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轉載]誹謗案件簡述
2013/08/12 22:24:48瀏覽194|回應0|推薦0
藏傳佛教非佛教 | 官司專區 | 佛教正覺同修會全球資訊網

茲就財團法人達賴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下稱對造)自訴平實導師誹謗案件之相關事實及過程,簡述如下:

一、 對造係以正覺教育基金會於100年1月間在各大報紙刊登「喇嘛的無上瑜珈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而該篇文章之最後二段文字涉及誹謗為由而提出自訴,自訴內容與法義無關:

該篇文章最後兩段記載:「今天我們把他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又…,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對造祇就該二段文章有關事相部分加以斷章取義而提出自訴,不敢就本會破斥藏密邪淫教義部分提出自訴,是本案自訴內容與法義毫無關連。

二、 本案件前後二審判決之心證及判決理由嚴重自相背反,目前業已聲明上訴,該案件仍未確定:

對造於100年3月間提起自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自字第28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亦即認定對造並非該篇文章評論之對象,並非被害人,無權提起自訴而予以駁回。對造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審,由同一法官李殷君重審後於 101年8月27日以101年自更(一)字第1號改判有罪。前後兩判決均係同一法官李殷君所為,惟結論南轅北轍,大相逕庭,可謂一百八十度大翻轉,殊難不令人質疑何以有如此離奇之轉折?且更審判決並未綜觀整篇文章之意旨,探究真意,僅依對造片面主張,擷取部分段落語句,又未盡調查之能事,咨意推斷,逕為偏頗之認定,實屬率斷。目前業已對該案件聲明上訴,仍待二審重審認定判決,是該案件尚未確定。

三、 本會及正智出版社所出版「破密」之書籍、小冊子及文宣資料,純屬法義辨正,不會有妨害名譽之虞:

(一) 本案更審判決僅就事相問題為審認,並未就前開「喇嘛的無上瑜珈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文章中有關「喇嘛性侵婦女新聞摘錄」、「喇嘛詭異密法大解密」之內容加以審認,況且對造亦不認該部分有誹謗之嫌,並未對本會破斥「藏傳佛教」、「喇嘛教」邪淫雙身修法教義部分提出自訴或辯解,何況文章所述都是事實,也引證明確,故本會破斥「喇嘛教」邪謬雙身修法無有涉及誹謗之可能。

(二) 再者,本會及正智出版社所出版「破密」之書籍及小冊子計有「狂密與真密四輯」、「真假邪說」、「廣論三部曲」、「喇嘛性世界」、「藏傳佛教的神話-性、謊言、喇嘛教」、「博愛」、「淺談達賴雙身修法」、「魔界轉世」,刊行多年,從未有任何人敢就上開書籍對本會提出誹謗之自訴,待至本會破密文章登報,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及達瓦才仁也只能就事相上的語句,牽強附會而提出自訴,尤可證明「破密」書籍、小冊子及文宣資料,無有涉及誹謗之虞。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 知識學習其他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ibetbuddhism&aid=8138877