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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假農舍真豪宅、國有農地設置祖墳與夜市所違反的相關法令
2011/10/04 11:53:39瀏覽2380|回應13|推薦14

蘇農舍違法之處至少有兩點:

一、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第 3 條: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之規定。
而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之規定,「農民」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蘇妻既為公務人員,當然不可能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二、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6 條: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之規定。
蘇家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不僅未能保留百分之九十供農業生產使用外,
蘇農舍位於該宗農業用地之中央位置,亦破壞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完整性。

(其他相關法令,請參考下面內文)

農舍合法?農委會:無農作物就不算農地

農舍爭議 農委會:蘇妻公務員不可兼農民

違法農路?蘇嘉全農舍門外柏油路突刨除

洪恆珠是農民嗎?蘇嘉全言詞閃爍避答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一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第 1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者。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第 6 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PS:第6條規定的正確解釋應該是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除了必須是完整區塊外,且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剩下的部分始得做為農舍興建。
而不是興建的農舍只要不超過該宗農業用地十分之一就算符合規定。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5 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且無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第 6 條
農業設施或農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
二、無法檢具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得為從來使用之農舍或農業設施 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本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者。

第 7 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者。
二、現場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者。
三、現場舖設有非農業經營必要之柏油、水泥等情事者
四、農業用地依法供採取土石或作為營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使用,未回復作為農業使用者。


內政部86.11.24台內營字第8608420號函
關於申請興建農舍,因變更設計,其職業登記為「現役軍人」是否符合規定一案 :
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查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分別於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已有明定。是申請興建農舍辦理變更設計、起造人資格仍應符合上開規定。惟本案申請人前以自耕農身分興建農舍,因入伍職業登記為「現役軍人」,如係基於國防需求予以徵召入伍,非職業軍人身分,應得准予辦理變更設計

內政部86.11.6台內營字第8689011號函
有關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應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及農舍起造人之資格限制疑義案:
案經本部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政府及部分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
一、查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六二五○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戶籍法已刪除戶籍登記中行業及職業登記,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檢附農民身分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起造人無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予切結
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
起造人所屬農會或申請地區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發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內政部92.11.17台內營字第0920090118號函
有關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應檢附之「農業生產切結書」內容疑義乙案
一、有關本部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二七號函示「起造人無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者,並予切結」之規定,業經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三九三九號函修正為「起造人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予切結」在案,先予敘明。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9 條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6 條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 (其格式另定) ,並檢附左列書圖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辨理:
一、現耕農身分證明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建築法

國家公園法


農地利用管理  第14頁:農舍管理
*農舍最大基地面積330㎡、最大樓地板面積495 ㎡、高度以3層樓且不超過10.5公尺為限。
(註:興建農舍所需設置之圍牆、庭院、對外連接通路、污水處理設施等用地面積,需計入最大基層面積中。)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六條 附表一
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8 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坐落該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計算。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畜牧設施
五、休閒農業設施

第 5 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計畫

第 21 條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一、具地區農業特色
二、具豐富景觀資源
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
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三百公頃以下

第 5 條
休閒農業區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跨越直轄市或二縣(市)以上區域者,得協議由其中一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或規劃建議書,其內容如下:
一、名稱及規劃目的。
二、範圍說明:
三、限制開發利用事項。
四、休閒農業核心資源。
五、整體發展規劃
六、營運模式及推動組織
七、既有設施之改善、環境與設施規劃及管理維護情形。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有關休閒農業區事項。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司法院32年3月21日院字第2493號函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


銓敘部76.11.17. (76)臺華法一字第119033號函:
要旨: 公務員下班時間從事農田耕作
公務員在下班時間及假日,從事自有農地事務,非實際從事農業的自耕農、佃農或農業推廣工作者,就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範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廢止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

第 2 條
所稱私人墳墓,係指私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營葬或在私有土地上設置,供特定人營葬之設施。

第 14 條
私人墳墓之設置,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其應備文件及地點之選擇,依第六條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七條之規定。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第十條之規定。

第 6 條
一、設置地點位置圖。
六、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

第 7 條
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左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一  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  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暨戶口繁盛區或其他公共場所。
三  河川。
四  工廠、礦場、貯藏或製造爆炸物之場所。

