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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未達每公升0.55克(血液酒精濃度0.11%),應否移送法院?
2009/07/15 23:21:31瀏覽1363|回應0|推薦1

本文件載自姜運(示志)警官著作:

依內政部警政署94.11.15警署交字第0940144673號函解釋:有關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未達每公升0.55毫克(血液酒精濃度0.11%),應否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檢察機關一案,

為避免爭議及衍生其他弊端,且依相關刑事偵查規範等規定,有關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未達每公升0.55毫克(血液酒精濃度0.11%),與交通事故顯有關係者(如後方駕駛人飲酒追撞前方車),調查後應移送檢查機關偵辦,

明顯無因果關係者(如駕駛人飲酒停等紅燈糟後方追撞),應由派出所或交通分隊調查後,敘明不移送檢查機關偵辦理由,案移偵查隊簽分局長核定備查,

至於因果關係有疑者,應聯繫檢察官是否移送,並簽呈分局長核示,由以上規定,酒後駕車肇事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未達每公升0.55毫克(例如每公升0.14毫克),仍應請示檢察官後,衣規定辦理.

小弟奉勸各位酒友要三思,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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