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11/03 17:52:23瀏覽337|回應0|推薦3 | |
【聯合報╱社論】2014.11.03 在民進黨中央大員坐鎮下,高雄市綠營議員候選人日前集體簽下一紙「亮票承諾書」,同意在當選議員後、選舉議長時,一致公開「亮票」接受黨團監督;若不履行承諾者,除將開除黨籍,還要發動罷免。民進黨此舉,展現了追求「完全執政」的決心;然而,以簽署承諾書的方式強制亮票,則嚴重挑戰了民主和法律。 距離九合一選舉結果出爐還有一個月,民進黨如此早早發動部署,可見黨中央對於把高雄府會「整碗捧去」,抱有莫大的企圖。各地正副議長選情確實常受買票陋習左右,但藍綠買票、賣票情況只能說是「龜笑鱉沒尾」,誰也不比誰高明。在這種情況下,不從源頭去提名品操端正的候選人,或佐以黨紀的強力約束,卻要求候選人簽下「亮票承諾書」來防堵跑票,恐怕已使代議政治走上「曲意違法」及「技術主義」的歧路,是對民主的投機與踐踏。 根據議事學原理,關於人事的表決通常採取俗稱「祕密投票」的「無記名投票」,有關議案的表決則採記名投票。主要是,前者可避免受人情壓力、威脅利誘,後者則可彰顯政黨責任政治精神。我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明文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由直轄市議員、縣(市)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原因在此。 立法院長的選舉,也是採取「不記名投票」。唯朝野為了防止黨員跑票,爾虞我詐,因此才有「技術性亮票」的發明,這其實已經是挖法制的牆腳。而這次,民進黨要求高雄市議員候選人在未當選前即簽下「亮票承諾書」,同時還簽下「市議員辭職書」、「辭職撤回權拋棄書」,更形同是「黨意壓倒法令」。這種作法,和幫派要求加入者簽下「賣身契」,有何兩樣?僅僅為防「跑票」,如此不擇手段,令人駭異。 地方議會的風紀欠佳其來有自,而台灣歷經卅年民主化,地方政治品質依舊無法提升,追根究柢,與政黨經營政治的理念流失有絕對的關係。上屆五都選舉後的議長選舉,各地均發生了嚴重的跑票及亮票事件,尤以高雄與台南為最。在台南,國民黨開除了10名跑票議員的黨籍,民進黨開除3人,使得「無黨籍」成為台南議會最大勢力。在高雄市,66名議員均涉案,其中50餘人認罪協商,另12人以「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被起訴;至今歷時三年多,僅一人被判五個月徒刑定讞,七人仍在訴訟中,一人獲判無罪。也正因司法見解落差極大,許多議員對亮票的法律責任根本不以為意。事實上,以「洩密罪」來偵辦亮票,卻無法將之與「賄選」行為聯繫,更是司法的避重就輕。 要遏堵地方議會的賄選歪風,有三個層次的解決之道:在政黨層次,要加強拔擢才德之士,以黨紀約束跑票行為,這是追求政風澄清的根本之計;在司法層次,對議會買票惡行要加強偵辦蒐證,要辦到「賄選」,而不能只辦到「亮票」,更不能一遇政治即手軟;在政治層次,則是決定要不要修《地制法》,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但若選擇後者,則已走至下策,只是使收賄議員免責,地方政治的品質將更難聞問。 諷刺的是,立法院八月間行使監委同意權投票時,民進黨高唱「不監票、不亮票」原則,一派正氣凜然。民進黨團除指責執政黨要求黨籍立委亮票是「違反國會自主」、「違反獨立投票精神」,更怒嗆馬總統「不要再干涉國會投票」。如果「不亮票」和「自主投票」是如此重要的原則,民進黨為何今天又去強迫候選人簽下「亮票承諾書」?反過來說,國民黨若對「祕密投票」沒有一貫的立場,又如何出聲反對民進黨的強迫簽約行為? 溯本正源,相關爭議首先要釐清的是,對於正副議長選舉,民意代表是否能行使自由意志,抑或只能根據黨意行事?其次,選民投下議員票時,是否已同時限制該議員只能投同黨議員出任議長?再者,若只是因為議員基於自重拒絕亮票(如綠委邱彰之例),政黨有沒有資格抹殺選舉結果,要求議員拋棄選民之託放棄當選資格? 黨紀約束不了的事,卻要用踐踏法律的手段來達成,這絕非民主政治的正當途徑。蔡英文和陳菊也欠人民一個解釋:為何三個月前堅決反對的事,三個月後竟要用鞭子強迫黨員去做?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