在辦理房貸時,拿給借款人簽填的定期壽險要保書時,常要求借款人在要保人一欄必須填寫為該家銀行,消費者若一時不察,事後恐將引發爭議。 依《保險法》第三條,「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以銀行貸款債權而言,銀行與房貸戶間有保險利益,但保費是房貸戶自己貸款後繳交的,並非由銀行繳交,所以銀行推出這類商品,若由由銀行當「要保人」,而實際上未代房貸戶繳交保險費,在法理上確屬違法,主管機關金管會應立即出面暸解並加以管理,否則銀行仍然大作生意、消費者若因貪圖優惠未考慮到衍生的問題,恐怕會爆發新一波的金融消費糾紛。 三、「房貸綁保險」屬搭售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所謂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廣義來說,是指合約中有別於商業倫理之限制。《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將其具體化,也就是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 所謂搭售,即指事業限制交易相對人要買甲產品時,就一定得買乙產品,否則不予交易。例如購買甲電腦軟體就一定得買甲電腦的硬體。其中甲電腦軟體產品,應屬具強勢市場地位的產品。 在判斷是否符合搭售之構成要件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 至少存在兩種可分割的商品(或服務),2. 須存在明示或默示之約定買受人無法自由選擇是否向出賣人同時購買搭售與被搭售產品;而在判斷搭售是否違法之標準,應考慮以下因素:(1)出賣人須在搭售產品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2)有無妨礙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 (例如被搭售產品的市場受到一定程度、數量或比例之排除競爭時,即為違法)。(3)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因此,目前市場上的壽險型房貸,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應出面瞭解。 銀行應盡告知的義務 銀行房貸綁壽險是可行的,但具有上述法律風險。為消弭濳在之消費爭議,因此銀行要注意盡到告知義務即揭示的義務,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機會,否則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至於以銀行當要保人,未代房貸戶繳交保險費,亦違反《保險法》之規定。最後提醒消費者,如果有房貸綁壽險的需要,務必要小心謹慎;如果有任何不瞭解之處,千萬不要冒冒然與業者簽訂合約。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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