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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單轉換』之真意及陷阱 ?保戶應加強維護自身保險權益
2009/07/01 14:09:57瀏覽1818|回應0|推薦0
作者: 袁曉芝

  今年年初報章媒體報導一則新聞:『近三年來不少保險公司旗下業務員慫恿傳統壽險保單客戶解約,另行購買投資型保單。』
  繼上述報導後不久又出現另一則新聞:『近來不少保險公司陸續以「轉換保單」為名,鼓勵保戶將傳統壽險舊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
  精明的消費者,您瞧出了這兩則新聞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嗎?
  後者出現了一個專有名詞-「保單轉換」,那麼我們就先來談談什麼是「保單轉換」?
  
  ※善用契約轉換權調整保單內容
  「保單轉換」一詞在壽險公司使用的專業術語叫做「契約轉換」,其目的主要是提供保戶因面臨以前買的保單無法滿足現今的需求時,不需以「解約」方式,即可以最省錢的管道重新規劃自身的保險需求。舉個例來說,社會新鮮人於24歲剛就業時買了一張50萬保額的終身險保單,30歲結婚生子後有感於對家庭的責任,之前的保額顯然過小,故而想轉換成每年有固定增加保額的保單,這時就可善加利用保險公司提供予保戶的「契約轉換」權益,將保障內容重新做一調整。
  為什麼說「契約轉換」是最省錢的管道呢?因為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提供「契約轉換」方式,保戶就必須將原先的保單先行解約,再另買一張符合需求的新保單,這樣做對保戶會有兩大不利因素。第一,保單解約時,保險公司會從保單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收取一筆解約費用,剩下的才是保戶可拿回的解約金。第二,新買的保單是以保戶購買當時的年齡當作『投保年齡』來作為計算保險費的收取標準,當然,以壽險來看,相同的保額下,投保年齡愈大,保險費就會愈高。
  簡單來說,「契約轉換」就是保戶在符合保險公司規定下,向公司提出將原有保單轉換成目前仍在販售的險種,而且轉換後保單的『投保年齡』及『保險始期』與轉換前的保單皆相同。但是,因為轉換前與轉換後的保單險種不同,保障內容自然也不同,保戶可能需要於轉換時補繳一筆金額予保險公司,才能完成轉換。當然,也有可能是保險公司於轉換時退一筆金額予保戶。至於要補費或是會退費,完全視轉換前後的險種而異。  

  ※契約轉換各公司規定不一
  各壽險公司對於「契約轉換」皆有規定及限制條件,並非所有保險商品都可任意轉換為另一種商品,而且所有壽險公司都被要求必須依據主管機關金管會保險局公佈的「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於公司網站上揭露該公司這些規定及限制的內容,只是主管機關將這些規定及限制條件交由公司依其商品特性自行訂定,故而各公司訂定的規則條件不一,但大體原則卻是一致的。除了公司為避免逆選擇及考量費用問題而有保額、險種及轉換期間等限制外,最重要的就是『補、退費的計算標準』,一般來說,是以原保單及新保單兩者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的「差」為計算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新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較原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來得高的話,保戶就必需補繳一筆費用,反之,則保險公司還得退還差額予保戶。

  ※留意以「契約轉換」之名行「解約」之實
  例如,某家壽險公司網站上所揭露的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其中『可轉入險種之規定』即明白顯示「不」得轉換為投資型險種,那麼這家公司按理就不得有傳統型壽險透過契約轉換方式轉換成投資型保險的情況。但是,這家壽險公司卻是本文開頭兩則新聞的主角之一,換言之,這家壽險業務員所為的「保單轉換」並非是「契約轉換」,而是保戶原有的傳統保單是被解約後,以解約金當作保險費購買一張投資型保單的方式完成壽險公司所稱的「保單轉換」。這就牽扯到另一個問題:「保戶是否知情並清楚了解各項權益?」
  其實,若不是為了降低舊有高預訂利率保單的利差損問題,保險公司是不喜歡保戶解約的。表面上看來,保險公司因為可收取一筆解約費用而受益,但是之前因銷售該保單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尤其是最大的佣金部分,本可從往後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來調整,卻因保單解約而無從回收,所以各公司都還會為了降低解約率而設有契約保全專員,想辦法留住每一張保單。可是,由於市場利率不斷下滑,這部分的費用損失可就不如利差損對公司的殺傷力來得大。
  業務員會鼓吹保戶採用上述本意被扭曲了的「保單轉換」,其可能原因有兩種,一是配合保險公司的營運政策,另一則是業務員的個人銷售行為。如果是前者,則該公司的用意值得商榷,民眾也可趁此重新檢視保險公司的優劣;如果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為所致,保險公司也應導正此種歪風,以免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失卻保戶信任。
  一個真正會替保戶權益著想的公司或業務員,是不會也不應主動提出這種被扭曲的「保單轉換」方式,即便是客戶主動詢問,也應讓保戶充分了解其中的所有可能損失,而非為刻意隱瞞或含糊帶過,或是以要保書上均有告知為由而規避責任。
  但是,保戶本身是否完全可不負責任呢?這讓我聯想到司法審判制度。我國屬大陸法系,所有判決都需引用法律條文,所以通常是唸法律系所的人才會清楚。而英美國家的司法訴訟判決則是採陪審制,陪審團由不同案例隨機抽樣的人民所組成,透過原告被告雙方辯論過程,即便不是學法律的人,也會因環境而耳濡目染從中學習到基本法律常識,進而減少自身權益受損機會。所以,保戶也應該要培養自身保險專業知識,最基本有效的方式就是仔細閱讀手上的保單條款,遇有難懂艱澀字眼時,直接請教業務人員或保險從業人員,務必對每一條款充分了解。
  
