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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的法官:只要是契約,就須履行,那如果是承諾讓車撞死呢?
2010/06/28 20:06:14瀏覽3808|回應16|推薦16

引用文章性騷擾與身體自主權

台灣法官,可能很多人腦袋不太正常,經常看到很奇怪的判決。

幾年前,有個女子睡覺時,被她的前男友偷偷剃光了陰毛。她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無罪。

前幾天,有個男子跟踪他的前女友,趁著人多,隔著褲子,用他的陽具頂了他前女友的屁股一下,他前女友告上法院,結果他被判得很重,好像要關幾個月。

所以,在台灣法官的法律觀念裡,一個男人可以趁著女人睡覺無法抗拒時,不經同意,脫下她的褲子,偷偷剃光她的陰毛,但是不可以在那女人醒著的時候,隔著褲子,用自己的陽具,頂她的屁股一下。

又看到一個大富翁,包養了一個年青女子,那女子騙他說生了他的孩子,又騙他說自己有病要看醫生,前前後後那大富翁心甘情願的給了她五億元。後來大富翁發現,那女子既沒有生小孩,也沒有生病,於是就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那女子必須還錢。

所以,台灣的法官,還有權力依法要求大老闆的情婦必須要向大老闆說實話,不可以欺騙大老闆的感情,這樣才能拿錢。如果情婦膽敢欺騙大老闆的感情,因此取得金錢,台灣的法官就要動用公權力,替大老闆向包養的情婦討債。

還有一個新聞,說一個男人在外面交了一個女朋友,被他老婆抓到。因為老婆要告官,所以女朋友寫了保證書,不再和那男人交往,否則就要陪幾百萬。但是男歡女愛,感情無法擋,她和那男人又繼續交往。又被他老婆發現,於是告上法庭。台灣的法官於是判那情婦要根據契約賠幾百萬給那人的老婆。原來,在這個法官的眼裡,只要是契約,那就一定是有效的!

我在想,如果有個小偷偷東西被抓到,請求物主原諒,於是就寫了保證書,說自己再偷東西,就去被車子撞死。後來又偷東西被抓到,那個物主拿出保證書,告上法院,是不是法官也要判那個小偷履行契約,去給車子撞死呢?

台灣現在是個性極度開放的社會,但是你可以看到,法官對通姦罪的法條解釋,性卻又是極度保守的,然後偶而又會出現幾個開放的怪胎。

性極開放和性極保守,例子很多,先不談它。台灣法官還有一個崇洋媚外的特色,尤其是對美國法院,視為太上皇一般的崇拜,美國法院怎麼判,台灣的法官就自動接受,連審都不必審。

幾年前,台灣有個姓阮的女子,在美國和一個白人老美,生了一個女孩,因為這個老美是有婦之夫(他老婆也是華人),對她又不負責任,卻和她搶小孩。雖然這小女孩從出生到當時,一直由她獨力撫養,美國法院卻將小孩判給老美。小女子無力對抗美國法院,為了躲避美國法院的虐政,她於是偷偷帶著小孩回到台灣。

這個老美自己沒有小孩,渡海而來搶小孩,帶著美國法院的判決,直接告上台灣的法院。我們台灣的法官,完全沒有審理,直接替這個老美,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命令那位台灣女子立即交出小孩,讓那個老美帶回美國去。

像這樣的法官,真的是很可怕!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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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17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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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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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卜先知,並不天真
2010/07/01 01:31

版主:

先生,你的最後一段話,未免太過天真了。

======

賈靜雯和梧桐妹的監護權例子證明了我未卜先知,並不天真。

還是那句話。   你要主張中華民國法院不用理會美國法院監護權判決也無妨,結果就是美國法院也可以不必理會中華民國法院監護權判決。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7-01 17:07 回覆:

你真的是太天真了,你以為台灣法院把美國法院當做爸爸看待,美國法院也就會跟著把台灣法院當做爸爸嗎?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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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標的,必須合法、妥當、可能、確定
2010/06/30 01:36

牧恩:

應該啊!如果承諾了要讓車子撞死,當然就應該讓車子撞死,撞傷、撞殘都不夠。不然,難道我向你借3千萬,說會還給你,法官可以判我不必還嗎?

======

時版主喜歡用誇張的標題及內容。   你是造訪的網友,不必玩這種遊戲。

http://www.icdf.org.tw/new/no5609.htm

(三)契約標的

  契約標的,必須合法、妥當、可能、確定。所謂合法妥當,指契約之標的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亦無效。例如:本文開頭所舉「割肉抵押」或賣身為奴的契約,均屬無效契約。另外,契約標的須屬可能,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為無效。例如:以摘下天上星星為標的的契約,無效。再者,契約之標的應該在契約成立時或是履約時確定,才是有效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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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呀!
2010/06/29 18:08
應該啊!
如果承諾了要讓車子撞死,
當然就應該讓車子撞死,
撞傷、撞殘都不夠。
不然,難道我向你借3千萬,說會還給你,
法官可以判我不必還嗎?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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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在這個案子裏應該以美國法院判決為準
2010/06/29 13:06

下文於2009/10/21 02:34發表在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3415376:

 

123酷媽:

