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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解約損失知多少?
2009/12/08 22:58:51瀏覽14204|回應0|推薦2

無論是保險從業人員或是客戶都應有:「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一定有損失」的觀念!尤其是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的行為,非以航程為單位的產物保險保險單(例如: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只能依短期費率退回部份保險費,而人壽保險保險單則依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條全文,詳見附註一)其解約金是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一定之解約扣除額費用後的餘額。
  然而在保險業務狀況劇烈變動的衝擊之下,客戶對保險契約價值的認定也會因而變動,保險契約終止(俗稱解約)在所難免。但是保險契約在辦理終止時,該注意些什麼,才能確保客戶的意願被尊重,權益損失最小呢?


【案例剖析】
  王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其子女王小華及王小明為被保險人,向N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每位子女各二十萬元終身壽險附加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年繳保險費各約為16500元,依據保險契約約定每三年可以領回生存保險金三萬元。
  今年三月保險契約正好是第三年屆滿,依約王甲自N人壽保險公司領到了第一筆生存保險金,每張保單各三萬元。 然而,自投保日起時過三年,王甲的理財方向改變,不想再續繳上述二張保險契約的保險費,聽了B業務員的分析,決定辦理保單解約。(唉!真如國內保險公司的統計,多數保單的存活期限都不到七年。) 當然,原始保險契約的業務員A會盡力保全該保險契約的效力,在來來往往的溝通過程中,王甲因未於九十一年三月繳交保險費,而於九十一年五月份收到了N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欠繳催告,催收保險費。終於,九十一年六月初N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A來幫王甲辦理了保單解約;而此同時,王甲也收到N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費逾期未繳照會單,告知保險契約已依約進入墊繳狀態。王小華的保單,依年繳保險費自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墊繳一年保險費後,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只剩新台幣184元。王小明的保單,因現金價值不夠墊繳一期保費只能自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墊繳至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問題來了,在保險契約已進入墊繳的此時,N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A仍然幫王甲辦理了王小華與王小明的契約解除。王甲於六月十五日,收到N人壽保險公司寄來的終止保險契約審查表,及王小華與王小明保險單的解約金額支票各為一千一百九十元及一百七十四元。眼見繳了三年的保單,除了領回的六萬元,就只剩這一千多元,損失約為三分之一,王甲實在很想知道,問題究竟出在哪裡?保險公司的解約過程有無瑕疵?如何處理才是尊重客戶,也為客戶保全最大利益?領到的支票,又包含了些什麼?


 

【Q & A】
問題一:一般性的解約金,通常會包括什麼?又會些什麼樣的費用?

答覆一:人壽保險契約一般性的解約金,通常會包括
(1)保單現金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
(2)預繳但尚未到期的保險費 
(3)累積之保單紅利。
而解約時會扣除:
(1)應繳而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已由保險公司墊繳之保險費)
(2)尚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3)保險公司的解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一)
(4)其他必要費用。


問題二:王甲可以如何主張他的權益?
答覆二:如果王甲執意解約,他可以有三種處理解約的方式:
(1) 先做保險單貸款,借出大部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然後以剩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辦理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如此就可以降低解約損失。
(2)變更險種,再辦解約,這也是減少解約手續費損失的情況(因解約手續費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比來計算的)換句話說就是,將高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依據契約條款的約定,更約為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後再解約、或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3) 在保險公司保險費催告函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王甲可以主張不同意保險費墊繳。則王甲不但可以享受保險費繳費的寬限期,而且解約時,解約金也不會因墊繳了下一期的保險費而大幅損失。


問題三:保險單進入墊繳後,再辦理解約划得來嗎?
答覆三:保單已進入墊繳後,理論上保單的有效期限會到下一次應繳費的日子或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以墊繳一日的期限;但是保險契約也尊重要保人的權益,在要保人的解約申請書到達保險公司的當日,保險契約終止後就消滅了。問題是,以王甲的情況,王小華的保險單理論上還有十個月左右的有效期限,此時中途解約,解約金的計算又未計算到墊繳的有效期間,又不退回未到期之保險費,王甲的損失可大了。所以,理論上,遇到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應善盡職責,通知王甲暫時不要解約,至少還保存了保險單的效力。


問題四:保險公司的做法有無瑕疵?
答覆四:由王甲的案例推演保險人的做法,一方面收取保險費不與退還,一方面未善盡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任由不知情的消費者解約,這個案例的保險費還好很少,若遇到保險費為六位數字的情況,如何能平服客戶平白損失十個月權益的心情?保險契約常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盡最大誠信的告知義務,能善意的提醒客戶解約損失,或是將客戶的解約損失降至最低(退回未到期保險費、及解約金的計算應結算至墊繳保險費的有效日期),均是保險人可以善盡誠信原則的表現。


【給業務人員的建議】
  雖說解約損失是必然的,但是如何維護客戶的權益,仍然是業務人員的最基本責任。以王甲的二張保單為例,如果業務人員能注意時效問題,且更深入的了解保單運作的精髓,就不會發生晚幾天處理,造成客戶遺憾的狀況。損失的不只是客戶的荷包,只怕損失的是這幾年來業務人員與客戶間好不容易建立的互信。戒慎!戒慎!


附註一: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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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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