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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17:31:23瀏覽795|回應0|推薦0 | |
投保薪資是被保險人請領各項給付金額的計算依據,勞保局為保障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能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以保障其經濟安全,並減少爭議事件發生,已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據96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資料查核比對逕行調高並經投保單位申復後之健保投保金額,與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薪資進行查核比對,凡勞保、就保投保薪資低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者,按98年8月份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自98年11月1日起逕行調整提高,保險費自是日起按調整後投保薪資計收。 勞保局已於10月底陸續發函通知各投保單位,並隨函檢附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被保險人名冊,投保單位核對逕行調整後之勞保、就保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如有不符者,請於文到30日內,檢具該等人員健保投保金額資料佐證(如:健保保險費計費明細資料),註明單位保險證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寄勞保局辦理更正。 如表列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調整生效前,投保單位已自行申報退保,勞保局會就逕行調整部分逕予刪除;又投保單位已自行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者,將以投保單位申報金額為準,均不另外通知。另請詳細核對98年1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將於12月下旬寄發),並儘早於保險費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請各投保單位務必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以免因違反規定受到罰鍰處罰及負賠償責任,另在此提醒所有被保險人,為確保自身保險給付應有權益,應共同監督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轉貼自勞工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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