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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依法得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2009/12/07 09:25:58瀏覽428|回應0|推薦0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即將屆滿5年,為維護勞工退休金權益,勞保局已於98年11月底,通函各適用勞基法單位轉知所屬勞工,籲請目前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的勞工(不包含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的勞工),如欲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依法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屆期未改選勞退新制,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勞保局提醒,原選擇勞退舊制勞工如要改選勞退新制,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後送交雇主或事業單位,雇主或事業單位依規定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另應在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日起15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載明選擇新制日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後寄送該局辦理提繳手續,並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開始為其提繳退休金。

勞保局同時說明,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該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的勞工則不適用。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在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得在該條例施行之日起5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在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轉貼自勞工保險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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