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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6 12:34:06瀏覽1913|回應0|推薦0 | |
1. 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之秘密罪為身分犯之一種,此條所指之秘密需來自於其業務行為;而所謂秘密,意指個人的隱私,不希望被他人知悉,若公開會造成個人生活、心理上的影響。而所謂「無故」,實務上解糬為無正當理由,有學者認為是未得法益權者之旬意。 此案中,甲為乙之 丁在此案中,雖不具刑法316條之身分資格,但其作為在此案中具有重要不可或缺的地位,且丁亦有在計畫中參與,依刑法第31條,應認為仍成立刑法316條之共同正犯,但通說認為無身分之人不能成立正犯,故丁只能成立此條之從犯。 丙在此案中,亦不具刑法316條之身分資格,但其為教唆甲洩密之人,又為執行資料翻拍之人,與甲、丁皆有犯意上之聯繫,應依刑法31條與甲、丁一同成立刑法316條之正犯,惟通說認為無身分之人無法成立正犯,因此,丙只成立此條文之從犯。 2. 甲:一、 刑法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持有之工商秘密罪: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實務上認為是無正當理由,而基於保護法益的立場而言,有解釋認為「無故」乃指未得法益權人之同意。而所謂工商秘密,乃工業上或商業上應行秘密之事務,舉凡工業之製造秘密、專利品之製造方法、商業之營運計劃、企業之資產負債情況、客戶名錄等,就工商營運上,不能公開之資料。 甲因為身為主管交通事務之中央級高階公務員,而知道有關高鐵履勘的內部資料,且明知該資料仍屬保密階段,其有守密之義務,但仍將訊息給乙知道,應該當刑法318條之罪。 二、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構成必須在行為時行為主體對客體有監督支配之權勢關係。今雖甲確實是利用公務之機會與乙發生關係,但甲對乙並無實際上的監督權勢關係,甲無法利用其身分對乙造成壓力。乙之所以同意與甲發生關係是為獲得資料此一己之利,而非因甲對其施壓脅迫,因此甲並不成立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乙:乙由甲處獲得資料並予以報導雖其非具公務員之身分,但其獲得資料的來源是甲,甲成立刑法318條之罪的同時,乙在此案之執行上其報導之動作具極大的重要性,應屬共同正犯。雖欠缺該條的身分資格,但依刑法31條仍以正犯而論。但通說認為無身分之人不能成立正犯,所以乙只能成立§316從犯。 3.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保護的法益主要是個人的隱私、人性的尊嚴,其構成要件主要有: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的封信函、文書或圖畫的行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之客體;行為人主觀上對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的認識,繼而決意為開拆、隱匿或其他方法窺視內容的心態。本案中較有爭議的是「無故」及「封緘信函、文書」之定義。 「無故」,實務上多認為是無正當理由,但何為「正當理由」,有認為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即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即可。亦有認為無故是指「未得法益權人之同意」、「沒有法律上權限」等。此案中,若採前者之說法,甲雖為乙之姊,情理上有照顧乙之責任,但乙為大學生,應已為成年人,在個人的隱私上應有完全的權利,縱使是乙之父母亦無可未經乙同意而侵犯其隱私之權利。若採後說,則甲確實未得乙之同益,也無法律上之權限。因而,不論採何說,甲之行為的確符合刑法315條構成要件之行為。 「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所謂「封緘」乃封閉開口而使他人無法自外部知悉其內容之措施,其方法並無限制。雖一般認為將信件放在抽屜予以上鎖抽屜並非與信函合為一體而非封緘,但亦有學者認為,將信函鎖於抽屜內乃表示無意使其內容為外人所知悉,仍為封緘。此案中乙將其日記置於抽屜中,平日皆有上鎖,學生認為,乙既已上鎖,則表示其有排斥他人任意拿取置於抽屜之物的意思,明顯地表現出其不欲使日記未經其同意即受人翻閱,此時其個人隱私應受到保護。但乙今並未將抽屜上鎖,其日記即難以該當「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無法期待其隱私可以成為此條所保護之法益。 因此,甲之行為雖符合刑法315條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因乙之日記未鎖於抽屜中而無法成為此條文所保護之法益,甲未構成刑法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4. 刑法第320條客觀構成要件有:竊取行為、客體屬他人之動產;主觀要件則有:竊盜故意、所有意圖、不法意圖。竊取行為意指未得本人同意即破壞本人對客體的持有關係並建立對客體的持有關係。所有之意圖指將自己對該物處於似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加以支配。 今甲明知該教科書為乙之所有,仍未得乙之同意即將之取走完成竊取之行為;但甲取走該書後並非將自己處於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加以支配,反而是將該書丟棄於校園垃圾箱中,欠缺主觀上所有之意圖,因此無法成立刑法320條之竊盜罪。 而乙趁店員不注意,偷偷將架上的刑法教科書攜回寢室,擬「暫時使用」該書,並於期末考後還書局。乙偷偷將書局架上之書取走雖有構成竊取行為,但「暫時使用」該書並返還書局為使用竊盜之行為,顯示其並未將自己置於該書之所有權人地位。使用竊盜之行為欠缺竊盜罪主觀構成要件中的所有意圖,因此,亦不成立刑法320條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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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