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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12:12:40瀏覽436|回應0|推薦6 | |
職棒球員之所以如此「前仆後繼」的參與詐賭,最重要的是:對球員個人而言,其獎懲不成比例! 從經濟誘因來說:一個球員一個月薪水從幾萬到幾十萬,一場比賽場外簽賭金額則由千萬到幾億,甚至十幾億,組頭操縱一場比賽,獲利至少上千萬,撥個10%、20%,分紅給配合的選手,只怕你不收,沒有拿不出手的。如果照新聞所說,一場一個球員可分二十萬,一個月配合三場黑球,收入遠超過月薪,更遑論明星選手了。 從懲罰來說:球員依賭博罪起訴不重,好像判決關超過一年的涉賭球員不多,頂多罰掉當年薪水,及「不法收入」(不法收入多少還是由球員法庭上說的吧!)。球員稍微算一下,如何會怕? 我的奇想是:如果能由制度面去設計,看看是否能將台面下的賭博制度化!例如說:成立獨立的博彩公司,由「特定方面」維持!公司方面分紅20%、職棒球團與球員30%、三級棒球10%、政府40%。各方利益皆能制度化,各方都能獲利,那個球員還敢惡搞?那還需要查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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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