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A】 問題一:一般性的解約金,通常會包括什麼?又會些什麼樣的費用? 答覆一:人壽保險契約一般性的解約金,通常會包括 (1)保單現金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 (2)預繳但尚未到期的保險費 (3)累積之保單紅利。 而解約時會扣除: (1)應繳而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已由保險公司墊繳之保險費) (2)尚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3)保險公司的解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一) (4)其他必要費用。
問題二:王甲可以如何主張他的權益? 答覆二:如果王甲執意解約,他可以有三種處理解約的方式: (1) 先做保險單貸款,借出大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然後以剩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辦理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如此就可以降低解約損失。 (2)變更險種,再辦解約,這也是減少解約手續費損失的情況(因解約手續費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比來計算的)換句話說就是,將高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依據契約條款的約定,更約為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後再解約、或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3) 在保險公司保險費催告函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王甲可以主張不同意保險費墊繳。則王甲不但可以享受保險費繳費的寬限期,而且解約時,解約金也不會因墊繳了下一期的保險費而大幅損失。
問題三:保險單進入墊繳後,再辦理解約划得來嗎? 答覆三:保單已進入墊繳後,理論上保單的有效期限會到下一次應繳費的日子或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以墊繳一日的期限;但是保險契約也尊重要保人的權益,在要保人的解約申請書到達保險公司的當日,保險契約終止後就消滅了。問題是,以王甲的情況,王小華的保險單理論上還有十個月左右的有效期限,此時中途解約,解約金的計算又未計算到墊繳的有效期間,又不退回未到期之保險費,王甲的損失可大了。所以,理論上,遇到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應善盡職責,通知王甲暫時不要解約,至少還保存了保險單的效力。
問題四:保險公司的做法有無瑕疵? 答覆四:由王甲的案例推演保險人的做法,一方面收取保險費不與退還,一方面未善盡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任由不知情的消費者解約,這個案例的保險費還好很少,若遇到保險費為六位數字的情況,如何能平服客戶平白損失十個月權益的心情?保險契約常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盡最大誠信的告知義務,能善意的提醒客戶解約損失,或是將客戶的解約損失降至最低(退回未到期保險費、及解約金的計算應結算至墊繳保險費的有效日期),均是保險人可以善盡誠信原則的表現。
【給業務人員的建議】 雖說解約損失是必然的,但是如何維護客戶的權益,仍然是業務人員的最基本責任。以王甲的二張保單為例,如果業務人員能注意時效問題,且更深入的了解保單運作的精髓,就不會發生晚幾天處理,造成客戶遺憾的狀況。損失的不只是客戶的荷包,只怕損失的是這幾年來業務人員與客戶間好不容易建立的互信。戒慎!戒慎!
附註一: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