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 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 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正本不須簽証,逕送本局辦理)。
2.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之簽證。
3.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 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 注意事項
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始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被保險人請領之生育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生育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請敘明墊付之 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加蓋被保險人與申請書相同印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支票影本、存摺影本或收據等),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生育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