因為異族通婚比率增加
所以將不僅是台灣和美國問題
而且還會更形複雜
比如台灣法院和美國法院判決矛盾時
究竟要以何者為準

=====

我認為在這個案子裏應該以美國法院判決為準。

為什麼?   因為Emily在美國出生,當她父母開始起爭執爭奪監護權時,她還在美國。  她的中華民國國籍因她母親而得到,但是在這一刻,她和台灣只有她母親的關聯。  對她這個小女孩而言,台灣和她的生活沒有任何關係。

Emily監護權由中華民國法院處理的原因是她母親為她辦了中華民國護照並將她帶到台灣,因此中華民國法院才有說話的機會,而她母親這樣做已經先違反了美國法院的判決。  那時候她母親人在美國,應該以美國法律為準。

簡單說,Emily母親在美國先違反了美國法院判決,才有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的機會。  當然台灣沒有執行美國法院判決的義務,但是今天台灣這樣做,下次一個外國父母將一個台灣小孩帶回他的國家,留下另一個父母在台灣呼天搶地時,台灣就失去了爭取的理由。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6-30 11:17 回覆:

先生,你的最後一段話,未免太過天真了。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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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有限 凡是都是有限的
2010/06/29 09:55
就算是寫保證書也要合邏輯,什麼摘星星月亮,被車撞死,都是不可能被執行的。要不然為何會有有限公司,就是說明責任有限,不可能被任意執行。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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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怪中華民國行政法院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2010/06/29 08:43

版主:

美國法院歷經數月的審理;才做了決定,決定對不對,那是另外一回事,重點在於,美國法院歷經數月的審理。台灣法院呢?沒有審理,直接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問題出在這裡,這是賣國的行徑!

======

版主在美國住了這麼多年,應該知道美國法院處理一個案件要多少月吧。

除非美國的法官看了馬上拒絕受理,否則法院受理後下一個開庭就是幾個月後,那怕這幾個月內法官只花了十分鐘就知道這是一件台灣的案子和美國無關。

這是賣國?   這言重了,和版主喜歡說XX是文字獄一樣。   Emily父親拿著美國法院判決到台灣來,除非她母親立刻在中華民國法院提告,否則中華民國法院一律執行。  版主甚麼時候看到美國法院質疑中華民國法院發的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收養證書?

阮女不去中華民國法院提告,別怪中華民國行政法院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無★言】雲遊到世界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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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準學
2010/06/29 08:38
柏楊發明有「說不準學」,指的即是打官司時,啥也說不準也.有人收紅包,上法庭,沒事;有人同樣收紅包,上法庭,判十多年.上法庭後,玉皇大帝都說不準後果將會如何.

至於奉老美法庭決議為聖旨一事,唉!奴性難改呀!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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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或其他作法都是互利的
2010/06/29 04:47

版主:

美國法院怎麼說,那麼美國法院的事。台灣法院要怎麼做,那又是台灣法院的事。台灣法院又不是美國政府開的,沒有替美國政府執行他們的判決的義務。反之亦然!台灣法官直接替美國法院執行判決,犧牲自己國人的權利,和賣國行徑有何不同?

======

版主記得賈靜雯和先生爭梧桐妹監護權的新聞吧?   她丈夫孫志浩把小女孩帶到美國去,賈靜雯和律師到美國繼續打官司。

結果呢?   美國法院說:

賈靜雯去年四月召開記者會,泣訴女兒被孫志浩帶到美國,掀起一連串的豪門風暴,賈靜雯拍完《儂本多情》一劇,就推掉手中戲約和廣告,赴美爭取女兒監護權。孫志浩向美國法院提起離婚及監護權訴訟,美國法院歷經數月審理,認為整個事實發生在台灣,美國法院沒有管轄權,駁回孫志浩的訴訟

阮玫芬和Emily監護權問題,同樣發生在美國,Emily也出生在美國。

版主要說民眾沒有必要管政府的引渡協定,沒錯。   版主要說中華民國法院不應該聽美國法院的民事判決,這也可以說沒錯。   作為獨立國家,中華民國法院根本不用在乎美國法院說甚麼。   不過引渡或其他作法都是互利的,如果中華民國不理會美國,等到以後一堆父母把小孩帶到美國去,讓另一個父母必須到美國打官司才能把小孩要回來時,希望版主那時仍然會說,美國法院沒有必要管中華民國法院說甚麼。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6-29 05:06 回覆:

"美國法院歷經數月的審理"才做了決定,決定對不對,那是另外一回事,重點在於,美國法院歷經數月的審理。

台灣法院呢?

沒有審理,直接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

問題出在這裡,這是賣國的行徑!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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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就說法律沒有明確定義者不罰
2010/06/29 03:53

版主:

幾年前,有個女子睡覺時,被她的前男友偷偷剃光了陰毛。她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無罪。

======

問題是她告的是甚麼。  比如說她告性侵罪,那當然無罪。   她告詐欺,也無罪。

這樣說吧。  現在你睡午覺,我開玩笑把你頭髮剃光,這當然是我民事的不對  但是請指出我犯了刑法哪一條。   別忘了刑法第一條就說法律沒有明確定義者不罰。


蘋果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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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第二行?
2010/06/29 03:33
文章第二行,『被她的前男女』?是否有誤?讀起來怪怪的。
應該是前男友吧?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6-29 03:36 回覆:
打錯字,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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