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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
2009/07/01 13:27:17瀏覽11988|回應0|推薦0

保戶在年輕時多繳存於保險公司的保費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計算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解約金等的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與保險單經過年度而不同。

(Policy Value Reserve)保單價值準備金事實上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譬如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目前法定為6%,若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低於6%,則採用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來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與預定利率(依各家保險公司之投資報酬率而定)來計算,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也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解約金=保單帳戶價值-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
1.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依本商品條款第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自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所扣除之費用;其上限為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的5%(目前為2%)。
部分贖回費用:
1.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依本商品條款第十條約定,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所收取之費用。
2.第一保單年度內,部分贖回費用之上限為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的5%(目前為2%)。第二保單年度起,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部分贖回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目前為200元)之部分贖回費用。

1.繳費期間內
  ( 解約金)t=(保單價值準備金)t×(0.75+0.25*t/n)
  t:保單經過年度
  n:繳費年期
2.繳費期滿後
  (解約金)t=(保單價值準備金)t
   t:保單經過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兩者之金額、關係及計算公式應於保單明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壽險業銷售分紅及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應遵守原則【財政部91.12.30台財保字第0910712459號令 】
自九十二年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或非依本部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財保第800484251號函規定方式之分紅人壽保險單。上述保險單之費率得不適用七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台財融第780163364號函、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保第842037573號函「人身保險費率結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保第852365846號函「人壽保險單最低解約金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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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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