第 10 條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棺得放寬十平方公尺。

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

第 8 條
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 (骸) 存放設施,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12 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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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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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要課徵地價稅(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2011/10/13 10:17

http://www.pthg.gov.tw/tw/News_detail.aspx?n=10857&s=52541

發佈日期│2010/05/03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例如農業用地上蓋建物,如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的農舍,課徵田賦即不需課徵地價稅,近來本局辦理上級交查案件474件,清查發現有280件,民眾於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或加蓋、鋪設水泥地等情形,超出建物使用執照登記面積,甚或變更農舍使用用途,於農舍上開設商號、改經營民宿等,不符農業使用用途,遭改課地價稅,顯見民眾對於農業使用之法令不熟悉,以致被改課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農舍不可另行增建、加蓋、鋪設水泥地或開設商號、改經營民宿,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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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自打嘴巴
2011/10/12 10:20

屏縣府既然宣稱蘇農舍一切合法,屏縣府稅務局幹嘛對蘇農舍課徵地價稅與房屋稅?!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645832.shtml

至於蘇嘉全之妻洪恆珠的農地,曾於96年被檢舉違規,當時稅務局隨即改徵地價稅,按理說,在農地使用改善為合法後,當事人可以再申請免徵,但是很多人都沒有再提出申請,洪恆珠也並未申請,地價稅一直繳到現在,每年約1萬多元,房屋稅也照常繳納。

自從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全台農舍如雨後春筍般林立,很多人因為都市土地昂貴,紛紛轉進鄉間買地蓋房子,實現「我家門前有小河、後面有山坡」的夢想,其中又以宜蘭、新竹、桃園等鄰近大都會的農地,最受注目。

稅務局長施錦芳表示,依規定,農地如果違規使用,就不能享有免徵田賦的優惠,必須改徵地價稅,稅務局主要是依據違規通報,還有稅務員一旦發現有移做非農業使用的情形,也會一併查報,改徵地價稅。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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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農舍以外的農地應繼續從事農業使用
2011/10/11 10:16
 

http://www.pthg.gov.tw/tw/News_Detail.aspx?s=58958&n=10857&p=2

http://www2.cna.com.tw/postwrite/P4/81818.aspx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429 16:47:50)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只要具本國國民身分之自然人均可承受農地,不再以自耕農身分作為管制,間接形成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的鄉間休閒風潮,但許多民眾並不知道農舍以外的農地,仍應繼續從事農業使用。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表示,民眾常有錯誤的觀念,以為「農舍」是具有廣闊庭院的莊園或透天別墅,事實上,農地不會因為蓋了農舍而變成建地,農舍以外的農地仍應該繼續實際從事農業使用,農地上佈置假山假水庭園造景球場游泳池鋪設水泥等非實際從事農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此外,農舍只能供農家住宅及經申請核准之民宿等用途使用,如果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僅可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律處罰,也無法享有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等稅賦優惠。

農業處籲請民眾共同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確保農業永續經營及農地永續利用,建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應有的正確觀念。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13 01:16 回覆:

http://www.pthg.gov.tw/tw/News_detail.aspx?n=10857&s=14767

發佈日期│2009/02/23

最近有建商在農地上推案,標榜蓋的是「莊園」或「透天別墅」,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提醒民眾農地上只能供農家住宅及經申請核准之民宿等用途使用,購買前要充分了解,不要被誤導。

農業處指出,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只要具本國國民身分之自然人均可承受農地,不再以自耕農身分作為管制,間接形成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的鄉間休閒風潮。

該處表示,民眾常有錯誤的觀念,以為「農舍」是具有廣闊庭院的莊園或透天別墅,事實上,農地不會因為蓋了農舍而變成建地,農舍以外的農地仍應該繼續實際從事農業使用,農地上佈置假山假水、庭園造景、球場、游泳池或鋪設水泥等非實際從事農業使用是不符合規定的

農業處說,農舍只能供農家住宅及經申請核准之民宿等用途使用,如果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僅可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律處罰,也無法享有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等稅賦優惠。

農業處呼籲大家請共同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確保農業永續經營及農地永續利用,建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應有的正確觀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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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是2戶以上在走才成"既成道路"
2011/10/09 23:19

而且認定是很嚴謹的

不然,我每天去隔壁地主家走一走,

以後他家土地就要少一條路嗎?