  ※如何辨別「契約轉換」與「解約」?
  保戶要分辨到底「保單轉換」是否就是公司所謂的「契約轉換」,可從以下幾點來看:
  1.新保單的「保險始期」及「投保年齡」是否與原保單相同?
   別忘了「契約轉換」的基本原則就是新舊保單的「保險始期」及「投保年齡」是不會變的。這一點應該是很容易判定的。
  2.是否有「補費」或「退費」情事?
  「契約轉換」是以轉換前後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計算基礎,也就是在相同的投保始期及保險年齡下,比較轉換當時兩張相同保額的保單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由於兩者金額相等的機會實在不太多,故補費或退費幾乎一定會發生。但是,如果是以原保單的解約金當作新購保單的保險費,自然不需要比較兩者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也就不會有補費或退費的情形發生。
  3.新保單是否有提供「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是新契約才會提供的權益,我國保險法賦予保戶對每一張新購的保單有十天檢視保單內容的期間,於此期間內如果保戶反悔,可無條件撤銷契約且拿回所有已交付之保險費。所以如果是將原保單解約後再行另購投資型保險,此投資型保險因屬新契約,自然會賦予十天契約撤銷權。但如果是正規的「契約轉換」,轉換後的保單因投保始期與原契約相同,故並不認定是新契約,當然也就不會附有十天的『契約撤銷權』。
  4.辦理時所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中勾選項目為何?
   一般保險公司都會設計提供保戶變更契約內容的專用申請書,多數公司還會特別將「解約」事項單獨設計成不同申請書,以與其他非解約事項區別,如果只有一種申請書時,保戶需特別留意變更事項的勾選項目,尤其是交由業務員代為填寫時。這裡要特別提醒保戶注意,解約在保險公司的勾選項目有時會以「契約終止」稱之,其意義與「解約」完全相同。
  5.是否重新起算二年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保險公司針對保戶違反告知的契約解除權,講的白話一點就是保險公司於契約生效後兩年內,如發現保戶於訂立契約時有故意隱瞞,或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使得公司錯估危險時,公司得解除契約。但是只要此兩年期限一過,就算是保險公司發現上述情事,也不得作為契約解除之理由。
   如果是原保單解約,另行購買新保單,則此新保單的除斥期間當然是自新保單的投保始期起算,但是如果是「契約轉換」,則除斥期間的起算日是從原保單的生效日起算。所以如果原保單已投保超過兩年者,意味著保險公司已喪失此權益,就算是契約轉換亦不會改變契約生效日,相對來說對保戶是較有利。
  6.是否符合公司網站公布的「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中有關契約轉換之規定?
   各家公司都依規定必須於其網站上公布契約轉換規定,保戶如有契約轉換需求時,應該先到此處充分了解相關內容,亦同時核對業務員的說明,畢竟網站揭露資訊要比業務員的口說無憑來得可信。
   值得安慰的是主管機關已針對上述「保單轉換」事件研議對保戶的儘可能彌補措施,使損失減至最低,包括降低新契約的佣金率,以及「除斥期間」保險公司不得重新起算等。但是保險公司對保戶應負的責任實不應靠主管機關的強制要求,而業務員在努力提升業績的同時,對保戶的各項服務也應確實以保戶的立場為出發點。最重要的是保戶本身也應自立自強,主動充實保險相關常識,同時慎選保險公司及業務人員,才不致喪失自身的權益。(本文作者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精算處副處長 袁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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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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