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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19:22:23瀏覽1791|回應2|推薦18 | |
美國可以有「陪審團制度」,台灣不適合。為什麼?
因為「被告」能被****「公平與公正的審判」,是司法制度「唯一考量」與「最基本的原則」。「國民參審重建司法信任」,不是。
因為美國法制有完整法規,保護被告被「公平與公正審判」的權利,台灣沒有。
在美國,如果「被告」認為自己無法被「公平公正的審判」,他有權利申請將該案轉移到其他地區審判。
Rule 21. Transfer for Trial
(a) For Prejudice. Upon the defendant's motion, the court must transfer the proceeding against that defendant to another district if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so great a prejudice against the defendant exists in the transferring district that the defendant cannot obtain a fair and impartial trial there.
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候選人多會被問到:你是否聽說過這個案件。答案是「yes」的人,被選上當陪審員的可能性,非常小。
台灣這個小島,沒有這個條件。 「國民法官」,是蔡英文政府「喧嘩取眾」的政策。連「國民法官」這個名詞,都是蔡英文政府「喧嘩取眾」的民粹做法。「陪審團」,才是正確名稱。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286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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