這種事我家以前就遇過

本來耕牛走田埂路就行

後來機械化了,田埂路要做寬一點的水泥路

怎麼辦?

可以硬要兩旁的地主吃虧嗎?

大家集資付錢買路權啊!

還有你年紀輕輕就沾染中國人鬥爭不擇手段殺紅眼那種文化

這樣很不好

我有說蘇妻要開槍打死老農嗎?

你為了駁倒我-----這種不是事實的話也敢講!

馬以南任職的公司違反利益迴避被罰一億多

蘇嘉全的農舍案會被罰多少?

就是你們泛藍媒体比較大聲在集体起鬨而已

蔡英文的表現很穩,很好!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09 23:35 回覆:

叫你瞎眼蝙蝠還真沒冤枉你,你不只弱智還弱視,不就是劉姓與鄭姓 2 戶老農被蘇嘉全妻子洪恆珠無情的封路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639729.shtml

邱毅說,兩人取得的土地上有一條產業道路,鄰近劉姓、鄭姓農民的農地是「袋地」,不在馬路邊,進出就靠這條產業道路,除此就只能走田梗。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09 23:44 回覆:

你若沒要蘇妻開槍打死老農的意思,又何必說「在美國這種人被地主開槍打死都是活該!

看你小小年紀就沾染綠吱吱鬥爭不擇手段殺紅眼那種文化,這樣很不好。

我早就駁倒你了,只是你動不動就槍啊、死啊、活該,所以好心提醒你罷了!

台灣只有泛綠媒體,沒有泛藍媒體,而且你也甭太謙虛,要說大聲,你們泛綠稱第二,絕沒人敢稱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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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老農輸
2011/10/08 13:46

所以法院判老農輸啊!

一;只有你家一戶在走啊

二;你多繞一下也可以到你的農地啊!沒有被禁痼的危機啊!

那老農是在"盧"什麼?

絕沒有人敢像這老農一樣,不方便就不爽,硬要侵門踏戶還告上法院的

在美國這種人被地主開槍打死都是活該!

在本案例解決的方法就是

1.以地易地重畫,乙給一塊等值的地,甲在邊邊給一條路,

2.乙付錢向甲買通行權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08 15:43 回覆:

你先告訴我,一審與二審唯一的不同點是什麼?為何一審法院判蘇妻輸?

還有,台灣不是美國,我們談的是台灣的「既成道路」,你竟認為蘇妻應該把老農一槍打死。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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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蘇嘉全最後出線 就是最好的人選
2011/10/08 13:2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580623.shtml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下午表示,秘書長蘇嘉全將擔任他的副手,搭檔參選2012正副總統選舉,「英嘉配」終於成形。蔡英文說,副手人選沒有排序、優劣之分,最後出線的候選人就是最好的候選人。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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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妻與林光瑜所說的兜不攏
2011/10/08 13:24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639729.shtml

洪恆珠表示,她購地後隔年就把農地轉賣給友人,她並沒有不讓劉姓農民等人通行,鐵門是友人設的


林光瑜說鐵門是買賣仲介好心幫她們設的

(視頻 00:58 ~ 01:21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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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先生,請問你家是大門開開,隨便讓人參觀的嗎?
2011/10/08 10:48

你自己做不到

就別要求蘇嘉全做到

更何況

冤有頭債有主

那塊地現在是蘇家的嗎?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08 12:03 回覆:

呵呵,你到底是弱智搞不清既成道路與大門的不同?還是故意混淆視聽,幫蘇阿舍掩飾他欺負老農的真相?

如果我家有「既成道路」的土地,即使我不是縣長也不高喊「照顧農民」口號,我一樣會很樂意讓老農從我家的既成道路通過,給老農一條路走。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tsaixiaolang) 於 2011-10-08 12:09 回覆:

又,冤有頭債有主。

雖然蘇家為了逃避官司敗訴把那塊地移轉給蘇妻的同事密友,但也無法掩飾蘇妻與其同事密友當年聯手欺負老農的事實,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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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農舍阻路 老農哽咽控訴
2011/10/08 10:03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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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扯陳瑞仁也有農舍 陳:我是鐵皮屋
2011/10/0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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