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題:大樓鄰居深夜噪音擾鄰,怎麼管?
(本文節錄版本原刊載於2007.01.26 中國時報 E2居家周報)
本文解答: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李岳洋
e-mail: Leon331287@yahoo.com.tw
本文編採:黃小黛(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主秘)
郭寶珍(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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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你好,樓上頂樓的鄰居時常放任自己的小孩在深夜還繼續大聲跑跳、拿東西砸地板,而大人也疑似全日躲在住家內做加工,特別是從晚上10:30 開始,常會斷斷續續發出機械運作的噪音,社區管委會和大樓警衛曾出面勸告,不僅未見改善,反而變本加厲。
管委會因不想得罪人,所以也不願幫忙採取行動處理,曾有管區前來查看,但該戶卻不回應,裝作不在家。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種惡鄰在深夜製造噪音的困擾?謝謝!
■【解答】:
依噪音管制法第4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以目前較多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OK、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建議民眾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處理,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可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予以制止或按社區規約處理,如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可依公寓大廈罰則條例第47條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般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大多是無給職,委員們大多不願意管這種事情,但仍應依本身管理條例內賦予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義務向違規人予以勸說,如違規人還是不願配合,此時管委會也已經盡到應該規勸的義務了,被干擾的住戶即可向管區申請備案,管區警員到社區時會需要請管委會之委員或主委出面再做協調。
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事務專員郭寶珍指出,除違反社會安寧規定加以處罰制止外,居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們尚須由教育宣導,喚起民眾自我覺醒,約束製造噪音的行為,並隨時應注意個人作息之聲音,以維護環境安寧。
(本文由崔媽媽基金會義務法律服務部李岳洋律師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