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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教師專業發展--強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2009/11/07 14:47:36瀏覽203|回應0|推薦0

臺北縣立安康高級中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制定本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已於97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98年1月19日)通過,本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目的如下:

(1)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自我省思教學機會。

(2)輔以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促進教師同儕合作。

(3)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以提升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成果。

壹、依據:

一、九十二年九月十三、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與建議事項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與建議事項。 

二、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自我省思教學的機會。

二、輔以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促進教師同儕合作。

三、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以提升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成果。

叁、原則:

一、公開公平原則:以開誠布公的方式,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並以提昇教學專業能力為目標。 

二、積極回饋原則:避免消極的批評與責難,並在評鑑過程中提供被評鑑者主動參與及輔導精進的機會,以充分發揮教師專業省思及專業成長能力。 

三、多元評鑑原則:兼顧內部與外部評鑑;自我評鑑與他人評鑑,客觀、廣泛蒐集資料,以確實達到評鑑的效果。 

四、民主漸進原則:計畫由校務會議通過公佈實施,並以校內試辦小型評鑑、申請參加教育部計畫,漸進達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終極目標。

五、專業性原則: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軸,建立教師專業能力的發展及專業地位。

肆、組織:設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即為評鑑小組。而評鑑小組可同時為被評鑑者,評議受評鑑者之成績時,當事者應迴避。

一、評鑑小組

(一)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成員包括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其他代表,其中教學組長、實研組長為當然成員。

(二)行政人員代表由行政人員中推(票)選產生;領域教師代表則由未兼行政教師推(票)選產生;上述兩類選舉併由校務會議產生。

(三)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教師會代表由教師會推選產生。

(四)小組成員任期一年,自每年81至隔年731,每年6月改選評鑑小組成員。

二、代表比率

(一)評鑑小組成員共15人,校長為當然代表並擔任召集人,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

(二)行政人員代表2人,另教務主任、教學組長、實研組長為當然代表。

(三)領域教師代表(未兼行政職務)7人,包含國、英、數、社、自、綜合、健體等七類。

(四)其他代表,則包含家長會代表1人,教師會代表1人。

(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評鑑對象

(一)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二)新進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三)學生、家長或導師等管道反映,在教學有改進空間,有相關記錄佐證,且經學校相關行政單位簽報校長認定屬實者。

四、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

(一)協助服務對象了解與適應班級、學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

(二)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三)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四)在其他教學事務上提供建議與協助,如分享教學資源與材料、協助設計課程、示範教學、協助改善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協助進行學習評量等。

五、校內配合經費及相關配合措施

(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則。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二節課,最多以減授原授課時數四節課為上限。

(二)前項減授鐘點,確因教學輔導教師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超鐘點費;減授鐘點後所需代課鐘點經費,得由本計畫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六、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由學校專任教師及退休教師自我推薦或學校教師、家長、行政人員提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公開審議通過後,請校長推薦,送主管單位核備。

前項參加甄選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年資,且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 

(二)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三)能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七、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人數及人選時,宜預先考量服務對象所任教科目之需求。

八、由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召開會議審查,甄選審議方式以文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口試。參加甄選教師所繳交之文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學單元設計以及教學後之書面反思心得。

九、研習進修:參加教育部、教育局舉辦「規劃推動知能研習」及「初階評鑑人員研習」,並視實務需求辦理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製作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等相關研習。聘請之指導教授及種子教師以熟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理念及實務運作者。

十、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的配對方式

(一)考量教學輔導教師之任教科目(領域)、人格特質等,儘量與服務對象相近為原則。

(二)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則。

伍、內涵:

一、評鑑方式:評定標準由評鑑小組討論決定,經教務會議通過之。

(一)自我評鑑:受評教師於期初擬妥教學計畫,並著手建立教學檔案資料。依時程送交評鑑小組(含教師自評表),以瞭解自我教學專業表現情形。

(二)校內評鑑:由輔導教師,於期初、末依預訂時程進行觀察、晤談與評鑑。必要時可協同評鑑小組成員進行。評鑑結果呈現,兼顧質量並重原則,以提供完整資訊供受評者改進之參酌。

二、評鑑內容:以形成性評鑑為主,兼顧總結性評鑑,故評鑑重視過程及結果的呈現。

(一)課程設計與教學:

1設計課程:能針對學習目標需求,設計課程,及掌握適用時機。

2、選編教材:熟悉任教科目之課程與教材並能適切編選。

3、撰寫計畫:擬妥教學計畫,建立個人教學檔案,完成教學準備工作。

4、有效教學:結合專業領域、教學理論及設備資源的使用,進行有效教學。

5、多元評量:能配合學生學習需求,實施多元教學評量

(二)班級經營與輔導:

1、班級管理:訂定相關規定,實踐檢討,並追蹤改進。

2、適性發展:熟悉學生身心發展階段的特性,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學習內容與方式。

3、個別輔導:善用輔導知能,針對學生在學習困難、升學進路等需求進行輔導。

(三)研究發展與進修:

1、教材研發:教學或教具的研發及學習單開發,教學網頁之製作。

2、教學研究:追求教育新知與解決教學相關問題之能力,發表研究心得於各刊物等。

3、研習進修:充實專業知能、積極參與各項教學知能研習,並撰寫、交流研習省思。

柒、實施方式:

一、組織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即評鑑小組),依本實施計畫推選代表,擔任評鑑委員,於期初、末定期召開會議。

二、評鑑方式包括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複評。

三、自我評鑑係由教師根據學校的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四、評鑑內容主要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如學科專門知能)、班級經營與輔導(如教育專業知能)、研究發展與進修等。實施評鑑時兼重過程與結果,可採檔案評量、教學觀察、晤談教師、蒐集學生或家長意見等方式。

五、專業諮詢,聘請指導教授或相關獲獎教師指導、訪視觀摩他校教師教學、觀賞錄影帶等方式,彼此學習討論與回饋,以促進教學革新、提高教學效果。

捌、結果回饋與應用:

1、評鑑結果通知,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評教師結果,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提供受評教師在教學改進之重要參考,與教師考績無關

2、評鑑結果做為發展本校或友校教學專業發展評鑑模式之參酌。

3、評鑑結果未達評鑑小組認定規準之教師,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小組與輔導教師共同協助受評者提出成長計畫,並進行複評。

4、經評鑑結果成績優良者,由評鑑小組遴選最優教師若干名提報學校及家長會予以公開獎勵,並得由學校作為學年度優良教師推薦之參考。

5、受評教師如認因評鑑而致權益受損或有不公之情事,得於收到改進通知日起三日內向評鑑小組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覆,評鑑小組收到申覆書日起五日內應召開覆評會討論。

玖、後設評鑑:

一、針對計畫參與全體人員進行訪談或問卷調查,作為修正評鑑計畫之參考依據。

二、評鑑小組成員針對此次評鑑方式及結果,進行檢討與修正,提供實施現況、成效及建議方案等。

拾、經費: 

由教育部補助款支應,不足部分由教育局相關經費項支應,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彙整實施成果函報教育局。

拾壹、預期成效:

一、透過本計畫建構並強化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及教學輔導系統。

二、透過學校本位評鑑,帶動教師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參與教學改進方案。

三、運用評鑑結果,暸解與調整教師進修資源之供給系統。

拾貳、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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